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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脚手架与模板工程钢管脚手架与模板工程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 主要内容 一、播放一段支撑架坍塌事故视频;对某一支撑 架坍塌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二、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管理常用规章和规范 名录、要点要领;构配件及构造要求。 三、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管理 坍塌区域采用扣件钢管模板支架。基本架体间距1200 1200mm,步高1500。顶部插可调托。 其它区域采 用碗扣式钢 管模板支架 。基本架体 间距 12001200m m,步高 1500mm。顶 部插可调托 。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施工方案存在的管理问题: (1)模板支撑架方案未见其上级技术负责人的审批,违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下称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2)施工方案中未见专家论证意见,不符合条例第 二十六条及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 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3)现场无模板支撑架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未见模板支撑架 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及验收记录。 2.施工方案存在的技术问题: (1)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撑架未按照JGJ130 - 2001建 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下称规范) 第5.6条进行计算(新旧规范有差别),未限制立杆顶部伸出 长度(即规范中的a值),据调查,现场管理人员口头交 底立杆顶部伸出长度应小于1.5m;施工方案未计算施工 活载,导致计算结果与现场实际有较大偏差。 立杆顶部伸出部分为整个模板支架的最薄弱部位,其长度a 的大小对整体支撑架的稳定承载能力起决定性作用。经对 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撑架设计计算章节进行校核验算得知: 按“几何不可变杆系结构”验算的结果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 按照“非几何不可变杆系结构”验算的结果已达到杆件承载力 的极限,采用脚手架的计算方法所得结果也超出杆件承载力 限值,因此可判定该模板支撑架方案设计结果已达到其承载 力极限值,按该施工方案要求搭设的支撑架,处于濒临 失稳坍塌的状态。 (2)施工方案第4.6条“剪刀撑设置要求”中未要 求设置中间立杆纵向剪刀撑和各道水平剪刀撑,不 符合规范第6.8.2条第二款“满堂模板支撑架四边 与中间每隔四排立杆应设置一道由底到顶的纵向剪 刀撑,高于4m的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 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的规定 。 (3)施工方案未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提出与周 边已有建筑结构进行可靠拉接的技术措施。事故部 位为21.8m高度、约400m2的中庭混凝土顶板,其下 部高大空间内东、西、南边有2、3、4层结构边梁及 边柱。虽规范未作拉结规定,但施工方案 中技术构造措施如提出支撑架与周边结构进行可靠 刚性拉接的要求,可有效提高该高大模板支撑架的 结构稳定性。模板支撑体系拉结点的重要性。 (4)施工方案编制粗糙,无立杆平面布 置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无质量 检查标准,计算系数取值既不符规范, 也不符现场常规搭设尺寸,针对性、可操作 性较差。 3 架体构造问题 (1)对现场残留的模板支撑架勘察时发现, 部分模板支撑架无扫地杆,不符合规范 第6.3.2条(强制条文)的要求。 附: 2001、2011两本规范要求如下图所示: 在JGJ130-2011 的6.3.2 条中,也 有类似规定,但 非强条:脚手架 必须设置纵、横 向扫地杆。纵向 扫地杆应采用直 角扣件固定在距 钢管底端不大于 200mm处的立杆 上。横向扫地杆 应采用直角扣件 固定在紧靠纵向 扫地杆下方的立 杆上。 (2)模板底部部分立杆采用旋转扣件接长,在 立杆顶部伸出部分上产生了附加偏心力矩;部 分立杆仅与大横杆连接,立杆不落地,严重降 低了立杆的承载能力,如下图所示。 (3)施工方案第4.6条规定,剪刀撑沿脚手架 外侧及全高连续设置,每六步四跨设置一道剪刀撑 。但在现场东南角、西南角未倒塌的模板支架上未 发现任何剪刀撑。 (4)施工方案规定支撑架步距1.5m,现场实际 残留支撑架步距为1.41.7m不等。 (5)由现场勘察发现,中庭东南角残留的部分模板 支撑架立杆顶部和底部用螺纹钢筋代替可调底座, 承载时对立杆顶部产生了附加偏心力矩,降低了立 杆的承载能力。 (6)现场检测的扣件拧紧力矩为1040Nm,大多 不到20Nm,降低了节点的承载能力。 (7)现场检测的立杆悬臂高度部分达到1.8m,大大 降低了立杆的承载能力。 4 材料质量问题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规格为483.5mm,现场测量到的 钢管壁厚为2.73.5mm不等,其中壁厚为3.0mm的较多,不符合 规范第3.1.2条的规定。经立杆稳定计算,钢管壁厚为3.0mm 时,其稳定承载力比壁厚为3.5mm时降低13%。 (2)扣件螺母厚度大多数在1113mm之间,有若干仅9mm, 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140.5mm;从现场已经破坏的扣件断口看 ,扣件有明显铸造缺陷。 (3)现场实测用于模板支撑的可调托撑螺杆直径大部分为30 32.7mm,小于标准规定的35mm,易产生附加弯矩,降低承载 力;可调托撑的“”型托和可调底座的底板钢板厚度大多数为 4.3mm,有的仅mm,小于标准规定厚度5mm,因此变形严重,且 可调托撑翼缘板高度不够,对支撑木方起不到防脱落作用;可调 托的型板与丝杆之间未焊接加筋板,使多数U形板发生变形、 断裂,如下图所示: (三) 事故结论 (1)施工方案编制粗糙,结构设计与计算存在严重缺陷 ,不能保证施工安全要求。 (2)搭设的模板支撑架立杆顶部伸出长度过大是本次事故发 生的主要原因。 (辅助计算) (3)现场搭设的模板支撑架存在若干节点无扣件、扣件螺栓 拧紧力矩普遍不足、立杆搭接或支撑于水平杆上、缺少剪刀撑 等严重缺陷,造成支撑体系局部承载力大为降低,是事故发生 的重要原因之一。 (4)现场搭设的模板支撑架中使用的钢管杆件、扣件、顶托 等材料存在质量缺陷,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5)在模板支架搭设过程中,安全保证体系、安全人员配置 、模板支架方案设计审批、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日常安全检查 、隐患整改、模板支架搭设验收、材料进场验收等管理环节严 重缺失,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四) 事故教训 在施工中应注意: (1)应对高大空间模板支撑架施工安全予以高度重视,认真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采取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生 产安全。 (2)应将技术工作放置在安全工作基础的位置上,高度重视 技术,安全才有保障(技术保证安全、方案保证安全)。应明 确规定合理的安全指标,确保技术措施达到足够的安全度,并 制定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如何延长坍塌延续时间?)。技术 安全工作做的越充分,安全就越有保障。 (3)应坚决解决施工单位将施工安全技术文件(施工组织 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等)仅 用于投标、报审、应付各种施工查验手续的普遍问题,在施 工中应严格执行所编制的各种施工安全技术文件,不得随意 违反、随意变更。 (4)应扩大施工技术人员的工作权限,仅提“安全一票否决 制”是不够的,应当提技术和安全都可以一票否决,或者实施 “技术安全”一票否决制,因为没有技术对安全工作的保证支 持,安全不能得到有效地确保。 (5)应在材料验收中落实规范中“483.5钢管壁厚允 许误差为0.5mm”及扣件承载能力的要求,解决目前钢管构配 件规格、质量混乱,优劣混杂使用的严重问题。 (6)必须切实加强施工中的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遏制片 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技术安全要求的倾向。 三、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管理常用规章 和规范名录、要点要领;构配件及构造要 求。 (一)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1. 事故频发、占比大:详见2014-2017年全国建筑行业事故统计分 析表 2.脚手架、模板工程属于传统作业,受重视程度不高。作业 人员大多为农民工,大多看不懂方案和交底,现场凭经验和想象作业。我们的专 项方案、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缺乏可读性、指导性、针对性和依法依规性, 仅仅采用复制粘贴的方式进行安全技术管理。不少年轻技术人员、安质人员不知 道重点要点所在,现场检查流于形式。 3.当前形势下,安全生产的压力越来越大,事故成本越来越 高。随着新的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 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及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相继出台,中央各部委、 各省市即将推出一大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人员岗位职责履行的法律定位和责任追究力度必将越来 越大。 (二)脚手架、模板工程常用规章和规范: 脚手架、模板工程所涉规章规范较多,安全管 理常用的大约有二十几部,其中的3部规章、 11部规范需要常备手头,并认真学习研究。 附:脚手架、模板工程常用规章和规范名录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1.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目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1300余部,分为7个层次: (1)宪法:宪法又称为根本法或母法,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的法律文件。安全生产相关条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 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 报酬和福利待遇。 (2)法律:安全生产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订,以国家 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安全生产法律 分3层次:基础法、专业法律、相关法律。 (3)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 (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 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 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6)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为 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 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GB,推荐性标准GB/T; 行业标准:是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相应的国家标 准实施后,行业标准应当自行废止。 2.安全生产法律的适应问题: 2000年3月15日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第38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第68条规定:地方性法规、 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 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 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 裁决。 3.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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