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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管材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MYWZ-2014-42 签订地点:青海省格尔木市察尔汗签订时间:2014 年 月 日供方:格尔木凯捷工矿物资有限公司需方: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就供方为需方焦化厂提供管件及相关技术服务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商、计量单位、数量及金额(RMB 元):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单价(元)总价(元) 制造厂商1 焊接弯头 DN20 个 20 2.5 50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2 焊接弯头 DN25 个 20 3.3 66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3 焊接弯头 DN32 个 20 4.1 82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4 焊接弯头 DN40 个 10 5.3 53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5 焊接弯头 DN50 个 10 6.6 66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6 焊接弯头 DN65 个 10 12.3 123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7 焊接弯头 DN80 个 5 14 70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8 焊接弯头 DN100 个 5 21.5 107.5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9 焊接弯头 DN125 个 5 43 215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10 焊接弯头 DN150 个 3 58 174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11 焊接弯头 DN200 个 5 165 825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12 焊接弯头 DN250 个 3 247 741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13 焊接弯头 DN300 个 2 322 644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14 焊接弯头 DN350 个 3 560 1680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15 焊接弯头 DN400 个 1 644 644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16 焊接弯头 DN500 个 2 1155 2310 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17 不锈钢弯头 DN50 个 5 26.5 132.5 温州奥佳管件有限公司18 不锈钢弯头 DN65 个 5 44.5 222.5 温州奥佳管件有限公司19 不锈钢弯头 DN80 个 5 99 495 温州奥佳管件有限公司20 不锈钢弯头 DN100 个 2 65 130 温州奥佳管件有限公司21 不锈钢弯头 DN125 个 2 165 330 温州奥佳管件有限公司22 不锈钢弯头 DN150 个 1 313 313 温州奥佳管件有限公司23 不锈钢弯头 DN200 个 1 726 726 温州奥佳管件有限公司24 不锈钢弯头 DN250 个 1 1452 1452 温州奥佳管件有限公司25 不锈钢弯头 DN300 个 1 2640 2640 温州奥佳管件有限公司26 不锈钢弯头 DN350 个 1 3795 3795 温州奥佳管件有限公司227 不锈钢弯头 DN400 个 1 4702 4702 温州奥佳管件有限公司28 不锈钢弯头 DN500 个 1 8910 8910 温州奥佳管件有限公司合同总价款:¥31698.50 元(大写:叁万壹仟陆佰玖拾捌元伍角整)本合同价款包括合同产品费及相关备品备件费、各种税费、包装费、运杂费、装卸及保险费等与供方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本合同价款为不变价。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供方所供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其规格、型号、性能要求、技术参数等均应符合需方的所有条件,保证需方正常生产使用。2、供方所供的产品是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的合格产品,未曾开箱使用,与合同规定的型号与配置相一致,能够与需方现有设备正常连接;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能在产品功能范围内保障需方的系统安全,并稳定运行,所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如发生所供产品与合同不符,需方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供方承担。3、所供产品为温州奥佳管件有限公司和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正品,严禁供应贴牌、假冒伪劣产品,否则需方有权对供方做出退货或拒付货款的处理。4、所供产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 ”。5、供方需提供全新的且质量合格的合同设备(含零部件、配件等) ,且权属清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三、质量保证与索赔1、产品的质量保修期限是货到形式验收合格安装完毕且投入使用 1 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双方签订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 12 个月。2、产品质量保证期自保修期满之日计算,至产品合理使用寿命周期届满之日止。供方保证其所供应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符合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或因质量瑕疵而导致的安全隐患;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正确、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具有良好的性能,否则需方有权予以索赔。3、合同产品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免费提供维修和备件直至设备性能、状态等达到正常标准,可以正常安全使用为止(经需方书面确认) 。其质量保修期将自需方书面确认的该产品正常安全使用之日起重新计算。4、特种产品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产品安全监督3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5、特种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6、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及时的一切必要的服务,在质量保修期免费提供服务。质量保修期内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赶到需方现场并维修或更换至符合需方要求;若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负责。四、付款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供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合同产品全部运至需方指定地点,供需双方在到货现场对合同产品的数量、规格、外观等进行形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形式验收确认单。供方将合同总价款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17%) 、清单、资料,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形式验收确认单等提供给需方,需方确认上述文件且经需方投入使用 1 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双方签订初步验收证书后,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90%,计¥28528.65 元(大写:贰万捌仟伍佰贰拾捌元陆角伍分整)的货款。3、剩余合同总价款的 10%,计¥3169.85 元(大写:叁仟壹佰陆拾玖元捌角伍分整)作为产品质量保修金。从双方签订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为 12 个月。产品在保修期内稳定安全运行无任何问题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如产品本身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及时予以更换或修复至合格,否则需方有权扣除相应部分的质量保修金及违约金。4、供方指定 张满意 (性别: 男 ,年龄: 44 岁,身份证号:320321197005033632)为本合同项下供方所有结算和收款事宜的具体经办人。需方有权根据 张满意 签署的书面请求进行结算和付款。 张满意 在本合同项下所有的结算和收款行为均代表供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供方全部承担。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方需对合同项下结算和收款具体经办人进行变更,则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应当加盖供方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供方法定代表人和原经办人以及新指定的经办人共同亲笔签名;同时还应当向需方提交加盖供方公章的供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原结算和收款经办人和新指定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到货和运输1、运输方式:由供方自定。2、到货时间:合同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全部到货。43、到货地点:需方现场(青海省格尔木市察尔汗镇青海盐湖金属镁一体化项目园区物资部 PVC 中心库) 。由供方负责卸货及卸货费用,因卸货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供方承担。4、需方收货人: 拉欠卓玛 联系电话: 15609798155 六、包装及包装物的回收:根据运输要求标准包装,包装物供方提供,包装物不回收。七、验收1、 供方交货时,应按需方要求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装箱清单、三包凭证等相关资料和原配的附件(原始质量证明书或原产地证书) 、出厂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且实物上须有认证标志。否则需方有权不予结算和付款。2、合同产品到达需方现场后,供需双方按合同约定对到货的数量、规格和外观等进行形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形式验收确认单。如发现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由供方按需方要求立即处理,费用由供方自理。3、上述检验结果所做的验收并不能免除供方对产品的内在质量的责任。若需方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方仍有权向供方索赔。 八、担保:如需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九、转包和分包:本合同不允许转包和分包。十、违约责任1、若供方不能按约定的交货期供货(包括更换/补充的部分) ,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每日按迟交货物总价 5计算;超过 10 日,需方有权解除合同。2、供方所供产品若不能达到约定的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供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同时供方应承担合同价款 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3、供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与约定不符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十一、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合同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或一个月无结果则向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十三、其他约定事项1、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2、本合同一式七份,正本伍份,副本二份;。5供方:格尔木凯捷工矿物资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格尔木市盐桥中路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15009793866电话:0979-8463188开户行:工行格尔木支行账号:2806041509200058081邮编:816000需方: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 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行:账号:邮编:审计意见:负责人:审计部门(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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