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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t;p&gt;&amp;lt;p&amp;gt;&amp;amp;lt;p&amp;amp;gt; 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以藝術類大學為例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專門委員 王明源王明源 102102年年7 7月月4 4日日 1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法令依據 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陸、結 語 2 壹、前 言 教學 研究 輔導 服務 升等、續 聘等之重 要參考 3 貳、法令依據 一、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 五、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六、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八、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 原則 4 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 一、100學年度大專校院統計 5 二、 95-100學年度專科以上學校各級教師資 格送審人數統計表 年度 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 等級9596979899100 教授752789616740769798 副教授1,3291,4051,3511,2811,3331,518 助理教授2,2382,5022,4352,2532,2312,256 講師2,8992,9333,0892,7702,6382,420 合計7,3187,6297,4917,0446,9716,992 6 三、96100學年度非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情形 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 學年度 學術著作藝術作品技術報告體育成就合計 96學年度申請件數80461253893 通過件數60350111665 通 過 率75.00%81.96%44.00%33.33%74.47% 97學年度申請件數86460412967 通過件數66656282752 通 過 率77.08%93.33%68.29%100.00%77.76% 98學年度申請件數78142633889 通過件數59236413672 通 過 率75.8%85.7%65.07%100.00%75.59% 99學年度申請件數55815612960 通過件數44312392790 通 過 率77.59%80%63.93%100.00%82.29% 100學年度申請件數83136572926 通過件數66433472746 通 過 率79.9%91.66%82.45%100.00%80.56% 7 四、96100學年度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情形 學年度申請件數通過件數通過率 96學年度1,7581,26672.01% 97學年度1,8391,41076.67% 98學年度2,0151,54776.77 % 99學年度2,2461,71376.27 % 100學年度2,4261,82475.18 % 合計10,2847,76075.45% 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 8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一)聘任 1.權責:屬大學自主權責 &amp;amp;amp;#216;大學法第19條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 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納入聘約。 &amp;amp;amp;#216;大學法第20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 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 審議通過後實施。 &amp;amp;amp;#216;大學法第21條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 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 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9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一)聘任 2.程序 &amp;amp;amp;#216;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各 學系、研究所教師之聘任程序,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 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 經系 (所) 、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 校長聘任。 &amp;amp;amp;#216;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4條規定,學校初審 作業,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 究、服務 與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含 學位論文)應送請校(院、系 、所)外學者專家評審 。經學校教評會通過者,報本部複審。 10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一)聘任 3.起資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新聘教師應於 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 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 者,應即撤銷其聘任。 年資起算:起聘3個月內報部,以聘期月為起算日,逾期 者以報部日為起計。(自審及非自審學校均同) 編制外教師得否申請教師證書-以5年500億經費聘任之 編制外教師,如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並經學 校教評會審查通過者,亦得申請核發教師證書。 11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二)各級教師資格 1.講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 |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 績優良。 |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 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12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二)各級教師資格 2.助理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一)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 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 著作者。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13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二)各級教師資格 3.副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 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 作者。 14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二)各級教師資格 4.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 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 重要專門著作者。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15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二)各級教師資格 5.舊制教師升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一) |所謂繼續任教而未中 斷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 (86年3月21日)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 ;兼任教師若每學期皆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亦同。 (高職教師非屬大 專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 繼續任教而未中 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講師升副教授),不受 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講師升助理教授) 。 -修正草案已增列7 年內之落日條款 |依舊制升等,係保障依原教師等級送審升等程序,不能降低水準,故 送審時仍須符合修正分級後較高等級教師之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 著作辦理實質外審。 |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如先 送助理教授審查通過後,不得再送申請副教授等級升等;惟如送審副 教授未通過,可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16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三)升等審定通過年資起算: 1.期限內報部(自審及非自審學校期限不同) (1)自審學校當學期內報部,起資為學期開始月(2或8月) (2)非自審學校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部,起資為學期開始月( 2或8月) 2.非依規定期限報部:依學校實際報部複審年月起計。 17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多元化 (一)學位送審 (二)非學位送審 1.專門著作:本部送3人審查,2人通過為通過。 2.技術報告:本部送3人審查,2人通過為通過。 3.藝術類作品(分為美術、音樂、舞蹈、戲劇 、電影、設計、民俗藝術七類):本部送4人審 查,3人通過為通過。(近期將修正為送3人審查 , 2人通過為通過) 4.體育成就 :本部送3人審查,2人通過為通過 。 18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一)學位送審:學位證書不等於教師資格證書 1.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規定專門著作經教育部審查其 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學校初審作業時,應依學校相關 規定辦理,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 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外學者 專家評審,經學校教評會通過後報教育部複審。-需辦理 文憑送審之實質外審。 2.文憑送審之外審人數:得採一級外審(得比照本部一次送三 人,2人及格為通過) 19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二)專門著作送審 (1)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 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編者不符規定,教科書不具學術研究性質且無原創性,亦不 符規定 (2)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由學校教評會認定 (3)代表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 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需於履歷表正確勾選 (4)送審前五年內(參考作7年)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後以升等年資往前起算;期刊有 例外條款,應檢附預計出版接受函;彙編歷年作品,其中部分文章已逾5年(或7年)以規避期 限,亦屬不妥。 (5)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接受證明一年內發表,並得自接受刊登日起3年內發表;公開發行係指著作應經由出版社或圖 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定價等相關資料。 (6)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在國內外具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集結成冊且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 碟發 行),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含出版者、發行人 、發行日期.等)影本 20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二)專門著作送審-評分項目(人文社會類科) 項目 研究主題 文字與結 構 研究方法 及參考資 料 學術或應 用價值 送審前5年內且前一 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 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 整體成就 教授1052025 40 副教授101025 20 35 助理教 授 101525 20 30 講師1020 35 15 20 21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二)專門著作送審-評分項目(理工醫農類科) 項目研究主題研究方法及 能力 學術及實 務貢獻 送審前5年內且前一等級至 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 專業之整體成就 教授 5 10 35 50 副教授 10 20 30 40 助理教授 20 25 25 30 講師 25 30 25 20 22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二)專門著作送審-評定基準 ?1.教授: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 並有具體貢獻者。 ?2.副教授: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 具體貢獻者。 ?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23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三)技術報告送審(1/3) 法源: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應用科技等以技能 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技術報告代替專 門著作送審。 緣起&amp;amp;lt;/p&amp;amp;gt;&amp;lt;/p&amp;gt;&lt;/p&g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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