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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发展 主讲:余家阳、韦向前 资料:张永恒、刘俊俊 制作:刘俊俊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01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0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03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0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05 CONTENTS 目 录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1.新中国成立初期 2.改革开放初期 3.“新农保”时期(2003年至今) 目录 新中国成立初期 1950年土地改革法 、高级农业合作社示 范章程的颁布形成了 农村“五保”制度,即合 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 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 寡、残疾社员,在生产 和生活上给予适应的安 排和照顾,保证他们 吃、穿和烧柴供应,保 证年幼的受教育和年老 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的 生养死葬都有指望。 1962年9月,中共八届 十中全会制定发布了 农业六十条,其中规 定,生产队可以从可分 配的总收入中每年扣留 不超过2%-3%的公益金 ,作为社会救济款对于 老、弱、孤、寡、残疾 社员进行生活补助。 改革开放初期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 社工作条件(试行方案),方案中规定:“有条件 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方案中还对 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参加集体劳 动满10年以上,年满65岁的男社员和60岁的女社员 均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标准一般为10元-15元,最高可达20多元 ,当时约有42万左右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养老金 来源主要由生产大队和各生产队按比例分担,且从 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 开始试点阶段(1986-1991年) 1986年10月,国家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出了要“建立中 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任务。同年,民政部向 国务院递交了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 度的报告,确立了一系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目标,其中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着手推广阶段(1992-1998年) 1992年,民政部正式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 案。方案中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 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指导思想,从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开始在各地逐步推进。 1994年-1995年政府先后下发关于保持社会养老保险管理 体制稳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工作的 意见,以规范和指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截至1998 年底,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网络已基本形成,基金积 累150多亿元。 搁浅衰退阶段(1999-2002年) 1999年,农业部要求暂停农村社会保险,7月2日,国发199914 号文件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 的通知,通知中提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 险的条件,对民政系统原来开展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要进行清理 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逐 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就此搁浅至2002 年。 据不完全统计,农保工作的乡镇单位从1999年的33806个减少到 2000年的32610个,参保人数从1999年的80000万人减少到2000 年的6172万人,减少了1828万人。 “新农保”时期(2003年至今) u背景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 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 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定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其中强调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 为主的思想路线,成为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 指导方针。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 指出,新农保要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 原则。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种形式相结合,同时 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以 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新农保” 基金筹集 建立个人账户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领待遇取条 件 待遇调整 基金管理和监督 目录 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 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 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 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 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 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 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 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 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 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 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 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利率计息。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 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 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 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 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 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 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 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 ,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 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 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 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 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 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 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 ,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 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 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 接实行省级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 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 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 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 ,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 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 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 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 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 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 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 示,接受群众监督。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开始时间:201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始建立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 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目录 “ “ “ “城居保城居保城居保城居保” ” ” ” 基金筹集基金筹集基金筹集基金筹集 建立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 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领待遇取条养老金领待遇取条养老金领待遇取条养老金领待遇取条 件件件件 待遇调整待遇调整待遇调整待遇调整 基金管理和监督基金管理和监督基金管理和监督基金管理和监督 目录 基金筹集 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 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 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 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 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 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 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 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 老保险费。 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 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 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 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 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 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 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 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 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 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 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 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 ,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 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 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 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 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 低标准。 基金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 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 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 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 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 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 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 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 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 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 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 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 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 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 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 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 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 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 县)为单位管理,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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