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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对方( ) A、应该等到履行期到来后追究违约责任 B、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可立即要求其承担责任 C、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立即解除合同 C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C 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7天酒店会员卡 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 权 C .某汽车销售商与某汽车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5月 30日销售商付给汽车厂 100万元预付款, 6月 30日由汽车厂向销售商交付两辆汽车,到了 5月30日,销售商发现汽车厂已全面停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销售商可以行使 ( ),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预期违约抗辩权 A 甲与乙订立买卖茶叶的合同,合同约定,甲于2002年 10月 7日发货,乙收到货物后立刻付款。乙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封存的样品差异巨大,乙方拒绝支付款项,根据已知的条件,乙方的行为是:(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违约行为 5.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 1997年 8月 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 8月 7日付款。 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没有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履行,要求乙提供担保,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 8月 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达是:( )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 A 考点抗辩权 解析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根据 合同法 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3)丧失商业信誉; (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农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 50万元,约定甲公司每迟延交货 1天,依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乙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农产品购销合同,将该批农产品转售给丙公司。但甲公司由于收购不畅,迟延了 30天才向乙公司交货。乙公司因此未能及时向丙公司供货,根据其与丙公司的合同约定,共支付违约金 2万元。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 15万元违约金作为其违约而致乙公司损失应承担的全部 http:/www.homeinns.info 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总计 35万元的违约损害赔偿金。 C.乙公司可依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支付 15万元的违约金,由于该违约金低于乙公司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还可以请求法院增加 5000元的赔偿金。 D.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答案 CD 考点迟延履行时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继续履行的之间的关系 解析依据 合同法 第 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的迟延履行而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支付 1.5万元违约金,此外还可以请求法院增加 5000元的赔偿金。而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按照 合同法 第 114条的规定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正确选择项是 CD。 2000年 8月 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主要内容约定由甲公司提供 6台型号为 3TF6844 OCM7德国产接触器,单价 17300元,总金额为 104040元。质量及技术标准按西门子提供的标准执行, “ 三包 ” 一年。合同生效后 10天左右交货。需方决定运输方式,并负担运费 (如需方不指定,则默认为用中铁快运 )。按西门子提供的标准检查验收,异议期限为 1个月。预付货款 2万元,其余款项在收到货物后 15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同年 8月 25日支付货款 2万元。甲公司分别于同年 9月 2日、 3日、 6日通过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向乙公司发运 3台、 2台、 1台接触器,乙公司则于同年 9月 9日付货款 5万元。同年 9月 15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称有 2台接触器损坏,影响使用,请甲公司予以解决。 9月 16日,甲公司 7天酒店会员卡 回函给乙公司,同意由先调换 2台机器给乙公司以满足生产需要,并要求乙公司应当如期付款。此后,甲公司未予调换,乙公司也未再付货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乙公司反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回答下列问题: ( 1)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为什么? (2)本案中,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 解析 】 本题涉及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1)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互负义务的双务合同:甲公司负有交付合格接触器的义务,并享有请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权利;乙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享有交付合格接触器的权利。依双方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预付货款 2万元后应先交付货物,乙公司在受领货物后 15日内支付货款。因此,在乙公司预付货款后,甲公司的义务应先履行,乙公司的义务则后履行,双方之间的义务存在先后顺序。甲公司交付货物后,乙公司随即提出所交付货物不能投入使用,甲公司亦同意调换该部分货物,系甲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乙公司可以依法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对甲公司的不合格货物部分的付款请求予以拒绝。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阻却了违约责任的产生,因此,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2)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所交付的接触器 “ 质量及技术标准按西门子提供的标准执行 ” ,系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作了明确的约定。而甲公司所交付的接触器中, 2台接触器均因损坏而无法使用,系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因此,甲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2年 8月 14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 10万元;并约定 8月 20日李四在张三家付款, 8月 21日双方到银行由张三取出放在保险柜的画交付给李四。 8月 16日,李四听说,因王五出价 12万元,张三当天就将其祖传名画卖给了王五。 问: (1)如果张三在 8月 21日不能履行自己的交画义务,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2)如果张三已将名画卖给他人的事得到证实,那么李四在 8月 20日能否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为什么 ? (3)如果张三 8月 20日提出自己卖给王五的是另一幅画,并由王五提供担保,那么,李四是否应该向张三付款 ? (4)如果合同约定双方应于 8月 2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画,结果张三于 8月 20日未交付画而要求李四付款,李四能否拒绝付款,根据是什么 ? 41根据 合同法 第 68条、第 69条 ( 1)张三若不能履行交画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 2)李四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因为张三已不能履行其义务。 ( 3)李四应当向张三付款;因为张三提供了适当担保; ( 4)可以拒绝交错,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 情:原告: 县农机公司 被告: 1999年 10月 5日,原告、被告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手扶拖拉机 50台,每台定价 1.2万元,共计价款 60万元,定于 11月 10日在农机公司住所地交货,货到付款,并约定,如一方违约,要缴纳 4%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生产,在期限到来前两天全部组装完毕。 1999年 11月 10日,拖拉机厂派车将 50辆 http:/www.homeinns.info 拖拉机运往农机公司,途中遭遇第三方 农贸商行。拖拉机厂两年前从事了一笔交易,欠农贸商行货款50万元,农贸商行多次催要未果。农贸商行趁机强行扣下 50台手扶拖拉机,要求以拖拉机抵债。拖拉机厂与农贸商行反复交涉达成协议:约定拖拉机厂拿到货款后马上清偿农贸商行的货款。 当拖拉机厂的运输车于 1999年 11月 20日终于赶到农机公司时,已过交货期限 10天,而农机公司已于1999年 10月 10日分别与 县化肥厂、 市农业局以 1.6万元 /台的价格签订了销售 50台拖拉机的合同,合同约定于 11月 11日交货,货到付款,若违约须支付违约金 5万元。由于拖拉机延期交货,农机公司受到化肥厂、农业局的解约通知,并支付违约金 5万元,共计 10万元。农机公司要求拖拉机厂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拖拉机厂辩称自己违约是农贸商行造成的,与自己无关。农机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拖拉机厂是否违约 ?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 (2)农机公司与化肥厂和农业局订立的合同因自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拖拉机厂赔偿 ?为什么 ? (3)拖拉机厂应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额大致是多少 ?应如何赔偿 ?请说明理由 (1)拖拉机厂违约。其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拖拉机厂的违约虽然由农贸商行的行为造成的,但依据合同关系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责任。所以拖拉机厂应对农贸商行造成的违约对农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要求拖拉机厂赔偿。因为这一损失是由拖拉机厂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并且也是拖拉机厂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 (3)拖拉机厂应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额大致为 30万元。依完全赔偿原则,如果拖拉机厂不违约,农机公司可以获得 (1.6-1.2) 50=20万元的利润,现拖拉机厂违约,不仅致使20万元的利润无从获得,而且还使农机公司支付 10万元违约金的损失,共计损失额为 30万元;拖拉机厂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时,由于有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60 4%=2.4(万元 ),应先向农机公司支付 2.4万元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低于给农机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30万元,所以农机公司可以要求拖拉机厂再赔偿其 30-2.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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