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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v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 v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v三、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 v四、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v五、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 v六、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与教师有关的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4、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 规定 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 实施意见 6、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7、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 v(一)对教师职业 的定位 v国外对教师职业的定位有三种观点: v1、教师圣职论 v2、教师劳动者论 v3、教师专业性职业论 (二)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 1 . 教师的法律身份 v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第3条) 2 . 如何理解教师的法律身份 教师有双重身份: (1)教师是普通公民; 教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2)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教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专业人员”是指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或技能 ,经政府认定许可,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 的人员。 特点: “不可替代性” 对教师这种“专业人员”的理解要注意 两点: v A 、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与其他专业人员有 所不同,对教师有特别的要求。 v 如:有教师资格、相应的专业知识、语 言表达能力强、身体健康、长相端庄、没有明 显的生理缺陷等。 B 、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不同于国家公务员。 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又带有一定的公务员的性质。 首先,目前我国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 工作人员。” 学校事业单位 其次,教师所履行的权利是公权,而不是 私权。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v(一)教师的权利 v 是教师特有的权利,属于公权,不能 随意放弃。 v 教师特有的权利具体包括: v1、教育教学权(该法第7条第1项) v 理解时注意几点: v A 它属于职权,是教师最基本,最重 要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v B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 在聘教师的该项权利; C 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 有这项权利; v D 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 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的 状态,一旦受聘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 复正常状态; v E 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 师的这一权利。 v 2、科学研究权(该法第7条第2项) v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包括三个内容: v A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权; v B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权; v C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权。 3、管理学生权(该法第7条第3项) v包括三个内容: v A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 v B 学生品行评定权; v C 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v 注意:教师对学生的评定结论具有法律效 力。 4、获取报酬待遇权(该法第7条第4项) v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权和劳动者 有休息权的具体化。包括三个内容: v A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 v B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 v C 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权。 5、民主管理权(该法第7条第5项) v 该法的这一规定是将宪法规定 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了实处。 v6、进修培训权(该法第7条第6项) v 强调:无论何种进修和培训都应在 完成教师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未经 批准,不应参加与现职工作不相干的进 修或培训。 v 三为主: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 学为主。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特定义务的具体内容为: v1、遵纪守法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1项) v 这是教师最基本的义务,是教师职业对 教师的起码要求,也是取得教师资格和学校 决定是否聘任的首要条件。 v 它包括三方面内容: vA、遵守宪法和法律; vB、遵守职业道德,即师德; vC、为人师表。 为人师表的基本要求有: v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v 自觉规范言行举止; v 严于律己,作风正派; v 以身作则。 2、教育教学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2项) v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vA、贯彻教育方针; vB、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vC、执行教学计划; vD、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v3、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3项) 4、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该 法第8条第4项) v 应注意几点: v A、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侮辱、 歧视学生; v B、不能泄露学生的隐私; v 隐私:指不愿公开或不愿告诉他人的个 人私事。学生的隐私包括:通信隐私、日记 隐私、表达隐私、个人缺陷隐私、成绩隐私 等。 v C、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5项 ) v 包括三方面内容: vA、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vB、制止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vC、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v 6、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6 项) v 包括要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思想政治 觉悟水平与业务水平两个方面。 三、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 v(一)关于教师的工资待遇。 v 教师待遇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是工资 待遇。一定的工资待遇体现一定的经济地位 ,进而影响着对这一职业的社会评价。 v 教师法第25条:“教师的平均工资 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 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 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v 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 A、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 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v B、教师的工资水平在达到“不低于或者高 于”的基础上,还要逐步提高; v C、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 v 新义务教育法第31条第2款:“教 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的平均工资水平。” v 厦门市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 2005年)第19条:“教师工资收入比本市 的相当类型公务员的工资收入高10。” (二)关于教师的其他待遇 v A、教师津贴:教龄津贴、其他津贴; v B、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 v C、教师住房:优先、优惠、责任在政 府; v D、教师医疗: v E、教师退休; v F、民办教师。 四、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v 教师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途径或 手段是进行教育法律救济。 v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有: v (一)私力救济(不合适); v (二)公助救济;包括: v 1、集体谈判; v 2、教师申诉制度; v 3、教育行政复议; 4、信访制度; v 5、人民调解。 v (三)公力救济的具体方式主要是: 教育行政诉讼。 五、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 v 教师法规定的管理教师的几种基本 制度是: v(一)教师资格制度 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 v 1、中国公民; v 2、思想品德条件; v 3、具有法定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合格; v 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 v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 素质和能力; v 普通话水平达标; v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 v 、教师资格的限制。教师法第14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 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v 、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法第14条: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v 、教师资格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v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v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教师聘任制度 v 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 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 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v(三)教师职务制度(或称教师职务聘 任制度) (四)教师考核制度:德、能、勤、绩。 v(五)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 v(六)教师奖励制度 v 强调: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合法 权益与提高教师素质的辩证关系。 六、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v教师应负的法律责任: v(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 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1、概念: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教 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 果的发生。 v 2、法律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 人。 v 3、法律责任: v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v 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法律责任 v、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含义。 v 体罚学生,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 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 生的身心健康的侵权行为。 v 理解该概念时要注意几点: v 第一,实施体罚的主体: v 第二,体罚的行为特征: v 第三,体罚的后果特征: v 第四, 体罚的主观特征: v 第五,体罚的次数、程度: v 第六, “指使体罚”: 、目前中小学存在的体罚现象的特点。 v、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 v、体罚的危害性 v、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法律依据 v第一,新义务教育法第29条; v第二,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63条 ; v第三, 教师法第37条; v第四,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5条。 、实施体罚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v 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v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v 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法律责任 v 1、概念:“品行不良,影响恶劣”是指教 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教师 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 身份,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的 行为。 v “侮辱学生”是指教师公然贬低或侵害 学生的人格,破坏学生名誉的违法行为。 v 2、法律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 本人。 3、法律责任: v 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v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或侮辱罪。 v 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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