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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所有权概念指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2、所有权特征完整性、原始物权性、弹力性、永久存续性3、所有权取得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取孳息、国家强制、无主财产、先占、添附、人体变异物继受取得:买卖、交易、赠与、继承与遗赠(也称传来取得 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善意取得4、孳息原物滋生、增值、繁衍出来的财产,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和法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取得,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抵押权人收取: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并未丧失所有权 对于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仍有权收取 并有权处分该天然孳息 即出卖给第三人 因此抵押权原则上不及于天然孳息 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即抵押财产被扣押后 抵押财产所生自然孳息才为抵押权效力所及质权人收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处孳息不仅包括天然孳息 也包括法定孳息 质权人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应首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5、无主财产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知道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权利人则应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领取之前 应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相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通过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参照拾得遗失物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如生前为集体所有制成员 则归集体所有。6、赃物与拾得物对于被盗被抢财物或遗失物 所有权人和权利人有权追回 这是物上追及权效力 盗脏和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有权在两年内向上请求返还原物 有偿追回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7、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 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 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该第三人后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 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构成要件:受让人在受让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 即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8、所有权的消灭原因所有权转让、客体的灭失、主体的消灭、抛弃、被强制消灭9、国家所有权客体(专属国家)矿藏 水流 海域和城市土地等 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这些物享有所有权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分两种情况 原则上属于国家 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属于部分集体农村和城郊土地按法律规定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的客体 另有规定则属于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 国家所有文物皆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源 道路 电力 通讯 天然气等公共设施归国家所有 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 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 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1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客体具有整体性 内容具有多样性 本身具有统一性 专有权具有主导性11、 业主大会职权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 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公有和共同管理全力度其他重大事项12、其他重大事项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 处分共有部分 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应当决定为“其他重大事项”13、规则:业主大会应定期召开 每年至少一至两次 对以上事项进行决议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 作出决议 如遇重大事项应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呢书一半以上业主同意14、相邻关系概念指不动产的乡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 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可从权利的角度成为相邻权 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15、相邻关系性质相邻关系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人 用益物权人以及占有人行使所有权 用益物权或占有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 而不是一种独立物权16、相邻关系基本种类相邻用水 排水关系、相邻土地通行 利用关系、相邻地界关系、建筑物通风和采光通道、相邻环保关系、相邻防险关系17、处理相邻关系原则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尊重历史和习惯、合理损失赔偿原则18、共有权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与共有相关概念 公有、总有、互有公有 既指公有制 也指一种财产形式总有 指不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以团体资格对财产享有所有权互有 指相邻者对在境界线上的界标 围障 墙壁 沟渠等财产 即在建筑 物内各所有人共同使用的财产 所享有的无分期请求权的公同共有19、共有权特征共有权主体具有非单一性、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共有权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20、共有权分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准共有21、按份共有概念又称分别共有 通常共有 是共有的基本类型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 对同一财产按照应有部分 共同享有权利 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物权法规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其份额享有所有权22、公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23、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与联系(论述)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的或共同共有 或约定不明确 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 视为按份共有区别:成立原因不同按份共有成立无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而共同共有须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标的物不同按份共有财产多数为单一物或少数财产 客体长称共有物 共同共有客体通常为一项财产 为财产的集合、权利享有不同无论对外还是对内关系 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按份额确定 共同共有无份额限制 共有人共同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存续期间不同共同共有通常有共同的目的 因此存续期间较长一般到关系终止时消失 按份共有在本质上即为暂时关系 可随时终止 一般不会永久存续、分割限制不同按份共有中 除非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约定有不得分割的期限外 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24、按份共有内部关系使用收益、共有财产处分、共有财产管理、共有费用承担 处分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 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共同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5、按份共有外部关系指共有人作为共有权的主体 与其他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关系。对第三人的权利:行使全部所有权请求、共有财产的物上请求权、份额让与权、设定他物权、确认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请求权、共同债务清偿请求权对第三人的义务;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基本规则为 因共有物产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应当根据债务是否可以分割来决定 如该债务为可分割债务 由各共有人按其应有份额分担 如是不可分割债务 则由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按份共有人值已超出自己的份额承担债务的 其取得对其它共有人债权 有权向其它共有人请求偿还26、共同共有概念狭义是指合有 是个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 共同结合在一起 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某项财产广义的共同共有包括合有和总有 民法所使用是狭义的概念27、共同共有权利义务的一般关系权利义务由法律或约定确定、共有人权利义务平等、行使权利应当协商一致、共有财产状况保持义务、费用平均分担、债务连带负担28、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婚姻关系消灭、家庭关系解体、合伙散伙、共同继承人分割财产、共有财产被转让或灭失、共有关系的协议终止29、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原因: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共同原则是协商原则具体原因:如协商不成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均等分割:分个家庭共同财产的原则一般可根据均等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长存在不均等分割的情况;分割合伙共同共有财产 原则按照约定分割 无约定按出资比例分割;分割共同继承遗产 遵照继承法规定;其他按均等原则进行30、准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的权力的共有31、准共有的法律特征准共有的权利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准共有适用共有的基本原理准共有优先适用关于该权利立法的特别规定32、准共有的分类用益物权的准共有、担保物权、特许物权、知识产权33、用益物权概念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其外延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等34、特许物权概念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 利用自然资源 获得收益的准物权。也称自然资源使用权35、海域使用权概念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特许物权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36、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 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 林地 草地等农业用地 采取家庭承包 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依法对所承包土地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 林地 草地等占有 使用 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从事农林畜牧业等农业生产37、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特征主体具有特殊性 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或集体 其他非从事农业生产的不能成为其主体 如果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的 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而不是单个的集体成员 而在采取其他方式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也可以是在符合条件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或个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题为农地所属农业组织内的成员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标的物都为土地 不含城市土地 仅限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以种植 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土地 山岭 森林 草原 水面 荒地 滩涂目的具有特殊性 产生方式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为用益物权38、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现实中土地承包经营全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39、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通过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而取得(四荒土地:荒山 荒沟 荒滩 荒丘)、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取得(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应当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采取转包 互换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土地所有权人备案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 登记作为对抗要件40、依法流转权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 互换 或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41、地上权概念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 隧道 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该他人土地的权利42、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指自然人 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 建造并经营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43、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主观题)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工业 商业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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