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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规程高铁部分第七章 供电、给水牵引供电第176条 为保持牵引供电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牵引供电系统安全运行,应设供电段等供电维修机构。供电维修机构管辖范围应根据线路及供电设备条件确定。牵引供电设备包括变电设备(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接触网和远动系统。第177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的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应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列车密度和运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标称电压值为25 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 kV,短时(5 min)最高工作电压为29 kV,最低工作电压为20 kV。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运行期间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第178条 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电力设备状况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的条件,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第179条 接触网的分段、分相设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牵引的列车、动车组正常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分相的位置应避免设在进出站和变坡点区段。双线电气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枢纽及较大车站应设开闭所。接触网不得引接非牵引负荷。第180条 牵引供电设备检修、试验和抢修应配备牵引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接触网抢修车列,绝缘子冲洗设备等设备、设施。第181条 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见第7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合金材质。第7表 接触网最小张力列车运行速度(km/h)综合张力(kN)接触线张力(kN)160v2003015200v300404525300v350485528.5第182条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 500 mm;接触线悬挂点高度不宜小于5 300 mm,接触线最低点高度不小于5 150 mm,站场和区间接触网的高度应一致。在电气化铁路竣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线路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工务单位要共同复查确认,有砟轨道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 mm。特殊情况需调整轨面标准线时,由供电、工务部门共同确认,并经铁路局批准。第183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 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 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构)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 mm。当海拔超过1 000 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大风、严寒地区应预留风力、覆冰对绝缘距离影响的安全余量。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 000 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路基地段,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 100 mm。第184条 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应符合第8表和第9表的规定。第8表 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电线路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跨越接触网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kV)电力线至接触网的垂直距离(mm)35以上至1103 0002204 0003305 0005006 000第9表 跨越接触网的超高压架空电线路距轨面最小垂直距离跨越接触网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kV)距轨面最小垂直距离(mm)75021 5001 00027 000(单回)25 000(双回)直流80021 50035 kV及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下穿过铁路。接触网支柱不应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特殊情况需附挂时,应经铁路总公司批准。第185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 000 mm。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准进行。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第186条 牵引、电力变配电所控制室,应采取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控制、保护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技术管理规程普铁部分第七章 供电、给水牵引供电第196条 为保持牵引供电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牵引供电系统安全运行,应设供电段等供电维修机构。 供电维修机构管辖范围应根据线路及供电设备条件确定。牵引供电设备包括变电设备(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接触网和远动系统。第197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的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应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列车密度和运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标称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 kV,短时(5 min)最高工作电压为29 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 kV。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运行期间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第198条 牵引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设备状况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的条件,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第199条 接触网的分段、分相设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牵引的列车、动车组正常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分相的位置应避免设在进出站和变坡点区段。双线电气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第200条 牵引供电设备检修、试验和抢修应配备牵引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接触网抢修车列,绝缘子冲洗设备等设备、设施。第201条 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见第10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合金材质。第10表 接触网最小张力列车运行速度(km/h)综合张力(kN)接触线张力(kN)v1202510120v1602813160v2003015第202条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 500 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5 700 mm(旧线改造不小于5 330 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6 200 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双层集装箱运输的线路,不小于6 330 mm。在电气化铁路竣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线路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工务单位要共同复查确认,有砟轨道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 mm。特殊情况需调整轨面标准线时,由供电、工务部门共同确认,并经铁路局批准。第203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 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 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构)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 mm。当海拔超过1 000 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大风、严寒地区应预留风力、覆冰对绝缘距离影响的安全余量。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 000 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路基地段,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 100 mm。第204条 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应符合第11表和第12表的规定:第11表 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电线路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跨越接触网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kV)电力线至接触网的垂直距离(mm)35 及以上至110 3 000 220 4 000 330 5 000 500 6 000 第12表 跨越接触网的超高压架空电线路距轨面最小垂直距离跨越接触网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kV)距轨面最小垂直距离(mm)750 21 500 1 000 27 000 (单回)25 000 (双回)直流800 21 500 35 kV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下穿过铁路。接触网支柱不应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特殊情况需附挂时,应经铁路局批准。第205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 000 mm。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准进行。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第206条 牵引、电力变配电所控制室,应采取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控制、保护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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