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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先前案例,1998年5月10日,大连甲公司向韩国中间商乙公司发盘,愿以FOB上海1200美元/公吨价销售镍铝合金5000公吨,5月30日复到有效。5月15日,乙公司来电要求价格降到1100美元/公吨。5月23日国际市场镍铝合金涨价,乙公司向甲公司表示接受,并于同日同本国丙公司签约,以1425美元/公吨销售5000公吨。5月25日甲公司电告乙公司已无货。乙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甲公司。 问题:乙公司5月15日向甲公司的表示属于什么磋商行为? 乙公司5月23日向甲公司的表示属于什么磋商行为? 乙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甲公司,你是法官,应如何判决? 为什么应这样判决?,思考问题:,乙公司5月15日向甲公司的表示属于什么磋商行为? 乙公司5月23日向甲公司的表示属于什么磋商行为? 乙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甲公司,你是法官,应如何判决? 为什么应这样判决?,国际商务合同磋商程序,1、询盘 2、发盘(要约) 3、还盘 4、接受(承诺) 其中发盘与接受是必备环节,交易磋商的形式,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询盘(inquiry),1、定义 2、通常只涉及价格 3、通常由买方发出 4、对双方(发盘人或受盘人均无约束力),发盘(offer), 要约,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通常由卖方提出。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是发盘人一方向对方(特定受盘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构成发盘的条件,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盘人发出 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完整、明确、终局) 应送达受盘人,发盘的有效期规定方法,(1)规定最迟接受期限 “限10日复到我方”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3天内有效” (3)有效期不作明确规定,或只规定答复传达的方法 “尽快复”、“速复”、“急复”(太笼统,尽量不采用),发盘的撤回和撤销,撤回:发盘人在发盘尚未生效前,以更快的方式通知受盘人至少应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收回发盘阻止其生效的行为。 撤销:发盘已到达受盘人手中开始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发盘人通知受盘人撤销原发盘,解除其生效行为。,公约对撤回和撤销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撤回; 以下情况发盘不能被撤销 (a)发盘规定了接受的期限,或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发盘的终止,(1)过期 (2)拒绝 (3)还盘 (4)不能控制因素 (5)遗失,还盘(counter-offer),1、定义: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另一方发盘后,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中的内容或条件而提出不同建议(修改或增减)的口头或书面表示。 2、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原发盘即为失效。发盘人即不再受原发盘条件的约束,受盘人亦不能在日后再提出要求接受原来的发盘。,接受(acceptance),承诺,受盘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为接受。对发盘的接受生效时,合同即成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构成接受的条件,(1)由发盘指定的受盘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表示出来;(必须是合法的受盘人发出) (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即无实质性的修改或变更; a、若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制内容,则为拒绝,并构成还盘; b、若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制内容,且并没有从实质上变更该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表示,并送达发盘人,如何对待“逾期接受”,(1)对一项逾期接受,如果发盘人认为该项逾期接受仍可同意,即这项逾期接受仍有效; (2)如果一项逾期接受是由于传递不当而造成延误时间,则此逾期接受仍具接受效力(仍可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案例1,某年6月6日甲对乙发盘如下:“薄荷脑3000公斤,每公斤12.50USDCIFC3新加坡,7-8月装船,6月10日前复到有效。” 乙公司因共需4500公斤,因此,乙 6月9日复电:“你6日电接受4500公斤,请电确认。” 此时,由于产地连续干旱,薄荷脑价格上涨,甲公司去电拒绝:“你9日电歉,由于行情变化,我货已售出。” 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3000公斤已达成,合同成立,双方发生争议。 问:3000公斤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案例2,中方某公司于8月3日收到美商发盘: “8尺的钢板100吨,每吨800美元CFR上海,12日船期,即期信用证支付,限6日复到有效。”我方于8月4日复电: “你3日电接受,信用证60天期,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美商于8月5日复电:“你4日电只能接受即期信用证,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钢板市场行情趋涨,我方于8月6日复电:“接受你3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美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问: (1)合同是否成立? (2)我方有无失误之处?,案例3,甲公司于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向乙公司寄出一项发盘,发盘通知中注有 “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答复有效。但甲公司又于5月10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发盘通知,该通知与发盘于5月11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公司。乙公司接到发盘和撤销通知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争议。试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合同成立的时间,接受生效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买卖双方即存在合同关系,彼此受合同约束。,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自愿、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3、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4、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常见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公证形式: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 鉴证形式: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订立合同。 批准形式: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才生效。如技术引进合同需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的机关批准 登记形式:如专利权、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合同的原则,平等 公平 诚实信用 合法性原则,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 国际货物买卖(或销售)合同公约 适用于: 1、缔约国 2、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 4、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义务 (P219-220),交货 交单 品质担保 (以风险转移为限) 权利担保(以订立合同时已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 收取货物,合同,履行 转让: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变更:对合同的条款加以修改或补充。如:标的物、履约地 点和方式、有效期的变更。 终止:见下页 解除:合同有效期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提前结 束合同的效力,从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合同的终止(大陆法),清偿(即:履约) 解除 抵消(当事人互付到期债务) 提存(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而无法交货时,将标的物交存保管) 免除(债权人单方面放弃债权) 混同(权利人和义务人混合为同一个人,如;资产重组、兼并),提存的案例,尹某到某厂购买了一批中药,并付清了货款,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 药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药店回信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拖运。药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拖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 药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尹某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在此情况下,药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药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合同的解除,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提前结束合同的效力 从而接触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解除方式,(1)必须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 (2)发出解除通知,合同即可解除,无需法院判决或仲裁,合同解除的条件,1、不可抗力 p268 p275 2、预期违约 3、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 4、法律规定其他情形,违约救济的方法,实际履行合同 替代货物或修理货物 延期执行合同 要求损害赔偿 降价 宣告合同无效 行使中止权,违约类型,根本性违约:损害赔偿+合同无效 非根本性违约:仅损害赔偿,预期违约,订立合同后,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1)他履约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或履行中的行为。另一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先履约的一方有对方不能履约的确切证据时,在对方未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所享有的一种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未能举证案,1998年4月20日,中国从香港进口聚苯乙烯400吨,CIF青岛,中方应于6月25日前开证。中方从驻港办事处得知,对方资信差。6月20日,中方传真港方,以港方预期违约为由,宣告中止履行合同。港方立即表示该合同能按期交货,不同意中止合同,中方不理,又从另一家港商处购货。7月15日,原卖方交货,电告中方提货,中方认为该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港方提出仲裁。,思考题,中方某公司从美国某汽车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某型号汽车1000辆,交货期为1997年12月底,该厂无存货。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一时困难,未购进钢材与发动机,工厂停产达两个月。按该厂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内显然不能生产这些汽车。试问:(1)美方不能按时交货应负什么责任?(2)中方应如何处理?,答案,(1)中止合同,并立即通知美方。在对方提供保证后,中方继续履约; (2)若中方需货迫切,可允许美方推迟交货,但要求赔偿损失; (3)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4)可同意延期交货,并要求赔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条款 p270 格式条款: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限制性条款:合同中签订的有关限制性贸易做法的条款。即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或做法。,限制性条款的种类,搭售条款 限制交易对象 限制经营范围或规模 固定价格,限制性条款的法律调整,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实质:限制竞争、谋求垄断 各国限制性条款的法律:各类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以是否妨害竞争作为确认限制性贸易做法的主要依据,签订国际商务合同应注意,市场调查和资信调查 合同的合法性 PEST分析,风险评估 合同内容要周详,条款齐备 担保条款 仲裁条款 尽量在本国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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