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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 通用本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通用本使用说明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作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2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3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4 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5 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或加黑斜体字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下划线上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的具体内容应将其覆盖。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给各投标人,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核对工程量。7 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8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委托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起草(主要编制人员:曾天粦、邱元霖、翁宇星、严良忠),并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www.fjjs.gov.cn)下载电子文档或向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购买纸质文本。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反映。目 录第 1 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5第 2 章 投标须知6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7第2节 投标须知8(一) 总则8(二) 招标文件11(三) 投标文件12(四) 投 标16(五) 开 标18(六) 评 标19(七) 合同授予20(八) 异议、投诉与处理22(九) 纪律和监督23(十) 其他24附件2-1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格式)25附件2-2: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26附件2-3: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27附件2-4: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28附件2-5:开标记录表(格式)29附件2-6: 问题澄清通知(格式)30附件2-7:问题的澄清、说明(格式)31附件2-8:中标通知书(格式)32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33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34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35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未应用信用综合评价分值)39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应用信用综合评价分值)43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47第2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49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50综合评估法58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66附件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表71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72第1节 合同协议书73合同协议书74第2节 通用合同条款77通用合同条款78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130第4节 合同附件131合同附件132第 5 章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153第1节 工程量清单154第2节 招标控制价155第3节 投标报价156第4节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157第 6 章 招标图纸158第1节 招标图纸目录159第2节 招标图纸160第 7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61第 8 章 投标文件格式162第1节 资格审查文件163第2节 商务文件179第3节 技术文件186 5第 1 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内容见专用本第 2 章 投标须知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见专用本第2节 投标须知(一)总则1. 工程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施工招标。1.1.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1.2. 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和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标段数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做出说明。1.3. 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1.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1.5.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1.6.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1.7.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投标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本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以及项目所在地有关电子招投标的规定进行。2. 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及合同范本类型、合同价格形式2.1.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2.2. 本招标项目工程质量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2.3. 本招标项目所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3. 资格审查方式3.1.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3.2.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4. 投标人资格要求4.1. 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从其有关规定),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审查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4.2.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除符合本投标须知第4.1款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4.2.1. 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4.2.2. 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家作为牵头人,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及义务,并且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牵头人可以支付费用等。4.2.3. 联合体各方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4.2.4.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2.5.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3) 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4) 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5) 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 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 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有隶属关系的;(8) 公司级领导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司级领导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 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10) 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 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12) 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的;(13) 在最近三年内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16) 在本次投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5. 投标费用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 踏勘现场9.1.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可派人参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自行前往工程施工场地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招标项目现场已经了解。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0. 投标预备会10.1.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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