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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网校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复制必究1 北海会计税务实务: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五)北海会计税务实务: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五)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 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高顿网校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复制必究2 (三)2011 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 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 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 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 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 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 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 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 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 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 植”项目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 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 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高顿网校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复制必究3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 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 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二)财税2008149 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 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 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 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 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 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 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 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 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 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 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 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 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 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 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 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 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 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顿网校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复制必究4 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 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 第二类 限制类 一、农林业 1、天然草场超载放牧 2、单线 5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 3、单线 3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 4、1000 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5、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 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6、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 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7、松脂初加工项目 8、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 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9、1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10、珍稀植物的根雕制造业 11、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 12、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 13、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 14、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 15、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高顿网校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复制必究5 16、在林地上从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四)、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2009 年 6 月 2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生物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再按照研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按 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生物农业、生物医药、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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