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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 Tax Jurisdi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ax Agreements,自然人 居民 属人税收管辖权 法人 公民 税收管辖权 营业利润 投资所得 属地税收管辖权 劳务所得 财产所得,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一.概述 (一)定义: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二)分类 居民税收管辖权 公民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下列关于税收管辖权表述正确的有( ) A.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B.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C.公民管辖权的公民仅包括个人 D.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二.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dent jurisdiction (一)定义: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二)前提,1.自然人 (1)身份的确定 住所标准 accommodation Standards : 条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拥有永久性住所 结果:无限纳税义务 代表国家:法国 德国 瑞士 居所标准Residents Standards : 条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拥有经常居住场所 结果:无限纳税义务 代表国家:英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同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解释道:公民离开住所地以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4条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地就发生了不一致,经常居住地即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1年9月1日施行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在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方面采用( ) A住所标准 B居所标准 C居住时间标准 D住所与居住时间相结合标准,(2)自然人税收管辖权冲突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地 习惯性住所 国籍 双方协商,2.法人 (1)法人身份的确认: 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美国、瑞典、 芬兰、墨西哥 法人实体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英国、德国、 希腊、瑞士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日本 (2)法人身份冲突的解决 事先确定 事后协商,T公司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注册成立,但T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浙江省。依据香港的相关法律,T公司在香港注册,应为香港居民企业;而根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由于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内地,T公司也应被认定为内地居民企业。因此,在所得税管理上,T公司会同时被内地和香港认定为税收居民企业。近日,该公司财务总监陈某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像他们这类在香港注册的内地控股企业应该接受哪方税务机关管辖呢?,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应当依据注册地来判定归属还是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归属 ?,实际管理机构,三.公民税收管辖权Citizens Tax Jurisdiction 条件: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法律关系所主 张的征税权 结果:无限纳税义务 适用国家:目前仅美国、墨西哥等少数国家,亚伯拉罕林肯总统说:“我们任何时候都要铭记所有的美国公民都是共同家园的兄弟姐妹,应该怀有美好的手足情意”。,美国诉吉尔莱特案 一艘位于美国境外,但被一名永久定居国外的美国公民所拥有的游艇被判定受美国税收管辖。 法院认为,征税权的存在不在于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位于美国国内,以及当事人是否是他国的永久居民。这种权力是以政府保护公民及其无论在何处的财产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换句话说,征税权的基础不在于财产的位置是在美国国内还是国外,也不在于该公民的居所位于美国国内还是国外,关键在于他作为公民同美国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美国政府对那些居住在国外且财产也在国外的美国公民拥有税收管辖权。 问题: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一国税务部门行使征税权的依据是什么?,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及美国国 会的有关规定,取得美国国籍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根据出生地原则而取得美国国籍 按照出生地主义原则标准,一个人只要出生在美国境内就可以取得美国国籍而获得美国公民资格,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为何。甚至只是路过美国的外国籍父母在美国境内生的孩子也能够成为美国的公民。但是,出生于外国驻美国使领馆的使节家庭的子女则不能够依此原则而获得美国国籍。,根据血统原则而自动取得美国国籍 只要美国公民在美国住过10年,而其中他们在14岁以后在美国度过满5年,他们在外国出生的孩子也是一出生就成为美国公民的。,归化即申请加入美国国籍获批准外国出生美国人 年满18岁,必须是非敌国侨民并且是合法进入美国,获得永久居留权(即所谓的美国绿卡)并在美国居住5年以上,在一州内居住至少满6个月。符合以上条件并希望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应通过美国司法部移民归化局向法院提出申请,得到2名美国公民的支持证明,接受移民归化局的审查,证明自己品德良好、信用可靠,具备基本的英语读、听、说、写的初步能力,了解基本的美国历史、政府结构及宪法的一般知识,主要是对美国历史上重要的事件、人物、政府组织机构和权力,美国宪法原则以及重要修正案内容有所了解;不属于如何极权或极端组织。经过法庭公开听证,确认符合所有条件后,由法院宣布授予美国公民资格。归化的公民必须宣誓效忠美国,履行作为美国公民的义务,并放弃原有国籍和对原来国家的效忠。,企业法人国籍确认,注册成立地,以下关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 权的正确表述是( ) A二者均是基于国家主权的属人效力 B二者均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的国籍法律关系 C二者均对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或财产征税 D居民税收管辖权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而公民税收管辖权只适用于自然人 E中国采用公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四.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一)定义: 是指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在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二)前提所得来源地的识别,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 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 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 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 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 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营业来源所得(经营所得,营业利润) (1)定义:指纳税人从事各种工商业经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亦称经营所得或营业利润。 (2)营业来源确定 营业机构或者场所所在地 商品交货地 销售合同签定地,(3)解决冲突的方法常设机构原则 Principle of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定义: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经营活动 的固定场所 特征 有一个活动场所 场所必须固定:确定的地理位置 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场所 依据 物的因素:固定性,永久性的场所 人的因素:非居民公司通过雇员在一国境 内经营活动,持续一定时间,物理性常设机构 定义:一个企业在东道国有一个固定场所,该企业的 营业全部或者部分通过该固定场所取得。 实质:物理性常设机构应当是未经注册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实体。(由于一个独立的注册法人是税法 上的独立实体) 形式: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工厂;车间(或 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 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或建筑, 装配或安装工程及有关监督活动和劳务活动等。,例外: 仅仅利用在缔约他方的固定场所购买商品或收集企业信息; 仅仅利用缔约他方的固定场所从事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等。 实质:税收范本协定明确禁止缔约国家对外国企业通过本国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和利润实现关系较远的一些活动进行征税。,美国A公司在中国北京设有经营销售办事处B(以下简称B办事处),并作为A公司在中国制造和销售的营业基地。在B办事处设立经营一段期间后中国税务部门与A公司驻B办事处的常驻代表就B办事处的所得税登记与缴纳问题发生争议。A公司代表提出:A公司为美国注册公司,而B办事处仅为A公司的驻外机构,不具有独立纳税主体地位,B办事处的所得税应纳入A公司的所得,并影响美国的税务机关按其所在国税率缴纳,而中国税务部门则提出:B办事处虽非中国法人,但中国税务部门虽其收入所得也具有税收征管权,该办事处在中国的所得税缴纳不影响美国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权,也不影响A公司的缴税利益,双方就此发生一系列争议或不同意见。,问: 如果税务机关对A公司下属B办事处具有税收管辖权,其根据是什么? 本案争议的B办事处具有何种税法上的地位?,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征税。 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形成建筑工地、进行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常设机构征税。,与对方国家不是税收协定缔约国 不受构成常设机构时间长短的限定的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双边税收协定是中国涉外税收征管的重要法律依据,由于税收协定的实施主要涉及缔约国双方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问题。 根据中国涉外税法的规定,外国居民在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时,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因此,中国税务机关首先必须认定该纳税人是否为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在涉外税法实践中,可按下述原则处理:,1、 外国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对与公司、企业相关的其他经济组织判断其是否为对方国家法人居民,税务机关可暂凭其办理税务登记时所填报的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和办理工商登记时由该企业的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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