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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数字的法文化蕴涵2 0 1 神秘数字的法文化蕴涵+ 何柏生” 古往今来,在世界各地的文化中,都存在一些神秘数字。数字本来 是用来计算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却给一些数字赋予了别的文化蕴 涵,使这些数字具有了浓厚的神秘色彩。神秘数字对人类文化有着深 刻的影响。在我国,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主要由生殖文化和 数理文化构成,而在中国的数理文化中则以神秘数字占据统治地 位o 3 所以,研究中外文化,若不了解神秘数字对文化的影响,许多文 化现象就无法解释。神秘数字对法文化也有着重要影响,本文将对此 加以探讨。 一、为什么会出现神秘数字 神秘数字不但广泛存在于原始文化中,而且在文明社会的文化中 其存在也很普遍。从文明的发展进程来看,文明的开端始于文字,而文 字的开端则始于神秘数字。从学科领域来说,哲学、宗教、神话、语言、 文学、民俗、巫术以及政治学、法学等学科常是神秘数字的存在领域。 德国哲学家卡西尔说:“我们从历史上发现,任何一种伟大的文化元一 不被神话原理支配着、渗透着。”神话属于神秘文化的一种。如果任何 + 本文系上海市2 0 0 3 年社科委托项目数学精神、法律精神与民族精神( 课题批准 号:2 0 0 3 W F X 0 0 1 ) 阶段性成果之一。由于版面所限,本文作了一些删节,完整的文 本见作者将要出版的专著数学精神与法律文化有关章节。 何柏生,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科学编辑部副编审。 【3 道藏九皇新经注解中的一段话可说是此种观点的注解:“天地以数而运,人物 以数而生;生成也,以数败坏也,亦以数仙;神隐括而不言,百姓日用而不知。” 2 0 2 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 一种伟大文化都被神话原理支配着、渗透着,那么,任何一种伟大文化 自然会被神秘文化支配着、渗透着,进而会被神秘数字支配着、渗透着。 其实,在这里用不着进行逻辑推理,考察人类的文化,就会发现神秘数 字与神话总是联系在一起的。任何一种伟大的文化无一不被神秘数字 支配着、渗透着。中国文化中的“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中的“一” 和“三”,西方文化中的“七”,都是如此。这些神秘数字都深深地嵌在文 化之中,渗透并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文化。 那么,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出现神秘数字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 须从原始文化、原始思维谈起,因为文明人的思维与原始思维有着千丝 万缕的联系。 万物有灵论是人类学界的一个著名观点,是泰勒的一个发现。万 物有灵论术语虽非泰勒首先提出,但泰勒对此作了全新的解释。泰勒 根据大量事实作出判断,认为在野蛮人中发现有对神灵的普遍信仰。 在人类的尺度上,万物有灵论仅指那些低级部族的宗教信仰,但在传播 的过程中,万物有灵论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它自始至终保持一种完整的 连续性,直至进入到高度的现代文化中。也就是说,万物有灵论的信仰 不但在原始社会中存在,而且在文明社会中也存在。万物有灵论既构 成了蒙昧人的哲学基础,同样也构成了文明民族的哲学基础。万物有 灵论的理论可分为两个主要的信条:一是涉及各个生物的灵魂,这灵魂 在个体肉体死亡后能继续存在;二是它涉及其他一些上升到神性系列 的神灵,这些神灵能影响或控制物质世界的现象和人的今生和来世的 生活,它们与人的心灵是相通的,人的一举一动都能引起神灵的高兴和 不悦,于是,对它们存在的信仰就或早或晚自然的甚至可以说必不可免 地导致对它们的实际崇拜或希望得到它们的怜悯。所以,在万物有灵 论充分发展起来后,它就包括信奉灵魂和未来生活,信奉主管神和附属 神,这些信奉在实践中转为某种实际的崇拜。由此看来,原始思维的核 心观念就是灵魂观念,而万物有灵论就是由灵魂观念发展而来的。 泰勒所说的灵魂是一个神秘的东西。原始文化的神秘性在很大的 程度上就是由灵魂的神秘性决定的,是神秘的灵魂把原始文化染上了 神秘数字的法文化蕴涵2 0 3 神秘的色彩。由于原始人以及后来的文明人对万物有灵论的普遍信 仰,所以,作为原始人以及后来文明人的哲学基础的万物有灵论必然会 在原始人以及文明人的计数上有所体现。在这种情况下,神秘数字就 会很自然的出现。 用巫术( m a g i c ) 理论也可对神秘数字的出现进行解释。 巫术,在中国也叫法术,是人们凭借着对大自然的一些神秘和虚幻 的认识,企图对环境或外界作可能的控制的一种行为。巫术赖以建立 的思想原则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同类相生或果必同因,一种是物体一 经互相接触,在中断接触后还会继续远距离的相互作用。前一种形式 称为相似律,后一种形式称为接触律。基于相似律的巫术称为模拟巫 术或顺势巫术,是指巫师通过模仿就可实现他想做的事。在各种不同 的时代,同类相生的模拟巫术最常见的应用是用模仿敌人的偶像的办 法去伤害或消灭敌人。基于接触律的巫术称为接触巫术,是指巫师通 过某人接触过的东西来对某人施加影响。接触巫术最常见的例子就是 认为一个人身体的某一部分如头发、指甲、牙齿甚至包括衣服、脚印、影 子在脱离身体后,仍可用来对头发、指甲、牙齿、衣服、脚印、影子的所有 者施加影响。在受伤者与伤人的作用物之间也被认为存在某种普遍联 系,在受伤者受伤后,对伤人的作用物继续施加某种影响,就会对受伤 者产生影响。 巫术的另一种形式就是禁忌( T a b o o ) ,它是巫术的一种,或者说它 是从巫术中派生出来的。施行巫术有积极的办法和消极的办法,积极 的办法是通过做某事以诱发某事的发生,消极的办法是不去做某事以 避免某事的发生。积极的办法可称为积极巫术,消极的办法可称为消 极巫术。消极巫术所包含的否定性教训便是禁忌。绝大部分禁忌的原 则就是相似律与接触律两大原则的特殊运用。违犯禁忌所造成的不幸 是想像的不幸,如果会造成必然的后果,造成必然的不幸,那就不是禁 忌了,而是一种劝人行善的箴言或一种普通的常识了。 我们在了解一些巫术理论后,就会明白一些神秘数字之所以神秘, 是因为巫术在其中起作用。如“十三”这个数字,西方人一听到就起鸡 2 0 4 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 皮疙瘩,原因在于西方的一系列神话和宗教故事都讲述了第十三个人 或神的出现所引起的不吉利事情的发生( 最著名的要数耶稣的十二个 徒弟中的犹大出卖了他,十二个徒弟加上耶稣正好是十三人) ,于是, “十三”就成为不祥数字,从而演变成神秘数字。我国一些地方也把 “四”与“死”相联系,从而把“四”视为不祥数字;而把“八”与“发”相联 系,从而把“八”视为吉祥数字。这些都是巫术观念在起作用。 在谈到原始思维的神秘性时,我们自然不能忽略列维布留尔的 理论。 布留尔认为原始人的思维与文明人的思维是不相同的。原始人的 思维是具体的思维,文明人的思维则是抽象的思维,亦即逻辑的思维。 原始人的思维可称为原逻辑思维( p r e l o g i q u e ) ,它与文明人的逻辑思维 有着质的区别。 原逻辑思维有什么特点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布留尔提出了集 体表象和互渗律的概念,用以解释原逻辑思维。布留尔在给集体表象 所下的定义是:“这些表象在集体中是世代相传;它们在集体中的每个 成员身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同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引起该集体中每个 成员对有关客体产生尊敬、恐惧、崇拜等等感情。它们的存在不取决于 每个人;其所以如此,并非因为集体表象要求以某种不同于构成社会集 体的各个体的集体主体为前提,而是因为它们所表现的特征不可能以 研究个体本身的途径来得到理解。” 原始人思维过程中所形成的表象,与文明社会中人思维过程中所 形成的表象内涵是不一样的。我们如果用文明社会中人形成的表象的 标准去衡量,那么,原始人思维过程中所形成的表象就不能称为表象。 另外,原始人在获得集体表象时,往往是在情感产生强烈刺激的情 况下。这种情况往往是在举行各种仪式的场活。这种场活往往把恐 惧、希望、狂热等情感因素汇聚一起,从而构成了集体表象的灵魂。因 此,这种集体表象自然会带有神秘的色彩。原始人用与文明人相同的 眼睛来看世界,但却用与文明人不同的意识来感知世界。对原始人来 说,自然现象是没有的,对自然现象的解释都包含在集体表象的神秘因 神秘数字的法文化蕴涵2 0 5 素中了。为集体表象所指引的对事物的知觉是神秘的。在我们看来属 于纯主观性的,却被原始人认为具有实在性的因素。实在体系与精神 体系在原始人来看是不相区分的,在它们的意识中,只存在一个世界。 原始人认为同一实体可以在同一时间存在于两个或几个地方,对矛盾 采取完全不关心的态度。客体、存在物、现象,在原始人看来,既是它们 自身,又是别的什么东西。在原始人的思维中不存在违反矛盾律的问 题。在文明人认为思维存在矛盾的地方,它们认为是正常的。经验在 原始人的思维中是不起作用的。原始人的表象之问的预先形成的关联 完全不是从经验中得来的。原始人看不到现象之间的客观联系,它们 注重的是现象之间的神秘联系。支配原始人表象之间的关联和前关联 的原则称为互渗律。互渗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接触、感应、转移、远距离 作用,等等。知道了集体表象和互渗律的含义后,也就明白了原逻辑思 维的特点,即在思维的过程中不避免矛盾,思维主要遵循互渗律。 我们除了把原逻辑思维认作原始思维的特点外,也可把神秘的思 维认作原始思维的特点。原逻辑思维着眼于表象的关联,而神秘的思 维则着眼于表象的内涵。其实,原逻辑思维在一定程度上涵摄了神秘 思维的特点,如果不太严格的话,可以说原始思维等同于原逻辑思维。 在原逻辑思维中,逻辑思维与原逻辑思维共存,这种思维在本质上是综 合的思维。原始思维的神秘性决定了原始人的思维、感觉和行为的整 个方式都带有神秘性。它们对任何事物的解释在我们看来都带有神秘 的特性,当然包括对数字的解释。 在一些原始民族中,数字往往只有一、二、三,有些原始民族甚至只 有一、二,三以上的数字就是“许多”。有时为了“精确的”表述,就用二、 一表示三,用二、二表示四,用二、二、一表示五,依此类推。原始人把 人、物与数并不区分,数不是从人、物中抽象出来,而是被感觉到和感知 到的。假如一群羊引起原始人的注意,原始人不是一一地去数这群羊 有多少,而是采取记住这群羊的所有特征来记住这群羊的办法,即 “数一总和”。原始人从不说这群羊有多少只,只说这群羊占多大地方。 有时需要去计数,它们也用的是具体的计数法,借用身体的某些部位, 2 0 6 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 如手指、脚趾、腕、肘、腋、肩等来计数。因此,数的名称往往就是身体各 部位的名称,而不是数的名称。如小指就是一,无名指就是二,中指就 是三,等等。也就是说,数或多或少与被计算的东西联系着,数及其名 称与被想像总和的神秘属性互渗着。所以,在原始人看来,每个数都有 属于它自己的个别的面目、某种神秘的氛围,数的神秘特性使它不能构 成一个同类的序列,因而不能进行加减乘除。原始人赋予神秘色彩的 数不超过十,因为它们只知道这几个数。 原逻辑思维和神秘的思维其实并不仅仅在原始人中存在,在文明 人中也存在。逻辑思维不能完全排挤掉原逻辑思维和神秘思维,只不 过在文明社会中,逻辑思维占主导地位而已。所以,原始人赋予数字的 神秘色彩也就一直被遗传下来,直到今天。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对神秘数字的形成原因的解释是各不相 同的。神秘数字的形成原因既可用万物有灵论理论解释,也可用巫术 理论解释,当然也可用互渗律理论解释。这些理论有相同之处,也有不 同之处。万物有灵论、巫术理论、互渗律理论的共同特点都认为原始文 化具有神秘的特性。数字也是原始文化的一部分,所以,它也具有神秘 的特性。 二、神秘数字对法文化的影响 神秘数字主要是十以内的数字,有些十以内数字的倍数也具有神 秘色彩。十以上的数字,但不是十以内数字的倍数的数字也有个别属 于神秘数字,如数字“十三”。由于这些数字具有神秘的色彩,所以,它 们便与其他现象会产生在文明人看来是莫名其妙、不可思议的联系。 无论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外国,神秘数字都与法律现象有着很深的联 系,对法律文化有着很大的影响。下面对神秘数字的法文化蕴涵加以 研讨。 ( 一) “一”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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