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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的原则是:坚持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成本管理为重点,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努力降低成本费用,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按规定向上级单位缴纳上交款项,依法纳税,接受上级单位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公司财务部对所属各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集中管理是指实行集中财权、集中财力、集中核算管理。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负责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公司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特点制定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二)制订公司资金管理方案,负责和组织公司资金的筹集、调配、使用和管理,监控所属单位的资金使用,实施上交款的收缴,充分发挥资金的利用效率,保证资金的良性循环。(三)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四)实施项目部财务机构设置和财会人员的配备,指导和监察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五)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配合工程保障部做好固定资产购置、折旧和大修理费计提、处置、报废等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定期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果。(六)负责公司税收管理和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照税法和国家税收制度,积极做好各项税款的上缴工作。(七)组织和实施公司本级的财务收支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公司工会和职工持股会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八)负责公司经营所需各种银行保函和信贷证明的办理工作。(九)组织实施公司财会人员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件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普及、推广和管理。(十)负责完成上级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全面实行会计委派制,被委派会计代表公司履行对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责。被委派会计的管理职责按照公司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执行。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七条 各单位的货币资金由本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第八条 各单位对货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月底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财务预算、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填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汇总审核,综合平衡后交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形成当月正式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部门依据计划及领导审批支出单进行监督执行。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出纳由公司直接任命。各单位负责人的亲属、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思想道德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的人员,不得从事出纳工作。严禁外聘出纳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情况。对有赌博恶习、缺乏责任感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第十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禁止会计(指出纳岗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岗位,下同)、出纳一人兼。出纳岗位业务量较少时,在不影响办理出纳业务前提下,出纳人员可以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填制或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为依据。无会计人员填制或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凭证、收据、借据等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应当由会计人员保管和填制,出纳人员不得代为保管或填制。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除业主有特殊要求外,每个项目部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户。各单位原则上必须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为今后开通建行网上银行系统创造条件。第十三条 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办理。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业务。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按顺序号签发使用,定期盘点核对,作废支票要妥善保管。第十五条 各单位实行印鉴与票据分管制度。一般应由出纳人员分管票据和本人的印鉴,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结算财务专用章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印鉴。分管印鉴和票据的人员外出时,应将所分管的印鉴和票据交给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保管,严禁将全套印鉴和票据交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支票的使用和管理上必须注意如下事项:一、签发各类支票原则上必须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特殊情况须签发金额不确定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用途栏注明限额,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二、严禁各单位将空白支票交于他人作信用抵押。三、空白支票如果遗失,应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四、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五、撤消银行账户时必须将剩余的全部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时,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使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付款时,必须确认收取票据人员的身份并由本人签收。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并及时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终了,出纳人员根据对账结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草稿,连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并交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编制正式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一并保存,列入会计档案管理。第十九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现金。 第二十条 外出采购或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大额款项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携带大额现金。第二十一条 不允许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允许利用银行账户代为个人或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允许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允许存放账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交通不便和边远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多于五天,但不能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如有超储,应及时送存银行。第二十三条 存放现金应当配备保险柜,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应当安装防盗门、窗,并要有一定的安全、报警措施。存、取现金款额较大或离银行较远时,必须有机动车辆接送,并派人陪同保护。存取现金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项或逗留。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必须使用订本式账薄按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所有现金收支业务应及时逐笔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出纳人员应经常进行现金的清库和核对,确保账款相符。每月月末,会计人员要与出纳人员一起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发现账款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第二十五条 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印鉴、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物品的移交情况应编入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由移交、接交双方及监交会计人员、监交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各执一份。出纳人员临时外出,其工作由其他指定会计人员代理的,也应就所移交的事项(如现金、票据、账簿等)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外埠存款按银行存款的办法进行管理,有关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清理撤户。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必须经常进行清理核对,至少每月要由会计人员清理核对一次,特别要注意检查余款和因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是否及时入账。对于在途货币资金,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其在途时间是否正常。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备用金的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点备用金,严禁将备用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转借他人。备用金的借支与报销严格按公司经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如发现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浮多、短少,或有被盗、被挪用、被贪污嫌疑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和公司财务部报告。需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应及时报案。第四章 物资采购与存货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包括购买原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资。存货系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资等。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第三十一条 采购物资的货款结算必须以点验单和复检报告为依据,并经过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无点验单和按规定应进行复检的,不能办理结算手续。点验结果和复检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退货、拒付或扣减货款、向对方索赔等处理措施。第三十二条 对由于价高质次等原因造成购货款超付,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谁的责任,由谁负责在一定时间内追回,逾期未追回的部分应由责任人赔偿。由于超付款给企业(单位)造成的利息等经济损失,也应由责任人赔偿。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领料时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结算,防止因多领材料而造成超拨款。第三十四条 物资部门在每月底要认真清理发料单,将当月消耗的材料按领料单位和材料类别制成材料消耗汇总表,并随发料单一起报送至财务部门列销。第三十五条 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记账的单位,材料的发出、领用时,原则上选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发出、领用材料实际成本。方法选定后,不应随意变更,以保持会计核算的一致性。第三十六条 周转材料的摊销、保管、回收、报废管理。(一)、财务部门根据物资部门提供的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采用分期或分次摊销法计算摊销额,严禁使用一次摊销法摊销。(二)、财务部门对在用周转材料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监督在用周转材料动态,每季与物资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卡相符。(三)、施工现场拆除、回收的在用周转材料,经物资、技术部门鉴定,确定实际成新率(成色),并做出记录交财务部门调增或冲减有关工程成本。(四)、经鉴定周转材料确需报废时,物资部门应填制在用周转材料报废单,经领导批准后报废,其回收的残料交料库点收入账,财务部门对未摊销完的价值应补提摊销。(五)、在用周转材料丢失、损坏时,必须分析原因和责任,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处理。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在用周转材料,应进行整修,整修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第三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的收发、保管、摊销、报废及赔偿管理。(一)、财务部门和物资部门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建立明细台账进行实物管理,领用人领用时须在台账或卡片上签字。(二)、低值易耗品摊销,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三)、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经过物资部门鉴定,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交财务、物资部门注销。已报废注销低值易耗品有残值的,由物资部门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四)、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人提出报告,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由部门或班组分析并说明原因,经物资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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