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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医生)的医保服务行为,推进医保服务医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医保服务医生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要求,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条件,履行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相关手续,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本规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生医保服务行为的管理。本规则所称的医保服务行为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服务时发生的诊疗、护理、用药和医用材料使用、收费管理和费用结算等行为。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及其医疗行为的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管。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医保服务医生和申报、医保服务行为和日常管理,会同医保部门做好本单位医保服务医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等工作。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服务医生和确认、医保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管,协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服务医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等工作。和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指导,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情况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纳入其管理范围。第四条 省经办机构建立全省医保服务医生信息库,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保服务医生信息库,所有医保服务医生相关信息须录入相应医保服务医生信息库。第二章 确认和职责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申请确认医保服务医生;1.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注册;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过往无严重违反医保服务各项规定的不良记录;4.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知识培训。第六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医师,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确认表,附相关证件,报送所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查确认,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即成为医保服务医生。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医保服务医生时,可根据医保服务现实需求,从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名单中有针对性遴选确认。医保服务医生经审查确认、审核备案后,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医生集体协议,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外公布和告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多点执业的医师由其注册的医疗机构负责培训和管理。第七条 医保服务医生除遵守执业医师法第三章规定的执业规则外,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有关条款。2.严格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编写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培训资料,制作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知识考试试卷,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服务医生的培训、管理等工作。第九条医保服务医生工作变动、个人信息变化时,由其所属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到所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医生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非医保服务医生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急诊、急救除外。第三章 记分管理第十一条 对医保服务医生的医保服务行为实行诚信检查记分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医保服务行为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本规则行为者应严肃纠正查处,并及时将纠正查处的医保服务违法违规情况报告所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保服务医生的医保服务行为实施检查和记分。经检查凡按本规则规定应扣分的即予以扣分,扣分情况须定期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录入医保服务医生医保服务行为诚信记录。第十二条 检查的方式包括:1.信息网络监控;2.日常查房走访;3.定期检查;4.专项稽查;5.受理举报;6.聘请第三方监督检查;7.其他适当方式。第十三条 医保服务医生年度初始分值为12分,记分不跨年度累计。记分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第一例扣1分:1.推诿、拒绝接诊参保患者;2.违反处方管理规定;3.使用特殊药品、材料、检查、治疗等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批准手续;4.诊疗行为未执行病人(或家属)知情同意制度;5.经审核认定违规诊疗、用药费用占住院费用5%以上。(二)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每一例扣3分:1.未严格把握住院标准而接受其住院;2.未按规定办理转科、转院手续;3.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非急诊15日内接受其重复住院;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三)采取虚开医嘱处方、以药易物等手段,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物品置换为目录内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费用,每一例扣6分。(四)本人或协助他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欺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一例扣12分。(五)有未列入上述四项范围内的其他医保服务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酌情扣分。第十四条 医保服务医生个人累计扣分情况应按以下办法处理:1.一个年度内,累计扣6分后,由所属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扣9-11分后,2个月内该医保服务医生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所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或医生本人承担,经办机构不予结算;扣完12分后,12个月内该医保服务医生在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所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或医生本人承担,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处理期满后该医师须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知识培训,由经办机构对其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确认为医保服务医生。两次扣完12分的终身不得确认为医保服务医生。2.对医保服务医生的扣分情况,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书面通知其所属的定点医疗机构,该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其本人。3.医保服务医生对本人扣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得知扣分情况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第四章 奖励和约束第十五条 医保服务医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医保服务行为奖惩情况纳入本人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绩效工资调整的考察范围并作为重要依据;其他医保服务医生,其医保服务行为奖惩情况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范围并作为该用人单位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第十六条 连续2年(含2年)以上未发生违规扣分情况,医保服务成绩突出的医保服务医生,可评为医保服务星级医生,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应挂牌宣示,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其事迹。第十七条 医保服务医生医保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医保服务医生医保服务行为诚信检查记分情况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不定期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承担医保服务职能的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管理服务人员等,参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暂行)进行管理。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必备条款。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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