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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发200913号中共宁都县委关于印发宁都县科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经县委同意,现将宁都县科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并切实遵照执行。中共宁都县委2009年6月15日宁都县科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把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大对领导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逐步完善全方位、多渠道的干部监督体系,使干部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教育预防、事前监督为主,依纪依法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第三条监督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委组织部干部培训监督科负责科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日常事务工作。第四条监督对象是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重点监督党政“一把手”。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五条政治素质和理论学习情况监督(一)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议,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是否与县委保持高度一致。(二)平时说话是否注意场合和分寸,是否有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散布消极言论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是否参与和支持群众集体上访;是否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宗族宗派活动及各种带有政治目的的传功、练功活动。(三)能否结合实际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每年记读书笔记1.5万字以上,撰写心得体会或调研文章2篇以上;是否按要求参加市、县组织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和政治理论考试;是否能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转变保守、陈旧的思想观念。第六条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监督(一)是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尤其是党政“一把手”是否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三)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一把手”是否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三)领导班子成员是否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团结。(四)是否实行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决策重大问题,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外,应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研究重大问题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应至少提前一天将议题通知班子成员,到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开会。在决策重大问题时,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进行表决,并有会议记录。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有:1、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2、本单位重大项目、活动的财务开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干部推荐、聘任、奖惩、解聘、晋级、干部调动、缺编人员的招收录用;4、福利、奖励政策等;5、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五)是否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和推荐后备干部,有无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帮结派等行为;是否存在凌驾于组织之上,个人说了算等问题。第七条廉洁自律情况监督(一)是否认真执行本单位、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廉洁从政,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是否经常性出入歌舞厅、发廊、茶楼、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或参与赌博等活动;是否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利益。(三)是否借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收敛钱财,是否有巧立名目,利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游山玩水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四)是否按照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在事后30天内填写宁都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1)报县委组织部,自觉接受监督。需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五)严格执行科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1、各乡镇党委书记外出,一般应提前三天,向县委主要领导请假、报告,其程序为:由外出同志将外出时间、地点、事由以书面形式报县委办公室,由县委办主任呈报县委主要领导批准,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成行。返回后按同样程序销假。各乡镇长外出,一般应提前三天,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报告,其程序为:由外出同志将外出的时间、地点、事由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主任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成行。县政府办公室同时电话告知县委办公室,以便协调工作,返回后按同样程序销假。2、县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群团组织负责人和县直各单位的专职书记外出,一般应提前三天向县委主要领导或分管县委办公室工作的领导请假、报告,其程序为:由外出同志将外出时间、地点、事由以书面形式报县委办,由县委办主任呈报县委主要领导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县委领导批准,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成行。返回后按同样程序销假。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一般应提前三天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报告,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其程序为:由外出同志将外出时间、地点、事由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主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成行。县政府办公室同时电话告知县委办公室,以便协调工作。返回后按同样程序销假。3、各乡镇、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正职领导外出,经县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应将宁都县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申请表(见附件2)复印一份送县委组织部干部培训监督科。4、各乡镇、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副职同志外出,向所在乡镇、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请假、报告。5、如上述批准人不在家且联系不上时,应向在家主持工作的领导请假、报告。6、凡我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的,必须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六)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报送宁都县科级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见附件3)。(七)是否严格执行严禁公车私用的规定。(八)乡镇科级领导干部工作调离本单位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搬离原工作单位公用房。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搬离的,要以书面形式报县委组织部批准。第八条工作作风及工作绩效情况监督(一)是否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否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是否存在搞虚假政绩和“形象工程”等问题。(二)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公共服务是否到位,职能是否得到有效发挥;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问题。(三)是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县委、县政府决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事项;在重大工程项目的管理实施上是否建立有项目全程跟踪监督机制,是否存在多头、重复、滞后、脱节等现象,是否有“腐败工程”和“豆腐渣工程”。(四)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完成市、县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五)工作中是否出现推诿、拖沓、敷衍,是否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是否对办事的服务对象乱作答复、不予告知或人为制造周折;是否以权谋私,搞吃、拿、卡、要、报、占等情况。(六)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落到实处。是否出现对救灾、扶贫、社保、项目开发建设等专项资金进行卡、扣、占、挪用或变相使用等现象。(七)是否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是否勇于承担风险、真抓实干、破解难题。第九条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事项。第三章监督处理方式 第十条监督处理方式 (一)诫勉谈话(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二)调整工作岗位;(三)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四)就地免职。第十一条受以上第(一)和第(二)项处理的科级领导干部,年度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有必要的将责令其公开检讨。第十二条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被处理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提交县纪委、县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根据监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监督的处理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对大错误不犯,缺点问题突出,又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给予诫勉谈话,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可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有:调任、转任、降级、降职、免职。1、一年内受两次以上诫勉谈话、在任同职期间因同一问题受诫勉谈话或诫勉期满仍未完全整改的;2、因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导致所负责的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或在较长时间内打不开局面,或出现明显滑坡的;3、自由主义严重,无事生非,编造谣言,或独断专行,拉帮结伙,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或拒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工作效能低下的;5、为政不廉,作风飘浮,搞虚假政绩骗取荣誉和利益,或不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6、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7、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建议调整的;8、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不到位,造成下属单位及个人出现卡、扣、占、挪用或变相使用资金等现象的。9、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一年内未能解决存在问题,导致该项工作次年度被再次否决的;10、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或因个人的能力、专长与岗位不适应等其他原因,难以胜任现职的;11、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不够,履职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或未能完成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居全市或全县末位的;12、不严格执行科级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13、思想观念陈旧,怕担风险,怕负责任,不思进取,不求上进,工作效率低,造成工作无法有效推进的;14、有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就地免职: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上级的决议决定顶着不办、拖延不办,大局意识淡薄,拒不执行县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部署或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2、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支持、煽动和参与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问题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3、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4、在防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5、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6、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7、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任用干部、推荐干部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8、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多次出现严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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