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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大剧院少儿艺术培训中心章程(2011年 月 日第 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 月 日廊坊市教育局核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培训中心制度,促进培训中心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培训中心名称: 固安大剧院少儿艺术培训中心英文名称:无培训中心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中街93号第三条 培训中心是由 出资举办,经 批准设立少儿艺术培训机构,主要实施以 等艺术为主的艺术专业、非专业的培训教育,面向固安县招生,设计规模 人。第四条 培训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养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培训中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第五条 培训中心坚持依法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创新培训机构的办学理念、体制、机制和模式,建设现代艺术培训制度。第六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事务公开,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民主权利。第七条 培训中心的审批机关为 、登记机关为 ,培训中心依法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培训中心实行固安大剧院总经理领导下的主管负责制。 第九条 固安大剧院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管; (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培训中心设主管1人。主管人选由固安大剧院总经理聘任和解聘。 主管的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培训中心负责人任职的条件执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主管对固安大剧院总经理负责,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经总经理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提出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经总经理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提出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方案经总经理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对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六)负责培训中心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授权的其他管理职权。 主管通过部门会议处理上述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培训中心教育,平等利用培训中心公共教育资源;(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择辅修专业,选修课程;(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学生在培训中心期间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培训中心名誉,维护培训中心利益;(二)遵守培训中心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三)遵守培训中心学业考核管理规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依法建立助困制度,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培训中心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培训中心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培训中心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根据申诉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由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未经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签发、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聘用教师、职员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其他工作人员培训中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培训中心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一条培训中心参照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培训中心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培训中心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培训中心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建立并实行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中心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培训中心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二十六条 培训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二十八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培训中心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条 培训中心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 第三十一条 培训中心积极吸纳社会资源,通过技术合作研究、开放,共建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培训中心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六章 培训中心资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培训中心注册资金 万元,其中举办者出资 ,出资,。举办者投入(的其它物质) 、 。培训中心举办者对投入的资产拥有所有权。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拥有自有产权土地 亩,租赁土地 亩,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总值 万元,图书 万册,。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培训中心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予以公示。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七章 培训中心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固安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地点、层次、类别、主管等事项,按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第四十条 培训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办学: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总经理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一条 培训中心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四十二条 培训中心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培训中心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包括校舍、场地等,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剩余财产中可以按国家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计算返还举办者,并在举办者中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四十三条 培训中心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部门会议审议通过,固安大剧院总经理审查确定,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并以培训中心名义向社会公布。 本章程的修订,由总经理提出修订议案,经部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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