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1页
第2页 / 共41页
第3页 / 共41页
第4页 / 共41页
第5页 / 共41页
第6页 / 共41页
第7页 / 共41页
第8页 / 共41页
第9页 / 共41页
第10页 / 共41页
亲,该文档总共4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 际 法 主 编:程晓霞 余民才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n 第一章 导 论 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重点: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主体 难点:国际法的性质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n一、国际法的名称 n 市民法 n古罗马 n 万民法 :近代国际法的前身 , n 后称万国法。 q格老秀斯(荷兰)【近代国际法奠基人】 n“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 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q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 “国家间的 法” q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正式 使用“国际法”这一概念。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q清末,国际法被介绍到中国,仍使用万国法 的概念。 1864年丁韪良 将美国国际法学 家惠顿的国际法名著国际法原理译为中 文,称万国公法。 q1873年,日本人箕作麟祥将万国公法改译 为“国际法”,之后传入中国,被中国法学界 广泛采用。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n二、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n(一)国际法的定义 n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形成的,调整国际 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 惯和国际条约为其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 拘束力的原则和规范的总体。 n(二)国际法的特征 案例: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例:英伊石油公司案 n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 国一家私有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 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 特许权。1951年3月至5月间,伊朗议会 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 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 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 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 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 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 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n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权 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法 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 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 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 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 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 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 约的争端。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n(二)国际法的特征 n1、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 n2、主体-主要是国家。 n3、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n4、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 。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n三、国际法的性质 n(一)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n1、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 n2、在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场合,国际法的规 则被很好地遵守。 n3、国际法的法律性也突出表现在对违法行为 的处罚上。 n4、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 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这种情况是当 前国际社会本身的性质造成的。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n(二)国际法的国际性 n社会基础的国际性; n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n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n国际正义; n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n国际法治 n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所共同创立的,是反映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意志的法律。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n法的渊源,指的是效力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的效力通过何种形式表现出来。 n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 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 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n“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 n(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 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n(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 律者; n(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n(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 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 资料者。 n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 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n(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的分类 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 性质 缔约国数量 双边条约 多边条约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二)国际习惯 n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 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n两国交兵不斩来使 ;公海自由原则 n海战习惯 :假旗问题;封锁权 ;攻击敌舰权 ; n 纳降的义务;救生的义务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n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 是各国重复采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 法律规范 n国际惯例,即作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 是尚未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惯常行为 n2、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 : n物质因素(客观因素)- 各国重复的类似行 为 n心理因素(主观因素) -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 束力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 3、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 n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 、确认习惯法。 n(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 媒介起作用。 n(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n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 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4、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 n(1)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方面的实践,主 要表现于条约、宣言、声明及各种外交文 书中; n(2)国际组织的实践,主要表现于决议、 判决中; n(3)国家内部的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 判决、行政命令等形式中。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 “哈瓦那号案” ;“北海大陆架案” n案例:“北海大陆架案” n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 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 签订了德丹条约。 n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 ,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 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 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 案例:“北海大陆架案” n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 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 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 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 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 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 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 n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 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 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 ,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n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 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 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 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 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 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 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 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 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 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n该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所必须具 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n第一,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 ,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 n第二,该条约已得到很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 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但以这种 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 n第三,就时间因素而言,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 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然妨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规则 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国际习惯,然而不可缺少的 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 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的实践;不仅如此,国家实践 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 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三)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 判案件时可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 国所承认者”。 n1、认为一般法律原则也就是国际法的一般 原则或基本原则 n2、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来自“一般法律意识” n3、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各个法律体系的 共有的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n1、司法判例 n国际法院的判例 n2、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著作 n格劳秀斯的著作 n3、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n联合国 思考: n1、司法判例的范围? n国际审判机关(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 法法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 际刑事法庭) n2、接受司法判例作为辅助渊源是否意味 国际法是判例法?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三、国际法的编纂 (一)依编纂形式分为: 全面法典化、个别法典化; (二)依编纂者分: 官方编纂 非官方编纂:边沁首倡 (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国际法的编 纂 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1款规定:“大会 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提倡国 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国际法委员会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n引言:“台湾参与联合国”等提案连遭挫败 n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n(一)定义 n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 上的义务的能力,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 偿能力者。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n(二)条件 n国际法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n1.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n2.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 力。 n3、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n二、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n 1、国家具有主权。 n 2、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 n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n三、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n1.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得到了许多 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的确认 。 n2.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客观存在 的。但是,它们的权利和义务是有一定范 围和局限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n四、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n1. 民族自决原则-法律基础 。 n2. 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 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n3. 争取独立的民族参加国际关系的范围是 有限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是有限 的。 n五、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n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n(一)一元论 n 1、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n 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n(二)二元论: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 n(三)联系论 n 1、在制定上,国际法的制定者和国内 法的制定者都与国家有关。 n 2、在内容上,两者有联系 n 3、在执行上,两者需要配合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n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n(一)摆正位置 n 1、正确对待国际法。 n 2、摆正国内法位置 。 (1)国内立法不得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相抵 触。 (2)一国对参加的条约应该遵守并受其约束。 转化:制定新的国内法,赋予条约规则以国 内法效力,即条约的“国内法化” 。 英国 并入: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法律秩 序中直接予以适用。美国 (3)国内法规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条约义务。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n(二)解决冲突 n1、英国 2、美国 3、法国 n4、德国 5、日本 6、前苏联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n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n1、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 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该条约,但保留条款 除外。 n2、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