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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体系、宗旨和调整范围 证券法的体系、宗旨和调整范围 董安生教授上传时间:2010-4-17浏览次数:157 字体大小:大 中 小关键字:证券法体系,证券法宗旨,证券法调整范围正文: (一)证券法的体系 我国证券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是于2005年10月27日颁布的证券法,该法与我国原有的有关证券法规共同组成我国证券法的体系。除证券法外,现有的有关证券的单行法规还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库券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此外,证券监管部门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实施性文件。 从内容来看,中国目前的证券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证券发行制度与证券交易制度 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制度是中国证券法的基本制度,现行法中关于此部分内容的法规、规章和规则最多。从整体来看,中国法目前对于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采取的某些原则和规则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证券法。其详细内容见后。 2.证券监管体制 与许多国家的证券监管架构不同,中国目前对于证券、期货和证券机构的监管统一由中国证监会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对于企业债券和国债券的发行具有部分管理权限,此外计划管理机关、国资局和地方政府机关对于证券的发行也具有一定的权限。从整体来看,中国对证券期货的监管主要由国家机关负责,证监会的性质已经改变,而证券交易所几乎不具有管理权限。上述监管体制的核心在于法律赋予中国证监会和相关政府机关对于各类证券发行与交易具有审批权,令其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注册备案。 3.证券市场机构管理 中国目前对证券交易采取场内交易原则,现有的证券交易市场主要为上海证交所与深圳证交所,已有的证券商交易市场STAQ系统和NET系统受到政策限制,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柜台交易(OTC)在法规上实际受到禁止。从交易证券来看,目前中国的交易证券主要为经审批在证交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和基金证券,此类证券不允许在证交所之外交易,故无大宗交易的条件;股份公司的非上市股票(法人股)可以以协议方式通过证券登记公司进行交易;另外某些不记名债券实际上可通过场外交易方式进行,但目前政策限制。 4.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现行法规对于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采取较严格的营业资格许可制度。中国的证券经营机构均为经过特许批准而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此类公司除须取得证券金融业务许可证书外,还须分项申请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许可证、证券承销业务许可证、证券主承销业务许可证、外资股承销业务许可证等,否则不能从事完整的证券经营业务。除上述之外,现行法对于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也采取资格特许制度,并令其承担严格的责任。 (二)证券法的宗旨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的宗旨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立法中始终坚持的多重宗旨性质,在证券法立法中,受到学者的批评;当然亦有立委提出证券法应当同时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利益的主张。 (三)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新颁证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目前的调整范围限于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调整对象为该类证券发行与交易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其中证券法明确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之发行与交易适用证券法,而政府债券与基金证券仅在上市交易事项上适用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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