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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X)XK 12-00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01-19 公布 2011-01-19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I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3)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4 许可程序. .(4) 4.1 申请和受理. .(4) 4.2 企业实地核查. .(5)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6) 4.4 审定与发证. .(6)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 5 审查要求. .(7) 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7)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4) 5.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9) 5.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3) 5.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23) 6 证书和标志. .(47) 6.1 证书. .(47) 6.2 标志. .(48)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49) 8 监督检查. .(49) 9 收费. .(50)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50) 11 附则. .(50)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其检验产品范围(51)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63)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77)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78) 附件5 检验报告 . (79)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83) 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 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 关于电线电缆等 12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 、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 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 1。 表 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1 钢桶 闭口级、闭口级、闭口级 全开口级、全开口级、全开口级 2 黄磷包装钢桶 3 固碱钢桶 4 电石包装钢桶 一次性 重复性 5 钢提桶 级、级、级 1 金属桶 6 方桶 7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级、级 8 方罐与扁圆罐 9 气雾罐 25.4mm 口径,铁罐 25.4mm 口径,铝罐 2 金属罐 10 气雾剂阀门 25.4mm 3 复合包装 11 钢塑复合桶 类、类、类 12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13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 闭口类、闭口类、闭口类 开口类、开口类、开口类 14 塑料编织袋 载重 60kg 以下 15 复合塑料编织袋 载重 60kg 以下 16 集装袋 载重 500kg3000kg 4 塑料包装 17 钙塑瓦楞箱 2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18 车载钢罐体 不小于 500L 19 车载铝罐体 不小于 500L 20 车载玻璃钢罐体 不小于 500L 21 配车用钢罐体 不小于 500L 22 配车用铝罐体 不小于 500L 23 配车用玻璃钢罐体 不小于 500L 24 储存用钢罐体 不小于 500L 25 储存用铝罐体 不小于 500L 26 储存用玻璃钢罐体 不小于 500L 5 罐体 27 储存用塑料罐体 大于 220L 28 瓦楞纸箱 29 重型瓦楞纸箱 6 纸容器 30 纸桶 31 木箱 32 胶合板箱 33 纤维板箱 类、类、类 34 木琵琶桶 类、类、类 7 木容器 35 胶合板桶 类、类、类 8 玻璃容器 36 玻璃瓶 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 注: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品种,如企业取得级(或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 、级(或、类)产品,取得级(或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级(或、类)产品, 取得级(或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级(或类)产品。盛装类危险品的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级要求申请取证。 2.对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的取证企业,如编织布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编织布外购;对纸箱的取证企业,如纸板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纸板外购;对钢塑复合桶的取证企业,如塑料内容器为外购或外协的,则在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塑料内容器为外购或外协。 3.车载罐体指: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 4.配车用罐体指:未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固定在一起出厂的车载用罐体。 5.对车载罐体的取证企业,如配车用罐体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配车用罐体外购。而且提供方必须是取得配车用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取得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配车用罐体外购的除外)可以生产配车用罐体。 3 6.对钢制衬里(衬塑或衬胶等)罐体按储存用/配车用/车载钢罐体申请取证。 7.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如要生产本细则中常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仍须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 8.储存用罐体暂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包括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 9.储存用塑料罐体的材质暂为:硬聚氯乙烯层压板或改性聚丙烯层压板。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 38 号 邮政编码:510110 电 话:020-83304831、83179803、83304835 传 真:020-83390780 电子信箱:wbqmark.com.cn 网 站:www.qmark.com.cn 联 系 人:朱丽萍、卢明、党华 4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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