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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派遣协议编号: 人员派遣协议 二零一六年 月 日10甲方(用工单位):乙方(派遣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有关政策及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有关事宜协议如下,并共同遵守执行。第一章 总 则1、定义(1)甲方系指接受以人员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乙方系指依法成立的人员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人员”系指甲方根据派遣岗位需要委托乙方提供的派遣工作人员。(2)甲方与乙方签订人员派遣协议(指本协议),甲方承担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的责任义务,乙方承担用人单位对派遣人员的责任义务。(3)被派遣人员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在聘用期间与乙方形成劳动关系。被派遣人员与甲方签订劳务协议,根据甲方岗位说明书约定的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员工手册所包含的内容等具体事项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系劳务关系,该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和被派遣人员各持一份。2、费用(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派遣费用包括:1. 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2. 被派遣人员的保险基金费用;3.派遣服务管理费用。(2)“劳动报酬”系指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甲方通过乙方支付予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各类补贴等费用。甲方按月将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于乙方,乙方不得克扣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在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代发,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派遣人员的薪资结构和相应标准按甲方的规定执行,且底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保险基金费用”由“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两部分组成。“社会保险费”系指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被派遣人员建立的社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指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被派遣人员建立的住房公积金。甲方按月将被派遣人员的相关保险基金费用支付于乙方,乙方应及时办理并足额缴纳(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在员工薪资中代为扣除)。被派遣人员保险基金缴费基数按甲方的规定执行,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3)“派遣服务管理费用”系指根据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由甲方支付乙方的人员管理服务费。根据甲方实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数量,甲方每月每人支付乙方的派遣服务管理费为: (人民币大写: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根据岗位说明书及用工通知单的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被派遣人员,并应与乙方提供的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协议。2、甲方有权对被派遣人员按照乙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内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被派遣人员终止试用;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测评合格的,可转为正式用工人员,其用工期限自试用之日起计算。3、甲方有权对被派遣人员进行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以及提供技术、业务等方面所必须的培训。4、甲方对被派遣人员应视同本单位人员,有权对被派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按照甲方有关管理制度给予奖励和处罚,并及时将工作表现、考勤、遵章守纪等情况每月定期与人员派遣结算表一同书面提供乙方。5、如被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与被派遣人员的用工关系:a、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b、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用人、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致使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 效的;f、被派遣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g、执行非全日制用工的。h、被派遣人员不履行甲方岗位职责,违反甲方安全操作规程,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i、被派遣人员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J、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未通过岗位测试、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等)。以上i、j条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担用工期内的员工经济补偿等相关责任(补偿金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执行);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6、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2.2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保障被派遣人员享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派遣用工范围、用工规定,合法、平等用工。2、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用工制度及本协议的约定,为被派遣人员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劳务报酬以及为完成工作的各项保障和用工届满后的工资补偿支付条件。甲方对被派遣人员连续用工的,应当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3、甲方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次派遣到其它用人单位。4、甲方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等按甲方提供的岗位说明书、用工通知单和相关规定执行,并于劳务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劳务协议一份。5、甲方的用工制度应严格执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时标准,甲方安排被派遣人员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符合加班条件或施行绩效工作的,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6、用工期间甲方无合法(正当)理由提前解除与被派遣人员的劳务关系的,甲方应按照被派遣人员在甲方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相当于该被派遣人员一个月的工资,此工资为该被派遣人员被解聘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工作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如甲方提前无合法(正当)理由与被派遣人员解除劳务关系,致使被派遣人员无工作岗位期间,甲方应按月通过乙方向被派遣人员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7、甲方因经营状况恶化,不能持续经营或经营性裁员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被派遣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乙方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甲方说明情况,听取甲方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8、除被派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和人员派遣协议之约定外,被派遣人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提前解除与被派遣人员的用工关系: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在甲方工作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d、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9、被派遣员工在结婚、生育、探亲、年假以及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工单位停工、停业期间的工资、社保由甲方按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被派遣员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乙方负责到生育保险机构办理,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甲方补足。10、被派遣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医疗费用报销,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由乙方负责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被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和社保费用由甲方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支付。11、被派遣人员因发生工伤、致残、死亡,经法定机构认定,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费用乙方负责到工伤保险机构办理。其他费用如停工期间的工资、社保、生活护理、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甲方支付。第三章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3.1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被派遣人员的调入(出)手续、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招工、入伍、上学、职称评定、转正定级、政审、组织关系转接等管理工作。2、乙方应协助甲方协调、指导被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3、根据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被派遣人员的不同类别,缴纳被派遣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具体按参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4、乙方应在甲方的协助下,妥善处理被派遣人员工伤、死亡等善后处理事宜。5、凡在甲方涉密岗位工作过的被派遣人员(仅限签有保密协议且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竞业期限内由甲方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结束甲方工作两年内,或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该被派遣人员派遣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6、乙方应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涉及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的条款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共同履行该合同。7、乙方应当将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8、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劳动、人事政策方面的一般性法规咨询。9、听取甲方和被派遣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派遣工作。10、收到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后,乙方应当按时支付被派遣人员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克扣。3.2 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2、乙方有权在为甲方提供了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后,每月向甲方收取相关的派遣费用。3、乙方为了解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的表现,有权去甲方实地了解或咨询被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根据具体情况索取相关书面材料。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月提供被派遣人员上一个月的考勤和遵章守纪鉴定表情况,并作为向甲方收取被派遣人员劳动报酬和支付各项费用的依据。如果甲方未按时提交考勤和遵章守纪鉴定表的视为被派遣人员考勤、遵章守纪合格。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国家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用工制度和规章制度,为被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金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充分、及时、有效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否则均属违约。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提前调回或变换被派遣人员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实际赔偿责任。3、甲方无故延迟支付乙方派遣费用给乙方和被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补交以上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并应承担迟延支付部分每逾期一日5的迟延滞纳金;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除补交相关费用外还应承担应付款项全额30%的违约金。4、甲方因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在本协议履行期内需要裁减被派遣人员的(除乙方派遣员工违反本协议2.1第5款之规定),因甲方原因需提前与被派遣人员解除用工关系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向裁减的被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5、因甲方过错或重大过失致使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被派遣人员委托,乙方有权代理被派遣人员向甲方主张权利。6、因甲方过错致使被派遣人员向乙方主张权利的,或劳动行政部门处罚乙方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因被派遣员工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可接受甲方委托,向被派遣人员主张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五章 费用及结算1、甲方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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