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3页
第2页 / 共23页
第3页 / 共23页
第4页 / 共23页
第5页 / 共23页
第6页 / 共23页
第7页 / 共23页
第8页 / 共23页
第9页 / 共23页
第10页 / 共23页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延期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关联性。 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互为条件); 二是履行上的关联性(对价关系); 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 (如有免责事由,债务人免除义务,债权人也免除)。,二、成立要件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的对待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 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 (1)他方不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完全的抗辩权; (2)他方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此处的不履行应指主给付义务,他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的,一方不得行使履行抗辩权。,【例1】 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 应行使3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7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 【例2】 设例1中甲已交付了100吨货物,但未交付与货物有关的一般资料。乙可否以甲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付货款。不可以合同法第136条,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单证、资料为从给付义务。,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3没有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自己必须同时履行义务。 【例3】 设例1中乙应甲的请求,付款70万元,同时提出,甲应先交付另外3吨货物,乙之后再付款。乙的主张有无道理? 无道理,因为此时甲亦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节 先履行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指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届期未履行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有人称之为:后履行拒绝权。 二、成立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届至而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1】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过了6月1日,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称:“你必须先交货,我1个月后再付款。”乙的主张有无道理?( 有道理,乙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效力 一经行使,即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先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给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2、关于双方违约: 先履行抗辩权的这一效力使之区别于双方违约(合同法第120条)。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均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例2】 设例1中甲、乙约定双方均应在6月1日履行,甲交货,乙付款。但过了6月1日,双方均未履行。此时,甲乙双方即构成双方违约行为(迟延)。【例3】 设例2中甲于6月1日交货,但乙于8月8日才付款。后查知,甲的交货有小部分残次品。此时双方也构成双方违约行为,乙方为迟延履行,甲方为瑕疵履行。,3、二者的区别 一方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不构成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原则上只适用于同时履行。 【例4】 设例1中,后甲于9月1日交货,乙于10月1日付款。二人由于履行责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甲构成迟延履行(6月1日拖至9月1日,迟延了3个月),但乙依约本应于7月1日之前履行,故也构成迟延履行。所以双方违约,各负其责。法院的意见有无道理? 无道理。本案中甲处于先给付地位,构成违约。而乙虽迟至10月1日方付款,但不构成违约,而是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效果。 我国法院过去大多判决双方违约,或许先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就在于限制这种做法。,第三节 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有人也称之为:先履行拒绝权,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一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先履行义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即可。 4限于没有担保的合同或有担保而担保不适当的合同,甲找乙画一幅肖像,约定付款后开始绘画。签订合同后,乙重病,不能持笔。请问:甲是否可以中止付款? 可以中止付款。甲中止付款是针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若乙长期重病,甲还可以解除合同。 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诺。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A)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后给付义务人存在合同法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 2有确切证据证明第1项者,先给付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 3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4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应即恢复履行; 5对方既不适当提供担保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先给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先给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有: 1对后给付义务人有合同法第68条所列情形的,负证明责任; 2不能证明者,中止履行的先给付义务人负违约责任; 3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不恢复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例1】 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发现乙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乙当日回电,称愿以一幢大楼抵押给甲,该大楼价值远在货款之上。问:甲接受抵押后,应怎么办? 即恢复履行。 【例2】 设例1中甲拒绝了乙的抵押,提出解除合同。可否? 不可以。 【例3】 设例l中事后证明,乙并不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此系甲道听途说的消息:问:甲承担什么责任? 甲应实际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5年卷三55题)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c是行使留置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D是行使抵销权 A、B、c、D,五、预期违约 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缺陷就在于,它没有解决好暂时中止合同以后说产生的问题。 英美法系认为,在暂时中止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个履约的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提供担保,就构成预期违约。 所谓预期的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这是一种履行期限没有到来的违约。既然构成违约,可以追究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不仅规定了不安抗辩,同时也把英美法的经验引进来。合同法第69条实际上规定的就是预期违约制度,是在不安抗辩的基础上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即,一方在处于严重的不安状态,举证证明了有法定事由之后,可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然后通知对方。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履行的担保,如果对方不提供,就构成预期违约,中止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解除合同。 在这里,是否提供担保,成为一个评价对方是不是构成违约的标准。如果拒绝担保,或者担保不足,都可以认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表面看来合同法第69条只是规定了一个解除合同,好象没有规定违约责任,实际上不是。,合同法第69条和第108条是完全一致的。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就是指合同法第69条规定的情况。即负债累累,丧失商业信誉,抽逃资金等等。 在此情况下,对方暂时中止了合同履行,并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行为,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所以按照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把合同法第69条和第108条结合起来考虑,就证明了合同法规定了一个完整的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借鉴了两大法系的最新的、最好的经验,在这一点上是很先进的。,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l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目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 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2007年卷三9193题)。,1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虽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C 甲不需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D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关于甲与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甲所养殖的鸡只于3月25日已经大部灭失,合同自动解除 B 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应赔偿丙公司的损失 D 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3假设甲所养的鸡并未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所灭,但当地政府为防止疫情爆发,自3月21日起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一旦发现疫情即全部扑杀,乙知情后没有支付首期价款,关于甲、乙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 虽然乙公司在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 甲有权以乙未付首期价款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 c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甲应当适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当适当赔偿甲的损失,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