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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赵某系夫妻二人,因婚后感情不和,黄某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赵某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有关事实,受理了该案。【试问】仲裁机构能否受理该案?为什么?【分析】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婚姻是带有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仲裁。某市副食品商店甲与某县副食品供应公司乙签订供销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商店供应鲜菇5吨,乙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商店提供了鲜菇5吨。甲商店收到鲜菇后,以鲜菇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质量规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 ( 1 )如果双方经协商未达成协议,乙公司单方面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该不该受理?为什么?( 2 )如果甲商店和乙公司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甲商店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分析】( 1 )仲裁机关不能受理。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双方自愿。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的受案依据。该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只有乙公司的单方申请,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2 )法院不应受理。我国实行“或审或裁”和“一裁终局”的原则,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必须按照仲裁裁决执行。某实业公司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该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某实业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商场赔偿其损失。而某商场则认为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仲裁协议也无效,拒不赔偿。【试问】某商场的理由是否合法?【分析】某商场理由不合法。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效力。本案中,实业公司与某商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江河化工厂与太阳百货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化工产品的合同。双方订立了仲裁协议,后因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便向约定的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江河化工厂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公开进行仲裁,经太阳百货商场同意,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公开仲裁。仲裁庭在裁决前征求了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调解,但是没有调解成功,仲裁庭继续审理,做出化工厂违约,承担法律责任的裁决。【试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分析】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正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案。本案符合仲裁受理的条件。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纠纷是合同纠纷。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选择该仲裁委员是双方的约定,该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公开仲裁正确。仲裁机构开庭原则是不公开进行仲裁。但是,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公开进行仲裁,也可以协议不开庭进行仲裁。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当事人不可以协议公开开庭仲裁。本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当事人又协议公开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应当公开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正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仲裁庭调解不成继续审理,作出裁决正确。仲裁法规定,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裁决。A县与C、 D、 E、 F县相邻, 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1995年9月10日在C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E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库。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烂变质,损失人民币5万多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即找到律师刘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 1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请简要说明理由。( 2 ) D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请简要说明理由。( 3 )如果你是刘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分析】( 1 )应当通过诉讼而不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县不设仲裁委员会,本案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无法按仲裁协议执行。( 2 ) 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合同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县法院为合同的履行地,故D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 )按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可以满足食品厂的要求。因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B县是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五星”五金商行的王某看隔壁文物商店生意兴隆,利润颇丰,遂要求经理也经营文物买卖。经理心动,并做了第一笔交易。后被有关单位查获,没收其非法所得。王某与经理却认为:“五星五金商行与文物商店同是国有企业,为什么文物商店能经营,五星五金商行就不能经营?”“五金”商行经营文物反而被查处没收,二人因此对有关单位处理都不服。请你向王某与其经理解释,为什么有关单位要查处他们?【分析】文物是国家限制流通的商品,只有经国家批准的经营单位才能买卖文物,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买卖业务。五金商行未经国家批准超范围经营文物业务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有关单位的查处。赵某因债务纠纷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赵某得知承办该案的法官周某曾经收受当事人的财物而受过处分,在大家心中的形象不好,便向法院申请周某回避。【试问】赵某的回避要求是否妥当?为什么?【分析】赵某的回避要求不妥当。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有: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表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周某不符合上述情况,要求周某回避是不妥当的。1995年10月10日,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签订购销合同。货发到指定地点后,被告乙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拒绝提货付款。 1996年5月6日,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后,被告分文未付。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乙主管部门的建议,对本案进行审查,发现本院所作的调解书确有错误。【试问】对此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分析】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仍可以上诉。A工厂与B公司于2003年8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由B公司向A工厂供应30吨钢材。后双方因交货期限、交货质量发生很大分歧, 11月3日, B公司以A工厂为被告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A和B担心审判可能影响自己产品的声誉,因此同时申请法院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法庭经过讨论后同意了他们的要求,法庭开庭前1日通知双方到庭。某法院开庭后,被告得知法庭审判员刘某为B公司经理近亲属,要求刘某回避。法院以“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为由,驳回回避申请,继续审理本案,并做出判决。因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没上诉,法院经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原审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经审判庭讨论决定撤销原判决,对该案依照一审程序重审此案并做出判决。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再审案件不得上诉为由,裁定驳回上诉。后经被告申诉,该院才受理此案,并由某审判员一人审理,做出判决。请指出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简述理由。【分析】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做法不正确。因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法庭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刘某应当回避。因为回避事由得知或发生在审理开始之后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不应对被告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因为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在该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原审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判决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是提交审判庭讨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错误。因为再审按第一审程序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仍可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一人审理。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50万元的购销合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美国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到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即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员为了方便调查取证,决定在合同履行地天津进行审理。审理时,仲裁庭驳回了双方选定英文为正式语言的约定。通过开庭审理,于60日内做出了仲裁裁决。裁决做出后,仲裁员发现有漏载事项,于是在仲裁书发出45日内做出了补充裁决。请指出上述表述中存在的法律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分析】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第6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额超过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仲裁委员会主席不能首先来指定仲裁员。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仲裁员决定到天津审理的行为错误。仲裁庭异地审理案件,须经仲裁委员会主席批准,分会经分会主席批准。驳回双方选定用英文为正式语言的约定错误。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5条第一款之规定,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言,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0日作出裁决错误。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审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如确有必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 45日内作出补充裁决错误。依据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书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可以在发出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电信局申请开通“ 120 ”急救电话,县电信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因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电信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电信局立即履行开通“ 120 ”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县电信局辩称:“ 120 ”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电信局确对本县开通“ 120 ”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 120 ”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 120 ”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 120 ”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电信部门办理“ 120 ”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 120 ”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县电信局提交了开通“ 120 ”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电信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 120 ”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电信局开通“ 120 ”急救电话,县电信局仍拒不开通。 ( 1 )本案县医院与县电信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2 )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 1 )本案县医院与县电信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县医院与县电信局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的焦点是关于开办“ 120 ”急救电话业务。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中的行政行为。( 2 )原告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县医院与县电信局就“ 120 ”急救电话开通业务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且县电信局也部分履行了合同(已安装了电话,但是未开通),电信局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造成县医院不能开展正常急救业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县电信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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