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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动物检疫证明多少钱 动物检疫证明多少钱 先交1000元的风险金! 大约得200块钱!运费 每个地方应该价钱相差不大,在动物检疫处办理,但是不叫动检证明,叫免疫证,也就是说如果你要养猫狗,到动检处打疫苗,人家就发一个证给你,证明你的宠物是打过针、做过免疫的。动检处都是用国产疫苗,因为给猫打疫苗的比较少,所以我说的是针对狗的,猫和狗的疫苗中相同的是都有狂犬疫苗,国产疫苗价格通常在10元以内,但是动检处也要赚点钱,所以在20元左右,另外还有工本费,5元左右,除了打针、给一免疫证,还发一小牌儿,上面有编号。以后每次打针,在本子上都有登记。如果你不知道动物检疫处在哪,问问养狗的人,或者打当地的114查询一下 请大师指教。大概需要80多元在动物检疫站办理 按规定的话有检疫证明是可以乘火车的,不过就是怕铁路部门还是以影响公众秩序的理由拒绝你带宠物。不过可以用个好点的笼子呗,呵呵。 乌鲁木齐动物检疫站啊,华凌狗市靠河滩路2楼有个诊所,可以代办! 新的动物的检疫合格a证明填写的时候如果到达地点是:北京市大兴区某某县,怎么填写呢,北京填在哪,省前面吗?大兴写在市前吗?某某县呢?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养殖尝交易市场) 同样产品的a证明例如去北京的大兴区的,北京写在哪,大兴写在哪,县必须写吗? 省市(州)县(市、区),那写在省前名称也不对啊,北京是市啊,写在市那北京是直辖市啊,括号里不用的单位用划去吗?还有生产单位名称地址那项先写地址还是先写生产单位? 省北京市(州)大兴县(市、区) 其他的都不用填。有乡镇,就填,没有的都空即可 括号里不用划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其实原来的手写基本一样,没有你想的那么严谨。 新的动物的检疫合格a证明填写的时候如果到达地点是:北京市大兴区某某县,怎么填写呢,北京填在哪,省前面吗?大兴写在市前吗?某某县呢?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养殖尝交易市场) 同样产品的a证明例如去北京的大兴区的,北京写在哪,大兴写在哪,县必须写吗? 正确的填写是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填在市的前面。第2个问题填写方法一样。不用的可以不写 比如到达地点是;北京市大兴区某某县-省北京市大兴区一下乡镇村都得必须填写。 第二篇:动物检疫证明 (本文 来自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 动物检疫证明 本网讯(记者李慧敏)昨日,记者从县畜牧兽医局了解到,从本月起,我县启用新版动物检疫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该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黎有志介绍,这批新证已经在我县出市境的动物产品上率先启用,本市境内流通动物产品上的旧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将陆续停止使用。 新版动物检疫证明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4种;新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有“大标签”和“小标签”2种。其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 据了解,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的启用有如下优点:一是突出可追溯性,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设立了货主“联系电话”、“启运地点”、“到达地点”,特别是“牲畜耳标号”等项目;二是体现防检监三者有机联系。既要查对填写牲畜耳标号、实施各个环节动物检疫工作,又要对检疫结果予以即时处理,对检疫处理结果负责;三是“一票通”及时便民。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适用于产地、流通、屠宰检疫等各个环节,为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销售、加工经营者提供了一站式服务,减少换证程序,做到了及时便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4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第六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它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七条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八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应当执行动物防疫证章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十五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产地检疫 第十条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第十一条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第十二条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二)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三)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三)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验。到达参展、参赛、演出地点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五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接受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六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三章屠宰检疫 第十七条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十八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第十九条对动物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未实行定点屠宰和农民个人自宰自用动物的屠宰检疫,按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疫管理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对尚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依法实施补检;证物不符、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依法实施重检。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者重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检疫程序进行。对补检或者重检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涂改、伪造、转让检疫合格证明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对不出具或不使用国家统一规定检疫证明的,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的,或者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及主管领导,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检疫员应当加强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任免、奖惩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动物防疫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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