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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 年 月 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第四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第五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第六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三章 村民自治内容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积极为群众提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已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第四章 村民的义务和权利第八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一、村民的义务(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村规民约的义务;(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二、村民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五)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六)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七)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行监督检举的权利;(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九)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第五章 自治措施第九条 违反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300元的违约金;(一)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二)容留他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三)阻碍计划生育专干履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和积极分子的;(四)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有遗弃、残害婴幼儿行为的;(五)侮辱、谩骂纯女夫妇未生育男孩的;(六)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七)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或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八)有非法送养、抱养女婴行为的;(九)不及时报告怀孕、出生、死亡的;(十)外出务工人员不按时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十一)其它破坏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第十条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议。既不申议,或虽已申议,在镇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决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员会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的权利(包括低保、危房改造和其他政策性补助)。第十一条 对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协助镇人民政府核查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正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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