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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总则1.为了增强成本控制力度,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力维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或“集团公司”)成本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2.成本管理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保证质量为前提,过程控制为环节,规范操作为手段,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3.成本监控的任务是: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落实成本岗位责任制,完善成本管理体系,形成有效的成本监控系统,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4.成本控制的主要工作是:建立成本的事前预测、优化,事中动态控制和事后分析、评价的动态循环系统,逐步提高集团公司投资的效价比。第二节开发成本的控制一、前期环节的成本控制1.进行市场调研,对市场走势做出分析、判断,并及时提供、反馈给集团公司管理层作决策参考。2.根据集团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开发能力和面临的市场情况,确定项目开发计划;组织各方面专业人士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进行立项调研、选址和前期策划,提出立项建议和开发设想。3.新项目立项时向集团公司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集团公司立项听证会讨论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应具备地块基础资料、周边环境及其发展趋势、合作方背景、合作方式及条件、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开发节奏及市场定位等基础内容外,还须包括以下内容:(1)成本费用估算、控制目标及措施;(2)投资及效益的测算、利润的体现及安排;(3)税务环境及其影响;(4)资金计划;(5)竞投方案(仅限招标、拍卖项目);(6)投资风险评估及相应的对策;(7)项目综合评价意见。4.若项目立项后,合作条件或招标、拍卖条件等关键因素发生变化,并将对我方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应重新立项。5.招标或拍卖项目的竞价不得突破集团公司批准的最高限价;合作建房项目要充分考虑地价款的支付方式及相应的资金成本。6.招标、拍卖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应经集团公司法律部门审核后正式签署。二、规划设计环节的成本控制1.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由集团建筑研究院统一负责,同时遵循以下原则:(1)能由集团内部完成的规划设计工作,应由集团内部自行完成;(2)需委托设计院进行的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2.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包括建造成本控制总体目标),应首先上报“规划设计方案听证会”审查,获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设计阶段(如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每一阶段都必须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概(预)算,并在与上一阶段的概(预)算进行认真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的建造成本概(预)算,确定各成本单项的控制目标,并以此控制下一阶段的设计。3.施工图设计合同应具备有关钢筋、混凝土等建材用量要求的条款,并载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我方编制的建造成本预算。4.设计单位在设计时,若无特殊技术要求,不得指定施工或材料供应单位。5.设计、工程、预算人员应会同监理人员组成联合小组,对施工图的技术性、安全性、周密性、经济性(包括建成后的物业管理成本)等进行会审,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督促设计单位进行修正,避免或减少设计不合理甚至失误所造成的投资损失浪费。三、施工招标环节的成本控制1.除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外,其他工程的施工或作业单位,不得指定。2.主体施工单位的选择,必须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3.应组织设计、工程、预算、成本四大专业人员联合组成招标工作小组,就招标范围、招标内容、招标条件等进行详细、具体的策划,拟订标书,开展招标活动;对投标单位应就其资质、经济实力、技术力量、以往施工项目和施工管理水平等进行现场考察,提出书面考察意见;对投标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意见。4.同等条件下,应尽量选择企业类别或工程类别高而取费较低的单位。5.零星工程应当在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中,综合考察其技术力量、报价等进行择优选择。6.为防止投标过程中个别投标单位串标,集团监察部门,有权酌情否决个别单位参与投标;为保证投标过程中充分体现市场竞争,集团成本部门有权推荐一家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单位参与投标。7.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如水、电、气等)应尽力进行公关协调,最大程度降低造价。8.施工合同谈判人员至少应包括工程、预算两方面的专业人员,合同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条件,合同条款及内容概念应清晰,不得因工程紧而不签合同就开工。9.集团应建立健全施工队伍档案库,跟踪评估其资信、技术力量。10.出包工程应严禁擅自转包。四、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一)现场签证1.现场签证要反复对照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慎重处理。2.现场签证必须列清事由、工程实物量及其价值量,并由甲方主管工程师和预算人员以及现场监理人员共同签名,其中甲方预算人员必须对工程量、单价、用工量负责把关。现场签证的具体审批程序与权限,由集团成本控制中心统一制定。3.现场签证必须按当时发生当时签证的原则,在事后五日内办理完毕,严禁事后补签。签证内容、原因、工程量必须清楚明了,涂改后的签证及复印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4.凡实行造价大包干的工程项目,取费系数中已计取预算包干费或不可预见费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办理任何签证。5.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并编制预算,经设计、监理和甲方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办理过程中必须对照有关设计、施工或售楼合同,明确经济责任,杜绝盲目签证。有关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由集团公司建筑研究院统一制定。(二)工程质量与监理1.项目监理由集团监理部统一派人员负责,若确需要委托监理单位的,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合法资格与有效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供货商无利益关系。2.工程质量监控人员应要求监理单位密切配合,严格把关。一旦发现质量事故,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详细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情况报告及防止再发生事故的措施,明确事故责任并督促责任单位,按照集团公司认可的书面处理方案予以落实。事故报告与处理方案应一并存档备案。3.应特别重视隐蔽工程的监理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由工程、预算人员联合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共同参加并办理书面手续。凡未经验收签证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不得隐蔽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按顺序进行整理,存入工程技术档案。(三)工程进度款1.原则上不向施工单位支付备料款。确需支付者,应不超过工程造价的15%,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工程造价50%时开始抵扣预付备料款。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1)施工单位按月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进度完成月报表;(2)工程、预算部门会同监理人员,对照施工合同及进度计划,审核工程进度内容和完工部位(主体结构及隐蔽工程部分须提供照片)、工程质量证明等资料;(3)预算合同部整理复核工程价值量;(4)按集团公司有关资金支出审批制度规定的程序批准后予以付款并登记付款台帐。3.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我方开户银行开具结算账户,以便为我方融洽银企关系和监督工程款项的使用提供便利。4.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工程造价85%时,原则上应停止付款,预留至少10%工程尾款和5%保修款,以便掌握最终结算主动权。五、工程材料及设备管理1.项目开工前,设计或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列出所需材料及设备清单,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决定甲供、甲定乙供和乙供,并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加以明确:(1)甲方能找到一级建材市场的、有进口免税计划指标的、有特殊质量要求和价格浮动幅度较大的材料和设备,应实行甲供或甲定乙供,其余材料和设备实行乙供;(2)实行甲供或甲定乙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尽量不支付采购保管费。2.应按工程实际进度合理安排采购数量和具体进货时间,防止积压或造成窝工现象。3.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广泛询价,货比三家,也可在主要设备和大宗建材采购上采用招标方式。在质量、价格、供货时间均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应比照下列条件择优确定供货单位:(1)能够实行赊销或定金较低的供货商;(2)愿意以房屋抵材料款,且接受正常楼价的供货商;(3)能够到现场安装,接受验收合格后再付款的供货商;(4)售后服务和信誉良好的供货商。4.工程管理部门对到货的甲供材料和设备的数量、质量及规格,要当场检查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办理验收手续,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货并通知财务部拒绝付款。5.采购合同中必须载明:因供货商供货不及时或质量、数量等问题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供货商必须承担索赔责任。6.由成本控制中心建立健全材料的询价、定价、签约、进货和验收保管相分离的内部牵制制度,保证材料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开。7.对于乙供材料和设备,我方必须按认定的质量及选型,在预算人员控制的价格上限范围内抽取样板,进行封样,并尽量采取我方限价的措施。同时在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要求出具检验合格证。8.材料的代用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提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通过,预算部门同意,领导批准。9.甲供材料、设备的结算必须凭供货合同、供货厂家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我方工程管理部门的验收检验证明、结算清单,经预算、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结算。六、竣工交付环节的成本控制1.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应经过自检、复查、验收三个环节才能移交。2.设计、工程、预算、销售和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参加工程结构验收、装修验收及总体验收等,“移交证明书”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同时签署。3.凡有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及不合设计要求的结构部位、安装部位、装饰部位和设备、设施,均应限期整改直到复验合格。因施工单位原因延误工程移交,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合同追究其责任。4.工程移交后,应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和物业管理规定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协议书,以明确施工单位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包括验收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的保修责任的约定)及处罚措施等。5.采取一次性扣留保修金、自行保修的,应对保修事项及其费用有充分的预计,留足保修费用。6.甲方按租售承诺先行垫付的属保修范围内的费用,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由乙方承担,并及时取得乙方的确认签章。七、工程结算管理1.工程竣工结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合同(协议)有关结算条款的规定;(2)具备完整有效的质量评定结果和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3)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有关结算的原始资料齐备;(4)工程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5)施工单位结算书按要求编制,所附资料齐全。2.工程结算要以甲方掌握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为准,对于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在复核无误基础上也可作为参考。3.“点工”必须按照定额价计取、结算,集团成本控制中心另行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4.预算合同部应详细核对工程量,审定价格、取费标准,计算工程总造价,做到资料完整,有根有据,数据准确,也可聘请建行或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复审。5.编制的预、结算书,应当有工费、材料、设备和有关经济指标的计算过程及详细的编制说明,扣清甲供材料款项等。6.预算合同部应对主体工程成本进行跟踪分析管理,进行“三算”对比,找出工程成本超、降的因素,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7.在预算合同部提供的结算资料基础上,财务中心应当结合预付备料款、代垫款项费用等债权、债务,对照合同审核并决算。八、其他环节的成本控制1.在项目开发经营计划的基础上,应注意加快项目开发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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