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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按照合同款支付方式 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补偿合同总价合同 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一个总价,据此完成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全部项目。适用于以完成详细设计并且工程风险不大、工期不太长的工程项目。总价合同一般有以下四种形式:固定总价合同、调制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管理费总价合同。总价合同的优点是业主承担的较少的风险,可以集中精力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缺点是承包商承担较大风险,因此在报价中包含一定的风险费用。单价合同 要求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给出的工作项目单价计算投标价格和签订合同价格,在项目结束时按照竣工图显示的实际工程量计算总价格。单价合同适用于那些在准备发包时仍然不能确定全部内容和设计指标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可能出入比较大的工程项目。单价合同又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单价合同的优点是简化了招标准备工程、缩短招标时间,鼓励承包商节约成本、提高利润,结算程序简单等。缺点是对于复杂工程不宜结算,容易引起索赔或纠纷。成本补偿合同 即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实际工程成本中的直接费,按事先协议好的某种方式支付管理费以及利润的一中合同方式。适用于那些工程内容及其及时经济指标尚未安全确定而又急于上马的工程或是安全崭新的工程以及施工风险很大的工程。成本补偿合同有多种形式,如: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建设部部令第 107 号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 、成本加酬金:工程成本按实际费用由业主支付,承包商按合同约定收取固定数额或百分比的酬金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量方法。变更内容: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附加工作。摘自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制方法工程结算的编制应区分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取相应的编制方法。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计算或核定竣工图或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内容进行调整。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工程结算编制中涉及的工程单价应按合同要求分别采用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工料单价。1、综合单价,把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综合成全费用单价,其内容包括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 、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生成工程结算价。2、工料单价:把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形成直接工程费,加上按规定标准计算的措施费,构成直接费。直接工程费由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直接费汇总后另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工程结算价。结算审查要求:1、严禁采取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2、应审查结算文件和与结算有关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3、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审查。4、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查。5、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6、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查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邀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7、对由总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结算,其内容与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不相符的,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审查。8、工程结算审查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采用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9、结算审查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10、 结算审查受托人与被审查项目的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予以回避。结算审查程序1、工程结算审查应按准备、审查和审定三个工作结算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2、结算审查准备阶段2.1 审查工程结算手续的完备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限时补正。2.2 审查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2.3 熟悉招投标文件、工程发承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有关文件。2.4 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状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3、结算审查阶段3.1 审查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3.2 审查工程量计算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保持一致性。3.3 审查结算单价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计价原则、方法。对于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单价。3.4 审查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3.5 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3.6 审查取费标准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审查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4、结算审定阶段4.1 工程结算审查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召开由结算编制人、结算审查委托人、结算审查受托人共同参加的会议,听取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4.2 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结算审查的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4.3 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4.4 发承包双方代表人和审查人应分别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认并加盖公章。4.5 对结算审查结论有分歧的,应在出具结算审查报告前,至少组织两次协调会;凡不能共同签认的,审查受托人可适时结束审查工作,并作出必要说明。4.6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结算审查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的结算审查报告。审查方法1、工程结算的审查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1.1 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1.2 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查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查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1.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查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2、结算审查中设计工程单价调整时,参照本规程第 4.4.2 条结算编制单价调整的方法实行。3、除非已有约定,对已被列入审查范围的内容,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4、对法院、仲裁或承发包双方合意共同委托的未确定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审查或鉴定,结算审查受托人可根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鉴定或审查适用的计价方法。结算审查内容1、审查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1.1 审查结算资料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1.2 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2、审查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2.1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2 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2.3 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2.4 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2.5 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2.6 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价差计算。2.7 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2.8 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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