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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荣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荣昌县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条件(一)本规定所指投资企业,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荣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地热资源以外的能源开采型企业,下同)、荣昌县辖区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来荣兴办的企业和本县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和县内现有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类别和投资方式不限。(二)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三)投资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国家和重庆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四)固定资产投入:生产性企业500万元以上,经营性企业300万元以上,各类大型专业市场3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增加投资20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和旅游开发项目(新建三星级酒店、旅游产品开发及打造旅游景点等)100万元以上。第二章 财税政策第三条 投资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享受以下鼓励政策:(一)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5000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8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二)非生产性企业(不包括餐饮、连锁店、一般农贸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四条 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投资企业的(以认定的证书为依据),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3年期满后,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仍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未来3年内,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第五条 对设在我县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工业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为我县提供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暂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第三章 土地政策第七条 投资企业用地,根据具体用地性质,通过挂牌、拍卖、招标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八条 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可实行租用,租用方式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具体商议。第九条 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或投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可按承包经营方式获得集体土地经营权;从事能源、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条 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承包者在有效承包期内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入股办企业。第四章 规费政策第十一条 县级部门(含市属部门)应收费的相关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公布后的标准收取。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免 (工本费除外,下同),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第十三条 发生在县境内的工业企业联合、兼并、收购、破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第十四条 新建各类大型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除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外,从市场投入运营之日起,免收3年县级行政性收费。第十五条 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和新办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期间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由县政府按50%奖励给企业。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新建三星级酒店、旅游产品开发及打造旅游景点等),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从运营之日起,免收三年行政性收费。 第五章 申报程序第十七条 享受财税奖励政策的审报程序: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投资企业正常生产后,于次年的3月30日前备齐相关资料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局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对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行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于当年的5月30日前给予兑现。第十八条 规费优惠的申报程序:投资企业认为符合本规定相关条款的, 应备齐证明资料向招商局提出申请,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县级有关部门据此办理。工业园区内企业直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由园区管委会直接办理。第六章 投资服务第十九条 荣昌县招商局是全县投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在园区管委会和招商局设立有客商投诉服务机构,同时,县政府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统一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并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及时办理投资者的投诉。第二十条 除入驻重庆荣昌工业园区的企业外,其余企业的行政性收费一律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次性收费、一道门办结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实行县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索要赞助、捐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及报销各种费用;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及县上有明确要求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各种收费性的培训、会议、考察、评比活动。对重点企业罚款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税务罚款除外,下同),须报经县政府分管工业领导同意。违反以上规定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纪律责任外,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实施责任追究,予以警诫或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直接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如属市直管部门的,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调整)。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对新办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实行预告提示制度和首查免罚制度。对除涉及刑事违法、安全生产、税收检查及发生突发事件外,确需检查的须经县政府分管工业的领导同意方可进入企业,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对未经批准擅自到企业检查的,并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凡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受到不法侵害,政法部门必须及时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的执行实行企业评价制度。每年综合目标考核前,由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监察局)、县目标督查办、县招商局联合组织考评,对执行本规定年度不满意率达30以上的单位和部门,将给予其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满意率达 30以上的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属市直管部门的建议调离其主要领导。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资者及其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子女在本地学校就读,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凡国家和重庆市给予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比本规定优惠的,投资者可选择享受。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出台后引进的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本规定出台前引进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荣昌委发200421号文件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荣昌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关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为坚定不移地实施“强兴工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工业经济的第一支撑作用,着力加快“六个荣昌”建设,早日实现“三大目标”,现就进一步扶持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目标奖励政策对全县范围内有发展潜力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可上档升级的,经企业自愿申请,与县政府签订责任书。即:企业规模由小型企业首次成长为中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由中型或者小型企业首次成长为大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鼓励工业企业上市对新上市(沪深A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三、设立过亿超千万奖以单个工业企业为奖励单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对当年销售产值上亿元且入库税金上200万元(实际入库税金,下同)的企业,发给奖金2万元;当年入库税金上1000万元的企业,发给奖金3万元;当年销售产值上亿元和当年入库税金上1000万元且税收增长15%以上的企业,按照新增入库税金县级所得部分的10%给予奖励,奖金不足3万元的按照3万元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奖企业,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奖牌;对获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年度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奖金70%用于奖励企业在荣昌的现职主要负责人,30%奖励其它现职负责人。四、设立“荣昌工业企业10强奖”对全县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完成销售收入上5000万元且入库税金上3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选用销售收入和入库税金的总量和增速4项指标(增速计算的最低基数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入库税金为300万元)。各考核指标的权数均为25,以符合条件企业每项指标的排位名次乘以权数的综合分值确定名次,在计分相同的情况下,纳税多的企业考核名次提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奖企业,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奖牌。奖金70%用于奖励企业在荣昌的现职主要负责人,30%奖励其它现职负责人。五、鼓励创品牌、创名牌奖励对在荣昌境内生产的工业企业,自主新获得一个中国世界名牌(国家质检总局认定)、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名牌产品、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市产品标准奖、重庆市知名产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荣昌县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6万元、6万元、6万元、2万元、2万元、0.5万元奖励(与县级政策不重复奖励)。六、实施新增技改生产设备补助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实施技改扩建的县内工业企业(与技改税收返还政策不重复申报,且在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下同),新购买成套生产设备 500万元以上且已用于在荣昌企业生产的,按照实际购买生产设备(以设备和发票为凭证)的2%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七、实行技改项目税收返回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新上技改扩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次年新增实际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以该企业技改扩建项目实际入库税金为基数,对次年新增的增值税、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50%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八、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贴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含外贸、物流企业,下同)(在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购销本县工业品在60%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简称外贸企业),承担工业品运输的工业自营物流企业(简称物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以上年度最高贷款额为基数)在1年以上的给予利息补贴,按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1.5%补贴(与市级政策合并使用),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九、新增用电用天然气补贴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且当年入库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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