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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TGC010-2012 原产地签证管理工作规范原产地签证工作培训教材二本教材依据山东检验检疫局原产地签证管理工作规范改编。原产地证签证工作一般流程:企业备案-电子申报-电子审核-(原产地调查,如需要)-缮制证书-现场审核-签发证书-归档原产地证签证工作流程图第一章 企业及申报人员管理1、申请人备案 申请各类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应在首次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前,到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申请人通过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进行现场审核,经原产地调查符合原产地规则后,予以备案。对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备案企业,应将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中的申报模式维护为“无资格申报”。2、原产地申办人员管理a) 原产地申办人员在申领产地证前,应取得原产地证临时申报员证或原产地证申报员证。b) 对于申请原产地证申报员证的,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对原产地申办人员进行业务考核。未经考核的原产地申办人员,向其发放原产地证临时申报员证,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原产地证申报员证。原产地证临时申报员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c) 每个申请人的原产地申办人员应控制在3人以内。除多个申请人为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公司的情况,每名原产地申办人员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申请人授权办理原产地证。3、企业信息的变更对于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在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A)基本信息的变更对于变更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等重要内容的,申请人应提交原产地证登记内容变更表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电子文档是否一致。如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纸质单证及复印件。B)原产地申办人员的变更新增原产地申办人员的,按照企业备案时申报员备案办理;撤销原产地申办人员的,申请人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撤销申请。C)签证种类或备案产品的变更申请人应提交的原产地证登记内容变更表。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原产地调查。第二章 原产地调查1、原产地调查的分类按调查的目的及在签证管理过程中所处的阶段,原产地调查可分为备案调查、签证调查、退证查询调查和异地调查。对于获得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完全原产产品,不再实施备案调查、签证调查和异地调查。2、备案调查企业申请产品备案时,检验检疫机构应批批实施资料审核、实地调查或异地调查。并结合辖区实际对备案调查实施分类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设定实地调查和异地调查的比例(不能低于申请产品备案企业数量的15%)。3、签证调查检验检疫机构在审签原产地证书过程中,为进一步核实证书的真实性或证书项下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可进行原产地调查。根据给惠国或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要求的宽严程度,结合申请人诚信状况、申请人原产地证申报能力以及本地区签证商品的特点,确定不同的签证抽查比例。签证调查可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调查或资料审核的方式。4、退证查询调查 检验检疫机构收到国外海关退证查询后,应结合查询函中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原产地调查。对于产品生产厂家在本辖区的,进行实地调查;对于产品产地不在本辖区的,应进行资料审核或异地调查。5、异地调查对于产地在异地的产品,签证地检验检疫机构可要求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配合开展原产地调查,从而确认产品的原产地。其他辖区企业购买德州辖区企业产品,申报原产地证书时,可委托生产企业在德州局办理异地调查手续,提供以下资料:a)填制完整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申请书;b)外贸企业委托书原件(暂无固定格式,需列明受委托人、货物基本信息即可)c)内贸合同、外贸发票、装箱单等复印件;d)未备案产品,提供货物原辅料采购发票或其他来源、价值证明。5、德州局原产地监管要求总体上,原产地监管有2项原则性要求:货物原产地的可控性、可追溯性。1、原产地的可控性:为确保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根据企业实际,对产品原辅料来源、使用比例、工艺流程、成品出库等环节进行全部或者选择性控制。如出口产品原辅料全部是国产原料,仅需对原辅料来源控制即可满足“中国原产”要求,如果原辅料含进口成份,对百分比标准原产地规则,要控制进口成份比例,对加工标准原产地规则,要控制工序流程。2、原产地的可追溯性:为了确保对国外退证查询外答复时,做到有理有据,维护企业在对方国家的信用,企业对出口货物批次所用原辅料、工序流程、运输情况应加以有时效期限的登记保存。企业对原辅料的来源、价值证明文件应登记保存;对库存原料、入出库情况应建立台帐并保存;根据原产地规则标准,视情况对原料配比、工序流程记录进行登记保存;对同一种原料既有进口、也有国产的,根据企业情况,可对进口原料单独存放、领用;也可在成品环节按照成品型号区分鉴别。有关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三年。第三章 原产的证书的申请与签发一、申请方式与签证流程原产地证签证采取电子签证方式。企业申请前应向有关软件供应商采购软件。如业务量较少,也可委托代理公司“代录入”申报数据,但不得委托办理签证、领证。签发程序主要包括电子数据审核、原产地调查、缮制原产地证书、书面资料审核、签发证书、归档等环节。二、电子数据审核企业通过申报软件成功发送电子申报信息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审核工作。需要开展原产地调查的,不含调查时间。对于现场签证,国家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我局原则上,对符合签证要求的0.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信息主要审核时间逻辑性、数据填制规范性、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不审核数据的真实性。审核要求参照各类原产地证书的一般审核要求和具体填制审核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将“审核通过”的回执反馈申请人;审核发现错误的,应将错误回执反馈申请人修改。三、缮制证书1、领取空白证书:申请人根据业务量情况,可在检验检疫局按照季度、半年、年度用量领取空白原产地证书。也可批批随报、随领、随核。2、缮制打印:申请人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发送的“审核正确,可以领证”的回执后,可缮制打印原产地证书。也可到检验检疫机构缮制打印原产地证书。3、申请人签字、盖章:证书打印完毕,应在规定位置签字、盖章,印章和签字笔迹不得重叠,印章及字迹应清晰可辨,不能模糊不清。签字应由申报员按照备案笔迹签署,他人不得代替签字。印章加盖备案的中英文签证印章。4、核销证书:申请人缮制原产地证书应使用正确的证书格式,并填写空白原产地证明书企业使用登记表,作废证书应注明作废、作废原因,使用完毕后交检验检疫机构核销,作废证书一并交回。检验检疫局定期抽查申请人空白原产地证书的使用记录。四、书面资料审核1、提交书面资料:证书缮制完毕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书,进行书面资料审核:a)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b)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原产地证书;c)出口货物商业发票;d)含进口成分的还需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e)证书中含船名、船次、启运日期等运输细节的,需提交提单;f)德州辖区以外生产货物,未备案产品,应提交异地调查结果单;g)更改证书应交回原签发证书h)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经省局批准的,实施无纸申报的,可不提交申请书和出口商业发票等书面资料。2、检验检疫机构审核:主要审核企业印章、申报员签字、资料数据一致性、真实性。审核通过的,按照各类原产地证书的签署要求在证书上签字盖章。一般原产地证书、转口证书和加工装配原产地证书需加盖“中英文签证章”;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需加盖“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明章”;其它优惠原产地证书、输欧盟蘑菇罐头证书和烟草真实性证书等原产地证书需加盖“普惠制专用章”。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证书仅在证书正本加盖印章,其它原产地证书正本和副本均需加盖印章,两页或两页以上的证书,应将相邻两页并行排列后在前页的右上角(证书编号处)与后页的左上角之间加盖骑缝章。3、缴费、发证审核通过的证书,申请人按照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领取证书。实施费用段结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日期前缴纳费用。领取证书时,申请人应对证书签发情况进行确认,确认是否签字盖章,印章是否加盖正确,以免出门差错。4、归档:签发完毕后,检验检疫机构将留存资料予以归档。对归档完毕的证书,如需更改,申请人应在申报软件中提交更改申请,重新编号。对未归档的证书,如需更改,检验检疫机构可将审核通过的电子证书退回,由申请人在原证书基础上修正,不重新编号,不提交更改申请。第四章 各类证书的申报要求一、原产地证书的一般申报要求1、通用要求:原产地证书应当按照原产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签发,做到货证相符,事证相符,单证相符;原产地证书一般于货物出运前申请,货物出运前未能及时申请的,亦可出运后办理。2、证书语种除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使用中文缮制外,原产地证书一般使用英文缮制,普惠制证书也可使用法文。唛头标记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填写。3、证书编号原产地证书证书号为16位,分别为证书类型字母+年份+机构代码+申请人登记号+证书流水号。每份原产地证书应按照规则进行唯一性编号。如:2014年,注册号为372200999的企业申请普惠制证书,此前本年度共签发11份各类原产地证书,其中普惠制证书签发5份,那么此次申请编号应为G133722009990006.4、收、发货人a)原产地证书中的发货人应为国内已登记的申请人,除一般原产地证书外,其它原产地证书的发货人均不能体现中间商。发货人应注明发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b)原产地证书中的收货人一栏应填写货物的最终收货人,最终收货人的国别应与目的国家一致(欧盟国家视为一个集团)。有特殊要求的证书,可不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但不能空项,可以填写“TO ORDER”。5、唛头标记唛头标记栏必须完整标明货物的唛头,不能出现非中国制造字样。6、品名品名描述栏必须详细描述出口货物的品名,所列品名应与申报HS编码一致,不能简单使用商品大类表示品名。7、原产地标准应根据不同种类原产地证书的要求,用正确的符号表示原产地标准。8、发票日期、申请日期与签证日期的逻辑关系发票日期、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保持正常的逻辑关系。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申请日期不能晚于签证日期。9、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a)一般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年;b)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欧盟和瑞士规定证书的有效期为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0个月,日本、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规定证书有效期为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加拿大规定为进口之日起2年,其它普惠制给惠国未作具体规定;c)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其它证书未作规定。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 重点程度:a)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b)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该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欧盟、土耳其、瑞士和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拦留空时,则可以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c)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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