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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默认分类 2009-08-10 10:25 阅读16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一、土地支持(一)进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二)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经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定价后,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兴办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三)各类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四)对新办教育、卫生、体育及社会救助、养老等公益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给予供应土地。二、财政支持(五)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盈利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除享受上款政策外,另享受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兼并或投资现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该条规定的扶持政策。(六)服务业类项目除享受滨发2006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现代物流、四星级酒店、2万平米以上连锁经营、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科技型服务业项目),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予奖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五星级酒店、5A商务写字楼、3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内100强或省内20强的连锁经营项目、大型娱乐场所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现代服务业项目,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予奖励。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七)新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按50%奖励。对省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自列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年度起,实行国家级新产品享受三年、省级新产品享受两年的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新建立的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后,同等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八)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投资实业,在投资的实业生产经营后,对科技人员转让技术成果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科技人员技术成果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收入留成部分的额度。(九)对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免税政策。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 50%奖励企业。(十)对新建并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新增贷款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十一)投资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六至十年按50%给予奖励。(十二)对现有各类企业的新增投资,按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部分占原有固定资产的比重测算企业新增税收额,参照上述政策给予专项支持。以上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研发等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及服务业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建设。三、金融支持(十三)建立市政府调控资金,对新建市重点项目中的导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十四)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项目,协调金融部门为企业在开户、结算、现金、融资产品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十五)金融部门可适度扩大优惠贷款利率范围,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项目给予必要的融资保证。四、收费政策(十六)投资新建项目,市级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均按下限征收。(十七)投资新建项目(享受服务业重点项目招商补助政策的项目除外),建设期内市级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按下限减半征收。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建设期内市级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全部免收,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减半征收。(十八)积极吸引各类投资主体新建现代物流、文化创意项目,鼓励大中型工业企业实行二三产业分离,在新办服务业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土地、房屋和车辆过户以及特许审批、收费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除工本费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十九)以“退二进三”形式组建的服务业企业、大型市场等,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收3年优惠政策。五、服务环境(二十)对外来投资者,由第一引荐人所在部门、乡(镇、街道)或由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全程帮办项目建设所需各项手续,跟踪服务。(二十一)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职能部门将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按本文规定梳理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二十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登记、注册门槛,放宽投资主体准入条件、企业经营范围、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下放企业登记权限,简化登记手续,努力优化投资环境。六、其他(二十三)外来投资者在就医、子女入托和入学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二十四)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二十五)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二十六)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主要包括: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国际国内著名品牌生产类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纺织家纺、油盐化工、装备制造、粮油果蔬深加工产业链延伸项目,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二十七)本意见适用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新建、再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凡是国家、省给予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我市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按从优原则执行。滨城区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对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承包)等方式提供所需用地。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市场、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投资兴办工业、商业、市场、旅游、产品出口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根据投资额度(平均每亩投资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土地出让金归区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其中: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返还75%;超过500万元的返还85%;超过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使用土地由政府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无偿提供给投资者。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成果、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均以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结论为准,下同),土地出让金归区部分予以全部返还。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与我区企业合资合作,我方用企业场地作价出资入股的,如企业土地属于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评估地价的20%补缴出让金。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和区政府批准可缓缴。外来投资者使用的增量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第二条积极吸引外来投资者参与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客商,按照城建规划的要求,优先办理有关的企业注册登记、招投标等手续。土地出让金50%返还。第三条对外资企业除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以下优惠: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期限结束后,凡列入政策扶持领域的,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支持,其支持额度为:前3年按不低于企业交纳的属区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企业所得税计算,下同)的50%,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60%;后4年不低于缴纳的属区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25%,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第四条为鼓励和支持区外内资企业开发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对区外内资新建企业由区、乡镇(办)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前2年按企业交纳所得税金额,后3年按企业交纳所得税的50%给予支持。第五条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收入归区及区以下财政和部门的,建设期和投产后三年内全部免缴,缴省、市部分且有幅度的按低限收取。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区城镇有固定住处和经营场所的,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办理城镇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与当地原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第七条根据外来投资企业的规模、技术含量及出口创汇等实际情况,可在本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与外来投资企业商定具体的优惠政策。滨城区投资优惠政策为鼓励扩大投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扩大投资和吸引外资的意见(滨发【200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一、土地支持(一)进入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经区政府批准规划建设的项目聚集区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区级及以下政府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市级政府收益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50%奖励企业。(二)新建项目每亩地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人民币,下同)、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项目上缴土地使用税的20%、3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连续三年。(三)各类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四)对新办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及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公益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有偿给予供应土地。二、财政支持(五)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盈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级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除外,下同)按70%奖励企业,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50%奖励企业;第四、五年区级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按50%给予奖励,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30%奖励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符合我区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除享受上款政策外,另享受三年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除外,下同)按70%奖励企业,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50%奖励企业;第四、五年区级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按50%给予奖励,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30%奖励企业。兼并或投资现有企业的,扣除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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