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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论文摘要论文摘要:春秋战国时代,奴隶制分崩离析,封建制逐渐兴起。它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社会政治经济急剧变动的时代,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兴盛和发展的重要时期。由此,一方面,传统的“礼”以自然与道德为存在的前提,始终受到执政者的重视;另一方面,新兴的“法”不断发展,融入具有法的意义的“礼”。于是,先秦诸子纷纷对“礼”和“法”的起源、表现方式和功能作用,对“礼”与“法”、“礼”与“刑”的关系著书立说,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争辩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思想流派。荀子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他一方面批判地继承了传统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继承、修正和发展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封建基础上,提出了政治上、经济上实现统一集权的要求。他“隆礼重法,以礼为主,礼法合流”的法律思想,不仅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璀璨成果,并深刻影响着中华法系的发展方向。笔者通过对“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和社会基础的分析,礼法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的解读,通过比较,着重辨析了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与孔孟的“礼治”“仁政”思想及前期法家礼法观念的继承和发展,力求对荀子“隆礼重法”法律思想的内涵及影响进行初步的探究。关键词:荀子隆礼重法礼法融合影响和借鉴论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导 言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社会制度。礼作为宗教祭奠仪式俗始于上古,制成于殷周,理兴于春秋。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经具备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教育、婚姻家庭和伦理道德的功能,许多礼的规定已经具备国家强制的法律功能。“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思想实际上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孔子作为周文化的继承者和宣扬者,以“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思想,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推广了以“仁”为核心的礼学思想。孟子以“性善论”为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主张“仁政”。荀子作为先秦儒家的集大成者,十分看重礼。他传承儒家道德教化思想的同时,引礼入法,突出了“礼”的内在和外在的矫正及制约功能,用很大篇幅强调了礼义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繁荣稳定及个体道德修养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古代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到夏商时代,以天罚审判为指导思想,基本形成了身体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战国时期,以成文法为基础形成的法家学派,主张“一断于法”,存在明显的“重刑轻民”立法倾向。荀子作为儒家思想家,他在推崇“礼治”的同时,在礼的框架内思考法的问题。荀子对法家“以刑去刑”和“重刑轻民”的法律思想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进行吸收,援礼入法,主张“先教而后诛”“隆礼重法”的法律观念。王中江先生认为:“荀子称得上是一个儒家卓越的传人和创新者,是处在战国诸子纷乱,诸侯纷争之大背景下,能够立场明确地对抗法家和批评秦政,毫不动摇地弘扬儒家学术思想和社会政治理想的重镇。”1一、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形成的时代条件恩格斯说:“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他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2可见,荀子法律思想的形成是由春秋战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1王中江:荀学与儒家的学统和道统,载方克立主编的中国传统哲学的现代诠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00页。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84页。 春秋战国时期,铁器的推广和牛耕的普遍应用,使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春秋中晚期,“私田”不断增多,土地开始买卖,拥有大量“私田”的人变成了地主。生产力发展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形成,使周代以来的分封制和世卿世禄的宗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原有的价值体系土崩瓦解。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各诸侯国统治者纷纷进行社会改革,新兴的地主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试图通过兼并战争统一天下,建立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这为荀子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阶级基础。春秋末期,周室衰微,原来“礼乐征伐自天子出”3的统治秩序被打破,各诸侯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更加剧了争权夺霸的兼并战争,出现了“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在战国末期七雄并立的分裂表象下,历史为秦汉大一统王朝的建立提供了制度准备。这也为荀子法律思想的形成提供了政治土壤。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战乱频繁的社会乱象,使各派思想家和改革家纷纷以重建和规范社会秩序为己任,出现了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百家争鸣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这些站在不同阶级立场、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思想论战,既反映出了思想融合的明显趋势,又暴露出了明显的思想诟病。通过社会实践,荀子看到在当时的条件下,儒家的“礼治”思想不符合阶级压迫和兼并战争的残酷现实。而法家“以刑去刑”急功近利的思想,不仅导致道德水平下降,而且民怨积重,无法达到长治久安的统治目标。这为荀子法律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渊源。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基本内容(一)荀子对先秦儒家礼治思想的传承和发展“礼”在我国远古时代就存在于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之中。殷商时已经出现成文的“礼”,主要是指祭祀祖先、上帝,以示虔诚。4到西周时期,礼发展为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的礼治文明时代。当时,凡国家的行政、军事、宗教、教育、司法、伦理等都由“礼”来调整和规范。“亲亲”“尊尊”、“礼不下庶3论语季氏。4王国维:释礼,观堂集林卷6。人,刑不上大夫”5是西周“礼治”思想的基本特征,也是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为了巩固周王朝的统治,周公还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方针,主张德刑并用,注重教化。可见,周公的“礼治”思想对后世儒家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孔子是儒家思想的代表,他面对“礼崩乐坏”6的社会纷争,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仁”的基本精神是“仁者,爱人”。孔子认为,要做到“爱人”,必须克己复礼。反映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以“礼”为立法与刑罚适用的原则,提出“宽猛相济”、“德主刑辅”的思想。显然,从孔子“仁”的思想核心出发,完成了神权法观向人权法观的重大转变,也奠定了他在中国人文思想上重要的历史地位。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仁”的学说,从“性本善”的主张出发,创立了“仁政”的思想体系。孟子认为,在国家治理上,既要坚持德法兼用,同时更应倾向于道德的教化作用。儒家“礼治”体系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与改良,又历经当时孔孟的宣扬,虽未能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但已经从纯粹内敛式的道德教化方式向制度外化的方式转化,由柔性道德的强制开始借助法与刑的强制发展,显现了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的端倪。先生说:“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各个方面,荀子实际都大体遵循了孔孟的路线。”7显然,荀子作为孔孟之后先秦的儒学代表,他从孔子为推行仁道,周游列国,一生颠沛流离的人生际遇中,从孟子避邪说干诸侯、倡导的“仁政”最后被束之高阁的残酷现实中,开始反省孔孟的思想弊端。荀子以“人性善恶”为源头,打破了孔孟视人德行善良圆满的观念,创造性地提出人天生具有趋利避害的性恶论。“夫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性情也。”8“今人之性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95孟子告子上。6论语阴货。7:中国古代思想史论,2003年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第97页。8王先谦:荀子注解(卷十七),性恶第二十三篇。1988年北京中华书局。9同上。 基于这些认知,荀子对礼与法,德与刑进了重新的诠释。“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纫也。”10“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11“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慏罚,国家既治四海平。”12从德法关系进行辨析,孔孟将德与法觎作两种价值背离的不同治道方式,孔孟德主刑辅的思想寥质不是出于道德上的理由,而是由于现实的需要而无奈的选择。他们努厛的方向不是完善法(刑),而是希望德的不断完善,最终消灭法(刑)。而荀子则把礼视为法(刑)的纲领和原则,法(刑)是礼的延伸和辅助。法(刑)的合法性和原则性源于“礼”,法(刑)的价值和意义也在于“礼”。“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13,荀子指明礼具有调整社会人际关系的价值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学恶乎始?恶乎终?曰:其数则始乎诵经,终乎读礼;其义则始乎为士,终乎为圣人。”14荀子强调礼是加强道德修养的主要准则,要知礼而行。“国之命在礼”15、“国无礼不正”16、“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17,充分表明礼对国家治理的重要价值功能。可见,荀子直面社会的现实和人性的现实,继承了西周以来儒家的礼治思想和王道政治主张,同时把道德之礼改造成制度之礼,把血缘制度之礼改造成封建官僚之礼,证定了法(刑)符合礼义的原则和礼义的合法性,沟通了礼法之间的关系,也为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奠定了理论方面的基础。10王先谦:荀子注解(卷一),劝学第一篇。1988年北京中华书局。11王先谦:荀子注解(卷十七),性恶第二十三篇。1988年北京中华书局。12王先谦:荀子注解(卷十八),成相第二十五篇。1988年北京中华书局。13荀子大略。14荀子劝学。15荀子强国。16荀子王霸.17荀子大略。(二)荀子对先秦法家思想的传承和发展法家是中国古代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依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就中国古代法的起源来说,有“刑起于兵”18的说法。而法家的产生可以上溯到春秋末期的管仲、子产、邓析,但法家的真正学派是由李悝完成的。后世一般都尊称管仲为法家的先驱,他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礼食足则知荣辱”19,指明了发展经济和人们遵守礼义、法度的辩证关系。他认为,人们只有在衣食饱暖后,才会考虑“礼义廉耻”。要使人们遵守法度,应按照人的欲望及人民的愿望去实行法制,做到“令顺民心”。当时,管仲虽然没有明确指明人性问题,但已经触及到了后来法家“好利恶害”的人性思想。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利用“刑不可知,威不可测”20的恐怖思想进行的极端统治。在法律实施方面,他主张“宽以服民”强调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虽然后来他又提出“以德服民”,开始把“民之性情”与法的实施及道德教化联系起来。但由于他晚年对自己的“德政”主张失去信心,舍宽而倾向猛。邓析,他对子产的改革不满,倡导更有利封建化的改革。他私造“竹刑”,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子产“不法先王,不是礼义”21的行为,体现了反对“礼治”的法家精神。战国初期,李悝在魏国任宰相,为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稳定政局,提出了“选贤任能,赏罚分明”的国策,以改变旧的世卿世禄制,削弱奴隶主贵族的特权。他提出土地自由开垦的农业政策,实行平汆法保护粮价的稳定,限制商人的投机,编制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法经。李悝变法有效地打击了旧制度,使魏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成为战国初期一个强盛的国家。章太炎在检论原法中说:“著书定律为法家”,而李悝是“著书定律”的第一人。李悝变法同时开起了战国大变法运动的序幕,各国纷纷变法强国,最终汇集成战国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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