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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讲 解 2017年5月 一、2016年汇缴相关问题的明确 二、讲解总局2017年10号公告 三、视频演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 示服务系统” (一)工资薪金问题 1.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 握:国税函2009.3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 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 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 为目的。 一、2016年汇缴相关问题的明确 2.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 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2015年34号公告)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 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 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3.通讯费(津地税企所(2010)5号)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 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 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 职工福利费管理。 4.午餐费补贴(津地税企所(2010)5号) 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 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5.冬季取暖费标准(津地税企所(2010)5号) 企业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 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6.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津地税企 所(2010)5号)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 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 通补贴或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 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7.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 题(2015年34号公告)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 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 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 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 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 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 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 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 (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 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 ),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 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 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津地税企所(2010)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 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 他商业保险费的具体口径 1.特殊工种是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从事特殊 岗位工作的统称,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 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特殊工种国家有名录,有明确规定,如户外高空危险作业 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 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 炭法: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 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安服务管 理条例:保安从业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岗位 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空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企 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矿井等高危 作业的人员办理团队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 他商业保险费,依据2016年80号公告关于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职工因 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 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 (四)凭证和附送资料类问题 1.企业差旅费税前扣除问题(津地税企所( 2010)5号) 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 规定,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 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 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 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在税 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 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四)凭证和附送资料类问题 2.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在当年取 得有效凭证税前扣除问题 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对企业当年度实际 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 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 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 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 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无钱支付或经济纠 纷 (四)凭证和附送资料类问题 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因汇 缴期内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没有在发生当年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 有效凭证并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 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 期限不得超过5年。 3.地税发票超期适用的问题。 根据2016年23号公告,营改增之前纳税人在地税领购 的发票只能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比如医 院、博物馆的发票可以使用到2016年8月31日(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 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192号)。 在汇缴辅导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地税发票在超期适用 ,比如餐饮票、交通票、住宿票、停车票等等,过了 2016年6月30日这些发票还在企业内部进行差旅费报 销,对于这部分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国税发 2008-88号),不能税前扣除。 4.纳税人取得异常发票的处理 受票方取得的当年度异常发票,在季度 预缴时按企业实际利润进行申报; 但在汇算清缴时,取得的异常发票暂不 允许在税前扣除,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受票方取得的以前年度异常发票,暂不 允许在税前扣除,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76号 一、2016年汇缴相关问题的明确 二、讲解总局2017年10号公告 三、视频演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 示服务系统” 二、讲解总局2017年10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 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 告) 1.适用范围 本系统适用对象为网上申报的查账征收居 民企业纳税人。 2.服务内容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 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 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 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 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 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 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目 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 险。 3.运行流程 (一)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 年版)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 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 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二)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 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 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 程序; (三)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 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 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30 秒 4.有关说明 1.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 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 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2.本系统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纳税人可 以选择本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也可以直接进入 纳税申报程序。 3纳税人使用本系统进行风险扫描,需要 在正式申报纳税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 报方式提交税务机关,并完成相关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备案。 一、2016年汇缴相关问题的明确 二、讲解总局2017年10号公告 三、视频演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 示服务系统”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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