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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患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 日期:2 浅析医患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吴天平(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四川省 成都市 610500) 摘要: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患者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案件迅速上升为备受关注社会热点之一。导致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除了涉及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外,还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保障体制、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及社会舆论等方面。如何对医患纠纷的产生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正确处理和有效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是各级医疗机构所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本文旨在揭示医患纠纷发生的现状,分析目前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提出如何处理和防范医患纠纷的对策。关键词:医患纠纷;现状;原因分析;对策医患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患者及其亲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对医疗行为和结果在其发生原因、过错责任等问题上由于分歧而导致的争议。这些纠纷大多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导致患者不满或是对患者身体造成损害而引起,也有的是患者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对医疗过程中出现的医疗意外或伴随发生的并发症认为没有达到治疗预期目的而导致。加之随着国家法律知识的普及,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对其就医时的知情权更加重视,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要求愈来愈高,一旦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与患者交流时对其尊重和理解不够,缺乏有效沟通,患者及其家属极易产生对立情绪。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发生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严重地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日益扩大。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导致医务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公正、有效的维护。如何正确处理好医患纠纷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是当前医患双方、政府相关部门,乃至全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一、近年来我区医患纠纷的现状不容乐观根据区卫生局对医患纠纷发布的的统计资料表明,2007年至2009年这三年,我区医患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医患纠纷发案频繁,数量有增无减。2007年至2009年之间,医患纠纷的发案率平均每年23.2起,当年较之上一年平均增加3%左右,也就是说平均半个月就会发生一起。(二)医患纠纷发生范围十分广泛。在统计资料中可以看到,大到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小到乡村卫生服务站、私人诊所等,每一个开展医疗业务的场所都发生过大大小小的医患纠纷,发案范围几乎涉及到每一个开展医疗业务的场所。(三)医患纠纷冲突不断升级,表现形式日趋激化。近年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中,由于对患者的治疗效果不满意,在与医方协商过程中,患者及家属越来越多的使用威胁、辱骂,殴打、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方式做出一系列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还有一些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以效果不好为由拒绝出院,拒绝缴纳住院费用的;更有甚者在患者死亡后,其家属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医院内摆设花圈、放鞭炮、烧纸钱和摆设灵堂。患方向医方进行索赔时漫天要价、行为偏激、人数众多,演变为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次数越来越多。(四)纠纷解决方式以双方协商为主,诉诸司法途径所占比例很低。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方采用和平方式进行协商解决的占少数,多数情况下是通过采取不正当甚至非法手段寻求解决。通过寻求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或到法院进行诉讼程序解决的只占很少一部分,原因就在于患者及家属认为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解决程序多、时间长。通过与医方协商解决时间短、成本低、快捷有效,因此家属与医方协商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2007年至2009年,医患纠纷中双方采取协商解决的占当年总数的比例分别为85.7%、86.4%和87.9%,呈逐年上升趋势。医患双方自行委托或通过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分别为7例、6例和4例。(五)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日益扩大。当前,医患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医患纠纷而演变为的社会治安、刑事案件对医疗机构和整个社会都带来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无视法律,动辄使用非理性的措施给医院施加压力,导致扰乱医疗秩序、损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屡屡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长期盘踞在医院周围,专门替人找医院闹事的职业“医闹”。他们抓住医方“息事宁人”的心态,以纠缠闹事、冲击医院为手段,达到目的后便从中收取佣金。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对相关医务人员造成了较大的心理伤害,使其缺乏安全感,不敢开展风险较大的手术或新业务、新技术,也在客观上促使医务人员今后在诊疗过程中注重采取保护性措施。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延长治疗周期等,不仅增加了患者及家属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二、目前医患纠纷具体原因分析(一)患方原因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制度逐步健全,患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也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医院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医疗过失和差错行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和受患者自身知识水平所限,容易对医疗效果产生过高的期望值,对病情的发展过于乐观或估计不足,一旦治疗效果与患者所期望的结果有所背离时就难以接受,从而导致发生纠纷。(二)医方原因一是医护人员服务态度差。患者到医院就诊,都希望能得到较好的基本服务和医疗技术服务。有些医务人员服务观念不强,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容易使患者和家属产生反感,一旦治疗效果不能达到其主观期望,就会成为发生医患纠纷的诱因。二是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医护人员平时不注重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时有出现未经患者同意暴露患者隐私部位或让其带教学生进行检查等情况,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有的为了图省事而不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有的不注意对诊疗过程中的书证、物证的保存;还有的由于经验、技术不到位对重大疾病误诊误治,以致出现医疗差错等,都成为导致医患纠纷的重大隐患。三是医院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科室之间或医护人员之间不团结,在对患者进行会诊或需要转科治疗时,对治疗方案固执己见,各自为阵;违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制度进行医疗活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四是医疗技术发展相对滞后。由于医学学科自身的局限性,人类对医学知识的研究还存在很多空白,对某些疾病的发病机理和治疗手段还缺乏科学完整的认识。一些中小医院本来不具备开展某项手术的条件,为顾及经济利益,仍不顾危险强行开展。另外,部分医院明知以自身能力不能对患者病情进行确诊或作有效治疗,不告知患者需立即转院治疗,拖延患者转院时机,这些也是导致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三)调处体制原因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处理医患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医患纠纷的三种处理方式:自行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自行协商是目前解决医患纠纷采用最为常见的方式,这种方式由医患双方自行商谈,一般缺少客观公正的中立机构介入,也无法对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也就无法弄清双方的责任划分。加之患者及家属此时的情绪不稳定,往往会认为责任全在医方,与医方关系紧张。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很容易和医方产生矛盾。即便双方通过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得出鉴定结论和责任划分,对医方来说也有失公平,进一步加深了医患纠纷处理的失序状态。行政调解是将医患纠纷上报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其进行处理,但往往由于患方认为卫生主管部门和医方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在处理过程中难免偏向医方而处理不公,不能完全信任为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与前两者相比,民事诉讼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后一条处理途径。最高人们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医疗纠纷造成的人身损害纳入范围内,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患方知道通过民事诉讼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可能出现久拖不决或者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的局面,因此哪怕医患纠纷已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患者及家属仍不放弃与医方协商,寻求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撤诉。(四)医疗费用原因由于我国目前仍是发展中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不足,而一方面医疗成本又在不断增加,不少公益性医院的日常运作模式也逐渐向社会市场化方向发展。医疗机构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和发展,越来越注重追求经济效益,不能兼顾到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看病贵”、“因病致贫”等现象已成为社会公认的难题。其原因就在于与医院、患者都密切相关的服务相关的药品、医用器械从生产、流通最后到患者手中或用在患者身上,中间经过太多不规范的环节。一些药械生产商或代理商采取给医生提成、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药品价格和医疗器械价格居高不下。一些医务人员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动辄对病人作高价检查项目,大量使用进口药品、增大药品使用剂量,对于价格相对低廉的国产药则尽量不用或少用,“以药养医”现象屡禁不止。虚高的医疗费用最终由病人买单,极易导致病人的不满,提高了医患纠纷发生的频率。(五)社会舆论导向原因某些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新闻轰动效应和卖点,在对医患纠纷进行报道时,主观上将患者医方推定为“弱势群体”,往往听取患方一家之言,在没有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凭借主管臆断推定医方责任,而忽视医疗活动的高风险性,治疗结果难以预测性等特征。对某些纠纷的不实报道和大肆宣扬,严重误导了社会大众对医疗机构的看法,有时还可能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媒体报道与现实情况的严重偏离,对医患关系的紧张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三、医患纠纷的防范对策(一)完善医疗和社会保障体制由于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不足,导致部分医院改变其社会公益性,更多地注重追求经济利益,“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等一系列不合理的医疗和社会保障体制是医患矛盾产生的根源。政府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加大投入支持力度,改善目前落后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患者双方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政府可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医疗风险赔偿基金,要求医疗机构强制购买投保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补充医疗责任商业险,将目前由医疗机构一家承担医疗风险变为由政府、医疗机构、患者、保险公司多方分担。同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扩大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覆盖范围,增加医保覆盖率,让广大患者看病有保障、达到减轻患者因患病而造成的重大经济负担。(二)提高医院管理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必须强化医院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在院内为医护人员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建立稳定的医护人员队伍。改善医疗服务硬件设施,根据医疗行业的特点,按照标准化和现代化的要求,为患者营造一个宽松、舒适的就诊环境。有计划的组织各类医务人员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出现医疗差错的几率。在患者诊疗过程中,要加强与患方的沟通和理解,促进相互信赖与合作,融洽关系。抓好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诊疗技术水平,为病人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加强医务人员责任心和医德医风建设,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管理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的发生。(三)完善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制度 加大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改革,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处理医患纠纷案件实现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证。目前针对医疗纠纷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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