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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讲 世界主要法系,一、法系的概念和作用 二、法系的划分标准 三、我国学者对法系的划分,一、法系的概念和作用,1 概念和特征 具有共同法律文化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称。 (1) 法系并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的总称,而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如美国的路易安那州或中国的香港等特殊地区)的法律总称,是指同一类法律的总称。 (2) 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所以构成一类,是因为从某种标准来说,它们具有一种共性或共同的传统。 (3) 法系这一用语本身并不是指一定社会制度的法律。,在英语里,法系被成为Legal System,Legal Family,Legal Group,Legal Genealogy等,因这些用语都有多义性,有的西方比较法学家用“legal tradition”来代替“法系”。,2 法系的作用,法系这一概念对比较法学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世界上有众多的国家和地区,有的国家可能还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传统的法律。为了研究起见,必须加以分类。,二、法系的划分标准,1 二战以前法系的划分 日本学者穗积陈重较早提出法系问题,他的划分标准是民族差异。 1884年,他提出五大法系之说: 印度法系、支那法系、回回法系、英国法系、罗马法系。 20年后,他又进一步完善他的理论,提出根据法律制度的谱系和亲缘关系作为划分的标准。并且在上述五大法系以外,又加入了日尔曼法系、斯堪的那维亚法系。,1905年,法国法学家埃斯曼(AEsmein)提出五个法系之分: 罗马、日尔曼、 盎格鲁撒克逊、斯拉夫、斯堪的那维亚. 1928年,美国法学家威格摩尔(J.Wigmore)将自古以来全世界法律分为十六个法系。 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希伯来、中国、印度、希腊、罗马、日本、穆罕默德、凯尔特、斯堪的那维亚、日尔曼、海商、教会、罗马化、英国。,2 二战以后法系的划分,法国学者达维和德国学者茨威格特的分类方法最受重视。 1950年,法国学者达维提出了对法系的多元划分标准。 (1) 意识形态特色,即正义的观念、宗教信仰及哲学信条、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结构。 (2) 法律技术因素。 他的观点是法是正义观的表现、并且和适用法的共同体的宗教信仰、哲学信条以及政治、经济、社会结构有很大关联;,即使意识形态完全相同,因为法律技术的不同而会产生差异。 两个标准有时不能截然区分,同时也不应该轻视法的技术性。但是法的技术性的标准应该从属于意识形态标准。 分类的结果是西方法系、苏联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国法系。,达维的特征是提出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上位法系西方法系。 他认为和西方法系最为对立的是中国法系。和西方的“法的支配”观念相对,在中国法在规范社会的过程中,只起到次要的作用,而“礼”才是最重要的。西方的“为权利而斗争”的观念,在中国是不存在的。西方法的观念是“通过斗争得到和平”,而东方法的观念是“没有斗争得到和平”的差别。,1964年,达维修改了自己的分类标准,即法律技术标准不应该从属于意识形态标准,二者应该并列。 主要的三个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次要法系:哲学的或传统的各种法系,即伊斯兰法、印度法、犹太法、远东法(包括中国法和日本法)、非洲和马达加斯加的法律。,达维划分出次要法系的理由是,它们虽然依附于三个主要法系,但“多半还信仰一些哲学,而在这些哲学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同西方世界是大有不同的”。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类: (1)穆斯林和印度教区的,它们强调非法律的宗教规范的作用;(2)远东(主要是中、日两国)和大部分非洲国家,“人们拒绝法律观念本身,社会关系是受法律外手段所支配”的。,德国学者茨威格特和可茨提出了自己的划分标准,即根据“法律样式”划分。 (1) 法律秩序的历史由来和发展(历史连续性)、 (2) 法律秩序内处于支配地位的法学思考方法(大陆法和英美法、远东和西方的法观念)、 (3) 特征性的法律技术、法律制度(普通法系、罗马法系、德国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4) 法律渊源的性质和解释(伊斯兰法、社会主义法、大陆法和英美法)、 (5) 意识形态的各种因素(宗教法和世俗法、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划分的结果: 罗马法系、德国法系、北欧法系、 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 这种分类虽然也重视意识形态的因素,但是总体上来说还是从法律技术出发比较法律制度。 具体表现在不但区分了大陆法和英美法,而且从大陆法系中独立划分出罗马法系、德国法系、斯堪的那维亚法系。,三、我国学者对法系的划分,(1)沈宗灵: 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2)民法法系、普通法系、苏东社会主义法、印度法系、远东法系、犹太教法、伊斯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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