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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江西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园特大火灾来源: 作者:十年扬帆 发布时间:2007-01-13 2001 年 6 月 5 日凌晨,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发生火灾,过火面积 43.2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 13,463 元。13 名儿童在火灾中死亡,1 名儿童受轻伤。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江西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园隶属于江西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该中心为省广播电视局下属实施企业化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该幼儿园位于南昌市洪都中大道 207 号省广播电视局生活区东北角,东面是围墙,南临生活区道路和室外幼儿活动场所,北临广电中心道路,西面为幼儿园主入口。幼儿园为单体多层“回”字型通廊式建筑,该建筑地上三层,框架结构,楼(屋)面现浇,耐火等级为二级。建筑高度 11.6 米,总建筑面积 6863.07 平方米,其中底层 3037.19 平方米(含底层半室内幼儿游艺场所 447.12 平方米),第二层2303.99 平方米,第三层 1521.89 平方米。该幼儿园于 1998 年 7 月动工兴建,1999 年 9 月竣工并招生投入使用,总投资 836 万元。幼儿园共 17 个班,其中大班(56 岁)4 个,中班(45 岁)5 个,小班(34 岁)6 个,托儿班(3 岁以下)2 个。全园教职员工 82 人,幼儿总数 540 人,其中在幼儿园寄宿的 362 人,火灾发生当晚住宿人数 319 人。该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订灭火应急方案,无教职员工培训制度,没有确定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部分教师和保育员上岗前未经培训,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自救技能。二、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幼儿园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基本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安装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但室内消火栓数量不足,栓口出水方向错误,室外消火栓设置位置不当,水带配置长度不够三、起火经过6 月 4 日晚 21 时许,小六班幼儿就寝。21 时 10 分许,小六班班主任杨慧珍(女,26 岁)点燃三盘蚊香(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日用化工厂生产的夏灵牌微烟特种蚊香),分别放置在床铺之间南北向的三条走道地板上。22 时 10 分许,杨慧珍上三楼教师寝室睡觉。临走时,告诉当晚值班的保育员吴枝英(女,25 岁)“点了蚊香,注意一下”。23 时 10 分许,幼儿园保教主任倪恿琛(女,53 岁,当晚值班领导)和值班保健医生厥韵韵(女,56 岁)对全园的学生寝室进行巡视时到达小六班,发现该班点了蚊香。当时倪恿琛问厥韵韵“点蚊香对幼儿有何影响?”。厥回答说:“对幼儿呼吸道有影响。”倪便要吴枝英将寝室窗户打开,保持空气流通。吴枝英回答“窗户已经打开了。”随后倪、厥等二人离去。23 时 30 分许,小六班保育员吴枝英离开小六班寝室到卫生间洗澡洗发洗衣服等,尔后在学习活动室给幼儿的毛巾编号,约有 45 分钟时间未进寝室巡视。5 日 0 时 15 分左右,吴枝英在活动室听到寝室内噼叭响,随即进入幼儿寝室,发现 16 号床龚骏杰的棉被和 14 号罗文康床上枕头起火,吴枝英随即将龚骏杰抱出寝室,并到小六班外呼救,然后又从小六班寝室内救出三名学生(沈如宏、刘昕、季东辉)。此时,寝室内的火和烟都很大,随后赶来的驻广播电视局武警中队官兵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用脸盆到盥洗室装水灭火,同时使用室内消火栓出水扑救。四、扑救情况凌晨 0 时 20 分 01 秒,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接到省广播电视局物业中心付方熙(报警电话 8339915)报警后,立即调集特勤大队二中队三台消防车赶赴火场扑救。0 时 20 分 57 秒,广电局幼儿园曾华(女)向市消防指挥中心报警(报警电话 8181606),说室内有 20 余人被困。支队领导接到报告后,全部赶赴火场组织扑救,同时又调动特勤大队一中队一辆抢险救援车增援,至此,共调集 4 台消防车、60 余名官兵前往救援。0 时 25 分许,首批车辆到达火场后,经询问侦察得知:火灾发生后,驻广播电视局武警中队官兵和该幼儿园工作人员利用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进行施救。消防人员到达火场时,火已基本扑灭。火场指挥员立即下令抢救火场被困人员,但火场中已无生还者。消防人员先后从小六班寝室搜救抬出 13 具幼儿尸体。五、火灾损失这起火灾烧毁、烧损壁挂式空调 2 台、儿童睡床 29 张和床上用品,过火面积 43.2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 13,463 元。13 名 34 岁的儿童(其中 7 名男孩、6 名女孩)在火灾中因被烧烤及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1 名儿童受轻伤。六、火灾原因发生火灾的小六班寝室位于建筑二层西南角。小六班由幼儿学习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卫生间四部分组成。由回廊进入幼儿学习活动室,活动室北面是盥洗室、卫生间,西面是幼儿寝室。寝室南北长 7.85 米,东西宽 5.5 米,面积 43.2 平方米,共设有 29 张床位。寝室采用轻钢龙骨矿棉板吊顶,墙壁表面为仿瓷材料,地面为木地板。寝室西墙上安装有两台分体式空调,吊顶上安装有四盏格栅日光灯。小六班共有幼儿 26 人(男 16 人,女 10 人),当晚在小六班住宿的 17 人(男 10 人,女 7 人)。(一)起火点的认定根据调查勘查,认定起火点位于小六班寝室距南墙 3.2 米、距东墙 2.8 米处,即 16 号龚骏杰床边过道处。此处是杨慧珍摆放点燃的蚊香处。依据是:1、现场勘查发现,小六班寝室燃烧程度为南重北轻、中间重东西轻,火势呈现以 16 号床边过道为中心向四周蔓延痕迹。2、该处地面地板炭化程度相对最为严重,地板表面炭化呈现一个浅凹坑。3、16 号床位及与其相邻的 14 号(罗文康)、17 号(胡敏)床较其他床烧损严重,且床板下表面严重碳化,呈低位燃烧痕迹。4、据火灾发现人、小六班保育员吴枝英陈述,其发现起火时看见 16 号床位搭落在床架上的棉被及与其紧邻的 14 号床位枕头着火,其他部位未看见火。(二)起火原因的认定经调查勘查:1、起火前保育员吴枝英从 23 时 30 分至发现起火一直在小六班寝室外间,没有外人进入;吴枝英本人没有放火动机。据此,可以排除放火可能。2、调查证实:4 日晚 21 时 10 分许,小六班班主任杨慧珍在小六班寝室内的三条过道上分别点燃放置了一盘蚊香。其中一盘用铁质蚊香支架支撑放在起火点处。3、火灾后在距起火点位置西北方向 0.6 米处发现未燃尽的蚊香断头和铁质蚊香支架。4、起火点处没有电气线路通过,也没有使用电器,且除点燃的蚊香外没有任何火源。5、模拟试验测得点燃的蚊香表面温度可达 463,远远超过棉花 210的自燃点;且棉被接触点燃的蚊香,经过一段时间的蓄热后,即可明火燃烧。综上所述,认定这起火灾是由于 16 号床边过道上点燃的蚊香引燃搭落在床架上的棉被所致。七、消防执法情况幼儿园建筑工程在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情况下,于 1998 年 7 月 15 日擅自开工兴建,并于 1999 年 9 月 6 日竣工,在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自 1999 年起,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师大南路派出所将幼儿园列入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该所民警多次前往幼儿园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出火灾隐患,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因幼儿园不是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及所属中队没有针对其制订灭火预案。八、火灾主要教训这起火灾事故暴露出该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存在大量严重的问题,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一是领导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省广播电视发展中心及其幼儿园没有将消防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消防安全工作没有纳入日常教学、培训和行政管理之中;发展中心主任兼幼儿园园长刘越南对涉及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消防责任人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没有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如对消防工作布置少、检查少,违反规定将未经培训的保育员吴枝英等人安排上岗。二是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尤其是对用火、用电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班主任杨慧珍擅自在幼儿寝室点燃蚊香,保教主任倪恿琛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小六班寝室内有蚊香后,既未制止,又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以致酿成这起特大火灾。三是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没有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从发展中心到幼儿园各级、各类人员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消防安全管理不落实,岗位防火责任意识淡薄。保育员吴枝英明知幼儿寝室内有火源,却长达 45 分钟时间未履行巡查、监护职责。四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教职员工作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缺乏消防安全观念、缺乏消防安全常识、缺乏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省广播电视局作为发展中心及其幼儿园的上级主管部门,其教训也是深刻的。九、火灾处理情况1、小六班班主任杨慧珍在幼儿园已发放灭蚊片、灭蚊剂、蚊不叮等驱蚊用品的情况下,擅自点燃蚊香而引起火灾,对这起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小六班保育员吴枝英,没有防火安全意识,明知幼儿寝室内有火源,却长达 45 分钟时间未履行巡查、监护职责,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这起火灾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幼儿园保教主任、火灾发生当晚值班领导倪恿琛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未经培训且无证上岗的吴枝英独立值班作业,并且发现幼儿寝室内有火源(已点燃的蚊香),火源又距可燃物很近,却既未制止,又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这起火灾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江西省广播电视发展中心主任兼幼儿园园长、法定代表人刘越南(男,52 岁,河北保定人,中专文化,正处级)自担任幼儿园园长以来,未认真履行园长职责,没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没有确定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没有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明知未经培训的保育员不得上岗,而同意吴枝英等无证上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这起火灾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其行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四人经提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逮捕,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5、幼儿园副园长邓碧兰(女,56 岁,江西南昌人,中专文化)主持日常行政工作,未协助园长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畴。在组织检查过程中,未将消防安全纳入检查内容,安全意识淡漠,未组织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明知未经培训的保育员不得上岗,而同意吴枝英等无证上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这起火灾负间接责任。6、幼儿园教育总监胡美珍(女,61 岁,江西南昌人,大学文化,副教授)负责教育、科研、师资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从事幼儿教育的副教授,深知未经培训的保育员不能上岗,但在 2001 年 2 月 9 日行政会议研究扩班和选派使用保育员问题时,没有对园领导集体决定使用吴枝英等未经培训人员上岗作业并且在小班独立作业这一明显违反幼儿园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反对意见,而且在其后的教学监督工作中,既没有制止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又没有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未经培训的保育员进行培训,在编排班时,超员编班。以上行为违反了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这起火灾负间接责任。7、幼儿园园长助理兼行政主任周弘(女,51 岁,湖北沙市人,中专文化,党员)负责档案管理、后勤管理、行政事务,具体分管保健室、财务室、膳食组、保管组、保卫组(门卫)、文秘。其明知未经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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