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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规范医院设计要遵循相应医院规范之外,还要遵循这个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 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六章 第六章 医院设备第七章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附 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第三条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第五条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第六条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第十一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热力站)、洗衣房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表1建设规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面积指标 80 83 86 88 90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 规模部门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急诊部 3 3.1 3.2 3.3 3.4门诊部 19 19.4 19.8 20.2 20.6住院部 36 36.5 37 37.5 38医技科室 24 23.5 23 22.5 22保障系统 9 9 8.5 8 8行政管理 4 4 4 4 4院内生活 5 4.5 4.5 4.5 4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第十九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2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表3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面积指标 810 4 2.5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设面积指标 (m2) 表4建设项目项目名称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采暖锅炉房 453 553 553 840 840 1143 1143 1430 1430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10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900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60超高速CT(UFCT) X线数字减影装置室 310血液透析室(10床) 400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120洁净病房(4床) 300高压氧舱 小型(12人) 170中型(812人) 400大型(1820人) 600直线加速器 470同位素室 540ECT室 440内照(前装)、钻60、后装机 710放射性治疗病房(8床) 230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120制剂室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地下车库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健康体检 按实际需要报批注:本表未尽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一、 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二、 二、 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 三、 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四、 四、 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表5建设规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用地指标 117 115 113 111 109注:表中所列是综合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第二十六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8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6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用地25m2/辆和自行车用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八条 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社会化后,综合医院的各类专业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宜在医院附近。第二十九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三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不宜建设高层。门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第三十五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一、 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二、 二、 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三、 三、 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四、 四、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五、 五、 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第三十六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第三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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