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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政策解读 麦克维尔空调制冷(苏州)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俞玲 涉及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神 社会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细则解读 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功能介绍 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 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神 1、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2、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 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基金,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4、明确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全国统一转移。参保人员在未达退休 年龄之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社会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2011/7/1-至 今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 积金)制度 1997/4/1- 2011/6/30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 园区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经济发展和公共 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趋 势和园区实际而建立的一项综合的社会保障制 度,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 险和住房保障等一揽子的社会保障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 施。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为了贯彻 落实社会保险法,苏州工业园区对原公积金制度 进行了调整,施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细则解读 原公积金甲 类综合会员 原公积金 乙类综合会员 首次进入园区 工作的新会员 参加 可选择 甲类综合 保障计划 乙类综合 保障计划 住房公积金 制度 社会保障计划类型新入职员工 细则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规定 保障计划类型及选择 园区公积金 个人 账户 统筹 账户 基本养老 医疗 住房 失业 工伤 医疗 养老 生育 账户分账设置 账户设置和缴费比例 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入账比例(单位%) 时间 缴费比例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总比例单位个人 个人账户统筹账户 养老 医疗住房特殊补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个人补充 2015.7.1-2016.6.3046.52818.5263169.55.5210.51 2016.7.1后46.427.918.5263168720.90.51 住房可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对等缴交,基数浮动比例:8%12% 乙类+住房社会保障计划入账比例(单位%) 时间 缴费比例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总比例单位个人 个人账户统筹账户 养老医疗住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2015.7.1-2016.6.3046.52818.5831615210.51 2016.7.1后46.427.918.583161520.90.51 住房可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对等缴交,基数浮动比例:8%12% 甲类综合社会保障的入账比例 每年的7月份会调整一次 乙类社会保障计划入账比例(单位%) 时间 缴费比例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总比例单位个人 个人账户统筹账户 养老医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2015.7.1-2016.6.3030.52010.58315210.51 2016.7.1后30.419.910.5831520.90.51 缴费基数的确定 用人单位根据参保员工工资收入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收入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劳动报酬: 工资 奖金 津贴 补贴 缴费基数上、下限 按照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每年7月份调整 征缴参保员工工资收入超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社 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员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必须按缴费基数下 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 案例 参保类型 2015年度2016年度 (2015.7.1-2016.6.30)(2016.7.1-2017.6.30) 上限(元)下限(元)上限(元)下限(元)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177002697182452697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167382697182452697 住房公积金177002697181002697 1、某甲类计划员工,2016年7月的工资总额为20000元。此员工当月的缴费 基数是( ) 2、某乙类计划员工,因为8月份请了很多天的事假,其当月的工资总额为 2000元。此员工当月的缴费基数是( ) 18245 2697 超出部分的1755是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必须按照缴费基数的下限来缴纳社会保险 细则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园区内转移 参保员工在园区内用人单位之间就业流动的,其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应办理转移接续。 社会(公积金)关系转出 基本养老保险:中心为参保员工开具全国统一格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照 国家省市养老转移接续政策办理,如果甲类综合保障会员借用过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 户基金购房,转移时,存储额不足转移所需基金的,需由本人的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余 额或现金补足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由中心为其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办理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 额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员工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同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由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员工未动用过普通专户存款或借用养老补充账 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在办理转出时,其住房账户存储额按规定全额转出。 如参保员工已办理了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向区外转移且住房公积金基金未转出的,可根 据条件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的住房账户、普通专户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注: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维持可提可转,提取比例不变。 社会(公积金)关系转入 参保员工从园区外用人单位向园区内用人单位流动的,用人单位在办理人员新参保登记手续 后,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至中心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住房等转入接续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市养老转移接续政策办理,转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转入中心,由中心计入其本人社会 保险(公积金)医疗个人账户内,与园区缴费部分累加,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参保员工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及缴费年限证明 ,转入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转出地住房公积金转移有关政策的规定转入中心或 提取,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细则三: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1、享受养老待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参保员工养老个人账户和社 会统筹账户基金达到基本养老 保险应计存款额。 如不足 十五年 园区户籍: 可后延缴费至满十五年 非园区户籍: 可转入户籍所在地后延缴费; 也可转入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养 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名词解释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计算方法 1、社保(公积金)制度实施前 公积金缴费部分应计存款额= (XnCn) Xn表示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园区公积金期间各月的缴费基数; Cn 表示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园区公积金期间各月对应的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入账比例。 2、社保(公积金)制度实施后 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部分应计存款额 = (XnCn) Xn表示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后社保(公积金)各月的缴费基数; Cn 表示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后参加园区社保(公积金)期间各月对应的养老个人账户及养老统筹账户入账比例 。 基本养老金享受待遇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个人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也越高 细则四: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参保员工自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享有相应 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住院以及大病补充保险 等项目。 注:参保员工因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市民卡期间在 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三个月之内至中心办理现金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细则五: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 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配套细则六: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失业保险待遇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规定缴纳失业 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待遇享受期限: 累计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 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未领取完的期限合并计 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业保险 金期限,但可以继续领取前次失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 细则七: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参保员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 险费满10个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一次性生 育补贴等。 返 回 细则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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