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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xx公司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案例教育 作者: 日期:2 2012年度亿和输送带公司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案例教育记录公司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安全事故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工作。不但要向从业人员灌输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方针、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而且要普及安全知识,更重要的是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因此,安全教育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从根本上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抓好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是向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所必须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是企业建立安全文化的有效措施,是企业最终实现本质安全,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案例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事故案例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达到预防为主、安全发展、防范安全事故的目的。举例如下:毕节市红贵砖厂8.12触电事故案例的启示一、 事故简介:毕节市红贵砖厂位于海子街镇桥头村,2007年5月18日由福建人郑文标投资新建,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销售。2009年5月18日,四川乐山人胡恃贵与郑文标签订转让协议,郑文标以156.3万元将红贵砖厂转让给胡恃贵。胡恃贵接管砖厂后与其弟胡恃华轮流负责管理厂上的一切事务,同时聘请董松柏管理生产和安全,但胡与董之间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只用口头交付工作安排。2009年7月15日胡恃贵为了改造砖厂的生产环境,投资将砖厂进行彩钢大棚覆盖,并将此项工作包工包料承包给毕节市昌举冷作铆焊物资销售经营部(有营业执照)的罗昌举进行施工。但毕节市昌举冷作铆焊物资销售经营部从未取得从事施工建设的资质证书,其所用民工也未持有电工、焊工证。2009年8月12日下午5时左右,昌举冷作铆焊物资销售经营部所请的农民工雷在进行彩钢大棚的焊接作业过程中,移动铝合金梯子时,梯子通过该处10千伏高压输电线接触发生触电,雷当场被电击昏迷,承建彩钢大棚的负责人罗昌举联系120急救车将雷送毕节地区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于当天转省人民医院医治,2009年8月25日,雷在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雷死亡后,市安监局,海子街镇政府,海子街派出所于2009年8月26主持毕节市红贵砖厂和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协商处理并达成协议,由毕节市红贵砖厂赔偿死者家属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25万元,死者由其家属自己安埋。二、毕节市人民政府及市安监局的处理意见:2009年9月23日毕节市安监局会同毕节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乡企局、地方电力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全面深入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性质,经过事故分析会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提出处理建议:毕节市红贵砖厂,不重视安全生产,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彩钢大棚,且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施工作业,未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导致存在的安全隐患引发事故,对该事故应主要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及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根据贵州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毕节市红贵砖厂处以罚款2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实际投资人)胡恃贵处罚2000元的行政处罚。毕节市人民政府以毕市府(2010)29号作了批复,同意市安监局处理意见。三、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预防的,是可以不发生的,它给我们从业人员有些什么启示呢?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淡薄。胡恃贵(实际投资人)不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观念不强,安全意识薄弱,好心未能办得好事。建彩钢大棚未经安全设计,也未进行安全审查,导致彩钢大棚与高压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足的安全隐患也不知道,市安监局、市地电力公司在施工现场时对彩钢大棚与通过该处的高压输电线的周边距离进行勘验。现场10千伏海东高压线距地面5.94m,距彩钢大棚前端(事故点)平行距离2.9m,距彩钢大棚后端平行距离2.08m;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导线边缘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1-10千伏”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m,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修保护区“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毕节市红贵砖厂是在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彩钢大棚,违反国家电力设施保护规定,且在施工作业时使用铝合金梯子等容易导电且易接触输电线路的作业工具,已构成安全隐患,(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果当初建彩钢大棚时,向安监部门或电力部门咨询一下,或者请有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的单位参与此项工作,自己不懂人家懂,这个安全隐患没有了,事故自然也就不会发生,因此我们说管理安全,就是要“学法懂法用法”,遵章守纪,不能想当然。2、人的不安全行为。这起事故发生时,现场只有受害者作业人员本人,承包人和厂方都没有配备现场管理人员跟踪提示,加之施工人员未经培训持证上岗,没有相应的安全资质,不知道一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常识;不懂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的铝合金梯子是导体,在高压电线下使用,容易发生触电事故,但该厂还用此人上岗作业,其工作行为,构成了重大安全隐患。3、管理上的缺陷。红贵砖厂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时,明知施工单位没有施工资质,不具备施工资格,还是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其次未能明确施工方的安全施工责任,也没有具体的安全措施,未派人跟踪,未进行现场管理,明明存在安全隐患也不知道,岂能不造成安全事故?在向学员进行案例分析时,我们一定要结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讲解,用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理论联系实际,使学员在培训过程中,能融汇贯,加深理解,取得培训的效果,达到培训的目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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