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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融资租赁市场 营造金融法治环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融资租赁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截至2013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人民币2.1万亿元。上海已成为国内融资租赁业的主要集聚地之一,约占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的三成。为融资租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是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以2011年至2013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考察三年以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基本情况和案件特点,梳理审理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并提出规范行业发展和增强纠纷化解能力的对策和建议。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概况 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67件,审结67件,同期结案率100%。其中2011年收案15件,2012年收案28件,2013年收案24件,收案数量持续增长。从案件标的额看,审结的67件案件总标的额达人民币3.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人民币450余万元。 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审结的64件二审案件中,维持44件,撤诉9件,发回重审2件,调解1件,改判4件,管辖异议上诉裁定驳回4件,二审维持率较高;审理的3件一审案件,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平均审理天数约为56天,均在审限内审结。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实体经济走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明显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收案数量具有较为明显的传导作用。涉案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一旦出现波动,会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过剩和落后产能逐步淘汰,涉及的行业经营者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预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将进一步上升,在短期内法院的审理压力不会有明显缓解。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交易主导地位明显 从融资租赁的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方,具有缔约主导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中资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比重较大(见图一),为借助向出租人融资的方式尽快开展生产经营,谈判议价能力受到一定制约;三是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鲜有异议。可见,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状况没有明显改观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更有利于出租人的利益保障。 (三)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张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除典型的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卖人三方合同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合同体系中,最大程度的降低融资风险。在审结的67件案件中,涉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的有33件,占比高达49.25%。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预计出租人将不断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风险防范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和复杂,这些变化将使融资租赁交易各方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加大审理难度。 (四)争议定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增大 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趋势。主要可归纳为:第一,承租人的抗辩理由通常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残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第二,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回购条件未成就、回购价款过高及出租人未交付回购租赁物;第三,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案件争议定型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特点。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 目前,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出现不断创新和复杂化的特点,案件审理中反映的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承租人最为常见的抗辩理由。在承租人没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存在干预以及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以质量纠纷不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承租人应与租赁物的出卖人另案处理为由不予支持。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是因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以及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合同关系误认为买卖合同关系。 (二)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 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仍有疏漏之处。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承租人容易出现下落不明、偿付能力不足等情况;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资产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上述情形极大危及到出租人的融资安全。 (三)合同条款设计不够缜密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和争议;再如,合同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将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让渡于承租人,其仅负协助索赔义务,但合同中对出租人如何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并无明确约定。 (四)业务创新引发纠纷和扩大风险 要求租赁物的制造商、经销商在承租人违约时回购租赁物,是出租人保障自身融资融物安全的创新举措之一。但是回购合同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成为涉回购案件的审理难点。回购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也是引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系列争议问题的症结之一。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下,看似方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举措,却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的情况,导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五)租赁物权属公示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租赁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转让租赁物,是案件审理中较为常见的情形。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而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对租赁物尚未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公示机制。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现状下,极易出现承租人擅自处分(转卖、抵押等)的情况,从而影响交易安全。 四、规范行业发展和增强纠纷化解能力的对策和建议 (一)规范交易模式,提高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目前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处于不断探索和创新之中,建议出租人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机制。第一,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对能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核查。第二,完善合同条款和重视解释说明。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认识程度、专业素质一般强于承租人。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并重视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解释、说明的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第三,建立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后,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并借助有效资源和力量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租赁物使用及经营状况。第四,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减少支付的中间环节,防止第三方截留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发生。 (二)完善交易配套机制,保障交易安全 为规范融资租赁交易和保障交易安全,需要创设、完善相应的交易配套机制。例如,针对租赁物因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所造成的租赁物风险,建议在融资租赁交易较为活跃的省市和地区,设立租赁物登记制度,保障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第三人也可通过查阅登记信息知晓租赁物的实际权利状况,降低涉及租赁物的交易风险。针对租赁物回收,急需建立公允、高效的租赁物残值评估机制,并培育建立二次租赁市场,从而有效解决当事人对租赁物残值的争议以及实现租赁物回收后的再次利用。 (三)推进法制宣传,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 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在融资租赁合同诉讼中败诉率较高,原因在于上述合同当事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存有误解。为此,应当发挥司法审判的示范和指引作用。通过发布类案审判白皮书、刊载典型案件、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向社会宣传融资租赁现行法律规定,阐明融资租赁的法律原理和交易规则,揭示交易风险,从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经营,提高合同各方的守约意识以及法律风险预判能力。 (四)加强行业联系,借力多元化解纠纷 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对促进业内交流和规范行业发展所起的桥梁和引导作用不容忽视。融资租赁作为国内新兴的金融行业,其发展现状和动态一般难以为业外人士所深入了解。因此,审判机关业务部门应加强与融资租赁行业组织的沟通和交流。可适时邀请融资租赁行业专家为审判人员举办有关融资租赁行业动态、交易模式创新、公司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促进审判人员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储备相关的专业金融知识;在个案劝解和调停工作中,积极邀请行业协会参与,发挥其特殊影响力,助推纠纷化解。 (课题组成员:陈 萌 竺常赟 符望 吴峻雪 王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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