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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 姚坤 2016年1月1日修订 u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u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居民医疗保险 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已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险分类 在乌鲁木齐市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 自治区社保局 兵团社保中心 农十二师社保中心 建工师社保中心 农六师社保基金管理所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注:本文医保相关政策特指由乌鲁木齐市社会 保险管理局经办的医疗保险政策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险历史沿革 u 2000年1 1月 逐步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大额医疗 u 2004年11月 开始允许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 u 2008年1月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7年9月开始经办 ) u 2009年7月开展城镇居民大额医疗救助(由商保 公司负责,基本段3w,大额段4-9w) u 2014年1月开展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 (俗称二次报销) u 2016年1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居民医疗保险合 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乌市社保局目前经办的医疗保险种类 u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 u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含灵活就业人员单建统筹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 u3、离休人员医疗保险(目前有1800人左右) u4、优抚对象医疗保险(一到六级伤残军人) u5、公务员医疗救助险(事业单位在编可参照) u6、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 u7、被征地人员医疗保险 (已经纳入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管理) u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额医疗救助) 按分类医疗保险解读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五项原则 u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地区生产 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u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u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 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u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 u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 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和对象 u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u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 、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u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u境外企业驻乌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u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中符 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 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用于 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及个人 承担的部分住院医疗费。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以统计部门规定的纳入工资总额 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 度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 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 缴费基数。 项目单位缴费比例在职职工缴费比例退休职工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9%2%0 大额医疗救助00.5%0.5% 在职职工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退休职工缴费由医保个人账户代扣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超过此年 限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需继续缴费,每多缴一年统筹支付 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分配 单位按职 工缴费基数 总额的9%缴 纳 划入个 人帐户 剩余部分划 入统筹基金 30岁以下计1% 31到45岁以下岁计1.5% 46岁至退休计2% 个人按其缴费基数的2%缴纳,并全 部划入个人帐户。 退休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4.5%划入。剩余 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在职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一、个人帐户的资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 结转和继承。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结余 资金有合法继承人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 划入统筹基金,注销其个人帐户。 二、参保人员工作调动、劳动关系转移离开乌 鲁木齐市统筹区时,应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个人账户转移目前我市尚未实现 ,需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清理。最新的信息是疆 内医保转移可以实现个人账户转移,不再进行 个人账户清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医疗帐户只能用于参保人的基本医疗费支出, 超支自付,不得提取现金,其适用范围是: u门诊医疗费; u药店购买药品费用; u住院医疗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u注:个人账户余额住院时可以作为住院押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1、住院医疗费; 2、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 3、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 结算示意图 自费医疗费用 先行自付费用 起 付 线 统筹支付比例取决于 人员状态、医院级别 (90%) 医保基金支付部分个人支付部分 个人自付区 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 支付区 大额救助基 金支付区 0元 8万元 30万元 大额 自付 10% 超限价自付费用 不纳入医保医疗费 超最高限额部分 统筹 自付 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表 医疗 机构 等级 首次 起付线 单次 起付线 列入医保 范围的住 院医疗费 统筹基 金支付 比例% 个人 自付 比例% 列入医保范 围的住院医 疗费 大额 救助 支付 比例% 个人 自付 比例% 在 职 退 休 在 职 退 休 不分在职退休 三级 医疗 机构 900元500元 8万元 以内 80 85 20 158-30万元9010 二级 医疗 机构 400元200元 8万元 以内 85 90 15 108-30万元9010 一级 医疗 机构 200元100元 8万元 以内 90 95 1058-30万元9010 城镇职工医保相关名词解释 统筹年度:目前乌鲁木齐市职工医保一个统筹年度为 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跨年住院,费用按入院日 期计算) 三大目录:即新疆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2004 年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服务设施项目(2004年版) (简称“三大目录 ”)。 自费医疗费:三大目录以外的就医项目 城镇职工医保相关名词解释 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俗称“门槛费”,是“ 基本医疗保障”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医保基金与参保个人 共同负担住院医疗费”的原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 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 自己要先承担一部分后,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这个个 人先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数额标准,就是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 “起付线”。 住院起付线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不同,标准也不一样。即一 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跨年度住院治疗 的,以入院时间为准),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住院,首次住 院起付线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 级医疗机构900元,自第二次住院及以后入院,每次住院都需按 单次标准收取住院起付线。单次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 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城镇职工医保相关名词解释 先行自付费用:在医保三大目录内可以分为甲类目录、乙类目 录。甲类目录可以完全纳入医保医疗费,乙类目录要先自费一 部分,剩余补费纳入医保医疗费。 纳入医保范围比例先行自付费用比例 乙类药品90%10% 部分支付诊疗项目85%15% 一次性材料费80%20%(单价超过500元收 ) 超限价自付费用:服务设施项目中床位费、采暖费等在目录 价格标准内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支付,超标准 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床位费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1元/天 ;二级医疗机构9元/天;一级医疗机构7元/天,采暖费标准 为2元/天(限新疆采暖期内)。 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条件 1、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 3、选定定点医疗机构,非突发急症、危症疾病就医限选定定 点医院就医。 4、需出具社会保障卡和持卡人身份证就医。 5、统筹支付限住院和特殊门诊慢性病。 不设等待期,缴费到帐后即可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规定是缴费当月的1月1号即可享受待遇。 职工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及限额 我市规定的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为26种。其 中慢性支气管炎等21种特殊慢性病在一个自 然年度内的门诊治疗,实行统筹基金最高支 付限额管理。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因某一特 殊慢性病在门诊就医,报销费用年度内累计 金额超过一定限额后,就需要全额自付。从 下一个自然年度开始,各病种额度重新计算 并享受相应待遇。 职工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 (一)申办: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确需门诊治疗的,可到具 有特殊慢性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领取基 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慢性病)审批报告 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由指定的专科医师填写并进行 治疗诊断,科主任审核签字。 (二)初审:参保人员按该医疗机构规定的时间携带报告单 、社会保障卡、一寸照片2张、身份证和既往病史资料(住院 病历复印件及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 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医保办公室在报告单上签署意 见并签章,录入慢性病信息。 (三)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医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资料统一汇 集,并建立初审名册,携带上述材料按规定办理期报送到市社 会保险管理局医药定点单位管理科。 职工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 (四)鉴定: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专家组负责门诊特殊慢性 病的审定工作。审定通过者,审核确认慢性病备案信息;审定 未通过者,参保人需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符合病 种诊断标准的,可再次按申办程序进行申报。 (五)核发:审定完成后,申报资料由提交医疗机构存档。诊 断定点医疗机构在医院对审定通过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参保人员携带一寸照片1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就 近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核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 登记薄,增加病种的换取登记薄首页。 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薄2016-7停止 使用,执行电子处方。 职工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追加病种 如果需要新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按照新办理病种 的手续办理,核发时需携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慢性病治疗登记薄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 分局换发登记薄首页。自2016年7月起,取消城 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薄,使用电子 处方,目前仍在过渡期。原定4-7月为过渡期。过渡期 结束时间等行政部门通知。 职工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待遇 患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慢性病的,需在本人选定的 具有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必 须同时出具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 会保障卡。 特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使用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支付用药 范围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之内的 药品和诊疗项目,列入医保范围的费用,按规定先行自付后,不 分医院等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特殊慢性病人员因患尿毒症实施肾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肾移植手术后使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在门诊发 生的列入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先行自付后,统筹基金支 付90,个人自付10%。(本市门诊就医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除外 )。 职工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就医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在就诊就医时执行的目录不完 全一致。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使用的是特殊慢性病门诊治 疗统筹支付用药范围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统筹基金支付 项目范围,以上范围内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可按医保规 定享受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该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均 被列为自费项目,由个人自付。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支 付用药范围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统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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