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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法务部的职能及制度建设(初稿)-Part Two第三部分 当前国际化形势下的公司法务部建设一、 当前的国际发展趋势2007年,著名的法律资讯和研究公司Practical Law Company(简称PLC)以及全球法律顾问协会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Counsel(简称ACC)从不同的角度对全球公司法务管理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公司法务管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一)首席法务官、总法律顾问成为公司董事会主要成员美国资本市场曾出现了一系列财务丑闻,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上市公司遭投资者抛弃,宣布破产。这些企业的造假行为不仅欺骗了投资者,也严重损坏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在这样的背景下,总法律顾问作为董事会主要成员或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做法开始受到推崇。2003年的调查结果显示,20%的调查对象反映其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是董事,2005年是14%,而2007年这个百分比是16.7%。虽然此比例有所下降,但事实上担任公司董事的总法律顾问在人数上显然仍占据较高比例。最新的PLC调查结果显示,董事级别的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和定位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总体的法律风险管理上,接近70%的调查对象赞同或者非常赞同企业法律顾问出席董事会会议,帮助解决公司治理问题,这一比例比两年前增长了20多个百分点。(二)企业法律顾问成为公司治理问题的主要建言者。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引导公司良性发展,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其主要表现形式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内部治理。调查结果显示,三分之二以上的被调查公司认同或非常认同,在过去的一年中,律师在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的影响进一步增加,相比于两年前增长了20多个百分点。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在提供公司治理方面的意见时仍然发挥着核心作用, 67.7%的被调查公司表示,内部法律顾问是公司治理方面的主要建言者显然,总法律顾问依然比公司内其他任何人更有可能全面负责公司治理问题。2007年和2006年的调查表明,全面负责(无论是单独负责还是与他人共同负责)商业道德及公司治理的总法律顾问在人数比例上基本相同。2007年单独负责上述事务的总法律顾问占38.3%,在共同负责的情况下,最常见的合作对象是公司秘书,总裁或CEO全面负责上述事务的公司占被调查公司的20.5%,董事长全面负责的占9%。(三)总法律顾问直接向CEO或董事长汇报工作。只要看一下总法律顾问直接向谁负责,就可以了解法务部在公司总体战略中的重要程度以及总法律顾问在公司决策中所起的作用。从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影响着公司对未来变化的预判能力,影响着公司高层的决策方向。PLC及ACC的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总法律顾问向董事会一级的领导负责,其中44.8%向CEO负责,21.9%向董事长或总裁负责,这与2005年的调查结果非常相似,当年有近一半的总法律顾问向CEO负责,约四分之一向董事长或总裁负责,在向CEO负责的总法律顾问中,68.3%直接向CEO负责,8.5%间接向CEO负责,5.7%同时向CEO及另一位领导或部门主管负责。(四)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要求享有“律师-当事人特权”等规定呼声越来越高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第501到第510条集中规定了“律师-当事人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该规则第503条规定:当事人具有可以拒绝公开或者阻止其它人公开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进行的秘密交流内容的特权。其适用情况是在司法程序中,当律师被传唤为证人或出于其它原因,而被迫出示有关客户的证据的时候。全球不同法域内,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有的司法领域内,就将类似条款规定在律师执业守则或者律师法中。而近年来,随着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和价值的提升以及律师执业延伸到公司或者企业内部,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纷纷要求在司法程序中,把“律师-当事人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等类似规定覆盖其与雇主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作为唯一一个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在很多重大案件司法程序过程当中,充当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业界的代言人发表了支持性意见。在著名的欧洲Akzo Nobel Chemicals Ltd. And Akros Chemicals Ltd vs.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Joined Cases T-125、03 and T-253、03)案例、在美国宾夕法尼亚高等法院Nationwide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 et. al v. John Fleming, et. Al等案例中,ACC更是通过其行业代言人的身份,发出了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应享有“律师-当事人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规定的呼声。在ACC2007全球理事会会议和全球年会上,几乎全球所有跨国公司的总法律顾问们都非常赞同这一意见。但是,企业法律顾问是否真正、在什么情况下以及什么时候享有这一规定特权,还有待不同法域、不同国家的有权法院的个案认定。(五)法务管理机制上,集中管理和属地管理双向并行的倾向性也在增强。大多数的跨国公司法务管理采取的是集中管理机制,以确保其战略部署和合规政策在全球范围内各分支机构能够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而有效的全球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取决于具体经营地方的法律实践和全球统一标准的最佳实践之间的恰当平衡,也即属地管理和集中管理的恰当平衡。法务管理结构直接影响这种平衡机制的效果。从调查结果来看,集中管理趋势在继续增强,但也有公司实行了双重的管理机制,即属地管理机制也在增强。统计数据表明,53.8%的法务部是集中管理的,32.8%是部分集中管理,77.4%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向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但同时也有57%汇报给属地的法务部主管。相关数据显示,当律师直接向当地法务部主管汇报时,通常能取得较佳效果。这种做法明智地折衷了属地法务管理的优势和集中管理的最佳实践。(六)总法律顾问管理职责增加,正在变为公司的“4R 官”。从公司业务职能的宏观层面来看,内部律师的汇报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揭示公司是如何对待税务、知识产权管理、雇佣等具体风险领域。在被调查的公司中,合规管理部门直接向总法律顾问负责的占60.8%(2005年为61.7%),公司治理部门向总法律顾问负责的占55.3%(2005年为64.8%),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总法律顾问负责的占63.4%(2005年为71.6%)。总法律顾问与财务部门、税务部门之间不存在明显的汇报关系,总法律顾问与这两个部门根本不存在汇报关系的被调查公司分别占96.2%和92.8%。总法律顾问正日益变为公司或企业的首席规则(RULES)官、首席负责(RESPONSIBILITY)官、首席权利(RIGHTS)官和首席风险(RISK)官。(七)主要的法律风险领域呈现大纵深、系统化、具体化态势在全球范围内,公司的主要法律风险呈现纵深化、系统化、具体化态势。纵深化:传统的法律风险领域向纵深发展,一些新兴的法律风险领域随着科技领域的纵深发展,也延展到了一些新兴的领域、空白地带,例如生物工程领域。系统化:法律风险管理日益成为公司各个相关部门之间需要互相协同配合才能取得成效的工作,呈现系统化的态势,可以说,每一项法律事务都是一项系统工程。具体化:指的是法律风险越来越具体化,越来越细化,需要法务部门和法律顾问们采取非常具体的定量化的措施应对,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主要法律风险,同样,不同的公司面临的具体法律风险也不一样。统计数据显示,反垄断、合法竞争被最大多数的被调查公司确认为公司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18.1%的公司认为这是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14.9%认为诉讼是最大风险,10.7%认为新法规是最大风险。(八)业界对法律风险管理的成功要素和困难点基本认同。全球范围看来,有六点被认为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成功要素:第一,在既定基础上重要风险得到识别和评估;第二,有明确的实施程序识别法律风险;第三,有明确的实施程序排序法律风险;第四,公司雇员明确理解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对董事会来说是可接受的;第五,执行合规计划有明确的程序;第六,有有效的合规管理培训。其中,在既定基础上重要风险得到识别和评估,是排在第一位的。同样,有五点用来形容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困难点:第一,取得高层支持;第二,监督和执行合规计划;第三,识别和跟踪法律风险管理领域;第四,风险排序和资源分配;第五,形成合规管理文化。从全球范围看,取得高层支持是排在最困难这一列的,看来这是个世界性困难点。(九)法律事务经费、预算逐年增加。法律风险及合规程序的执行之所以被认为有了更大进步,合理的解释是,公司正在加大内部控制程序的资源投入。2007年数据显示,公司在这个业务领域中投入的资源似乎加大了,跨国公司法律事务平均支出占到公司总收入的1%。2007年,法律风险及合规管理预算增加的公司占61.7%,其中大幅增加的占25.9%。所有迹象表明,这方面的投资会持续下去,75.3%的被调查公司预计这方面的投资在今后两年还会增加。或许这会成为公司法务部提高自身地位的一个契机。(十)法务部正在通过建立风险定期审核机制,对主要法律风险领域直接作出反应。随着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各公司对法律风险管理和重视程度也不断上升, 86.6%的被调查公司表示,2006年他们至少审核了在反垄断、竞争、合同管理、知识产权、公司商业数据保护等政策中的一项,其中24%的公司对本公司实施的所有政策进行了审核,19%的公司审核了大部分政策。2007年,大部分公司审核的政策包括商业规范、商业道德、公司治理、合规事务、内部贸易和反垄断。政策审核的两种最常见情形是:政策的定期审核或新法规出台后的针对性审核。这些结果表明,法务部正在通过建立一套以最有可能暴露的风险领域为重点的内部政策定期审核机制,对主要法律风险领域直接作出反应。http:/pushaopeng.spaces.live.com/blog/cns!38DF57F3571B0DD9!2953.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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