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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0%以上的海上交通事故与人的因素有关2. UNCLOS1982规定海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时,该湾即可视为内水3. 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4. SOLAS 1974 由公约部分的13个条款,1974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和一个附则组成5. SOLAS 1974 的附则,共包括12章和一个附录(附则各章要求掌握)6. 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议定书共9条7.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8. 150米及其以上的船舶,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50米及以上到150米的船舶,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20米及以上到50米的船舶,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20米以下的船舶,戊种中国国旗9. 年度检验应有关处船舶法定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10. 中间检验在有关船舶法定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第二个或第三个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可代替一次年度检验11.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每1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12. 客船船底外部检查每年一次,货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有效期间的5年内应至少进行2次,且任何两次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3年,其中一次应该换证检验时进行,高速船船底外部检查,每年一次13. 如果已经完成换证检验但在原证书失效日期之前不能获得新证书,原证书可展期不超过5个月,如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接受检验的港口时,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让其完成驶往检验港口的航次,且在正当合理的情况下不得超过3个月,通常情况下,创博在缔约国之间更换船期,应在3个月内完成换证工作,原证书可继续有效3个月。14.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15. 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16. MARPOL 73/78附则1适用于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17. IOPP证书有效日期由主管机关规定,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5年18. NLS证书有效日期由主管机关规定,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5年19. 根据SOLAS公约第2-1章/3-4条的要求,载重量不小于20000T的每艘液货船,应在其首尾两端配备应急拖带装置20. 根据SOLAS公约附则第二章对操舵装置的要求,主操托装置应能在船舶最大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S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21. 根据SOLAS公约附则第二章对操舵装置的要求,辅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kn前进时(取大者),能在不超多60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22. 根据SOLAS公约附则第二章要求,船舶应该设有一个独立的应急电源,在船舶处于正浮状态和横倾角达22.5或纵倾角达10或在这些范围内的任何组合的倾角时能全额、定功率供电23. 救生筏的每一个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供电时间,货船为3小时,客船为36小时24. 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该设有至少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国际通岸接头,应有使此种接头能用于船舶任何一舷的设施25. 对于配备独立的消防泵,客船4000总吨及以上的至少3台,4000总吨以下至少两台;货船1000总吨及以上至少2台,1000总吨以下至少两台动力泵,其中之一为独立驱动26. 根据SOLAS公约附则第2-2部分规定,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的各内部处所,消防水带应该一直保持与消火栓相连27. 根据SOLAS公约附则第2-2部分规定,消防水带的长度至少为10M,但不超过下述长度:在机器出所不超过15米,在其他处所和开敞甲板不超过20米,最大型宽超过30米船舶的开敞甲板,不得超过25米。28. 客船上每个消火栓至少配备有1个消防水带29. 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配备的消防水带数量为每30M船长配备一条并有一条备用,但无论如何总数不得少于5条(不包括机舱或锅炉舱所要求的水带),对于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在任何情况下,水带的数量不得少于3根30. 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备有5具手提式灭火器31. 能够在船上进行再充装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照前10个灭火器的100%和剩下灭火器的50%进行配备。备用灭火器的总数不必超过60份。32. 用于保护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应设置2套CO2灭火系统释放控制装置33. 通风装置应具有至少每小时换气6次的能力34. 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应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地狱20000载重吨的不要求固定式35. 呼吸器要求可以使用至少0.5小时36. 船舶应携带至少2套消防员装备37. 客船按其乘客和服务处所的甲板长度每80米应配备有2套消防员装备和2套个人配备38.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每一个主竖区应增配2套消防员装备,并应为每副呼吸器配备1具水雾枪39. 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应该配备2个备用充气瓶40. 在客船上,应在任一储存位置上可以获得2套消防员装备和一套个人配备41. 防火控制总布置图的细节可列入一本手册,每个高级船员人手一本,另有一本应存放在船上易于到达的地方。42. 每艘客船和每艘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每舷应至少配有1台搜救定位装置。每艘3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总吨的货船应至少配有1台搜救定位装置43. 船上通信与报警系统配备要求为1套44. 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较大者45. 救生圈的数量应满足船长100米以下8只,船长每增加50米增加2只,200米及以上14只46. 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应配备的救生艇,在每舷的总容量应能容纳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的50%47. 主管机关可准许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以相等容量的救生筏来代替救生艇,但船舶每舷必须配备足够容纳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的37.5%的救生艇48. 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总容量应至少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25%49. 货船应配备的救生艇,在每舷的总容量应能容纳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的100%50. 货船配备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存放在一个能在单层开敞甲板上方便地做舷对舷转移的地方,总容量应至少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51. 货船配备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不是存放在一个能在单层开敞甲板上方便地做舷对舷转移的地方,每舷可用的总容量应能足以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52. 货船可配备1艘或多艘符合要求的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53. 货船配备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时,应另在每舷配备1只或多只符合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54. 除特殊要求外,货船为船上人员总数弃船需配备的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10MIN内(客船要求为30MIN),载足全部人员及属具后降落水面55. 载运闪点不超过60C货物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耐火救生艇,以替代全封闭救生艇56. 每艘要使用的救生艇筏,均应设置1名驾驶员或持证人员负责指挥。57. 每艘要使用的救生艇筏,均应设置1名驾驶员或持证人员负责指挥,如为救生艇,还应指派1名副指挥58. 应为每艘机动救生艇筏指派1名能操作发动机和进行小调整的人员59. 救生艇筏应在船舶满载时纵倾至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或横倾至加班浸水角的不利情况下,其存放处应使其登乘位置在水线以上不少于10M60. 救生艇筏的存放应使2名船员能在5分钟内完成登乘和降落准备工作61. 在船长为80米及以上但少于120米的货船上,每艘救生艇应存放在使该救生艇尾端在推进器前方不少于该救生艇长度的地方62. 在船长为120米及以上的货船与船上为80米及以上的客船上,每艘救生艇应存放在使该救生艇尾端在推进器前方不少于该救生艇长度的一倍半的地方63. 救生筏的存放应能在用人工将其从系固装置上解脱时,一次释放1只筏或容器64. 每艘救生艇应设有1台能降落和回收该救生艇的设备65. 吊艇索(如使用)应有足够的长度,以便船舶在最最轻载航行时,在纵倾至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时,可使用救生艇筏到达水面66. 如并配备符合要求的部分封闭救生艇,应装吊射艇架横张索,在其上设置不少于2跟足够长的救生索67. 机动救生艇在载足全部成员和属具时,在静水中的航速至少为6节,并备有不少于24小时的燃料68. 机动救生艇当托带一只25人的救生筏时,静水中的航速至少为2节。69. AIS适用的船舶为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的货船以及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70. 根据SOLAS公约,引航员软梯所需爬高不少于1.5米,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米71. 与引航员软梯相连的舷梯,应该稳固的紧靠在平行船体长度范围内的船舷并尽可能在船中一半船长范围内72. 在引航员登离船装置近处配备的安全绳,直径不少于28mm且不大于32mm73. 识别号要求适用的船舶为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客船,3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客船74. 每船至少两处标注识别号75. 应当备有连续概要记录的船舶,为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客船以及3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76. 连续概要记录记录内容发生变化3个月内主管机关要签发修订文件77. 客船和5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该配备船舶保安报警系统78. 20000t及其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40000t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载重量为30000t及以上的新成品油船和40000t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船,均应该设有独立的压载舱79. 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油船应具有双层底和包围货油舱的边舱,600-5000载重吨的新油船至少应该设有双层底80. 400GT以上的船舶,应该根据其机型与航程长短,设置一个或者几个残油舱,81. 2010年8月1日及以后交船的合计燃油舱能力为600m及以上的所有船舶应当进行燃油舱保护结构设计82. 400及以上总吨的但少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滤油设备,且应保证通过该设备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多15ppm,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除应该设同样的滤油设备以外,还应装设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83.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装有一个主管机关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 该系统应有一个记录器,记录要求鉴别日期和时间,并保存三年84. 油船排放含油污水的标准为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 mile85.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装有一个主管机关认可的油/水界面探测器,如需进行油水分离并直接排放的其他仓柜也应有这种探测器86.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处理的生活污水在距离最近陆地3n mile 允许排放入海87.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超过2年,88. 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换发89.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90. 船舶国籍有效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91. 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获得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10年92. 船舶所有人应该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凭原证书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93.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的海船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94.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甲板部最低安全配员为:船长,大副,二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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