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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 DB33/1090-2013 (2014年4月) 强制性条文: 1.0.2 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建筑面积 20000m2及以上或全部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安装用 电分项计量系统。 条文说明: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出 此规定。参照浙江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DB33/1036-2007,本标准规定全部 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是指:以任一 单层建筑面积计算,设置空气调节装置的建 筑面积超过该层建筑总面积2/3的公共建筑。 强制性条文: 5.1.1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必须提供所有能耗节点的电耗数据。 条文说明: 1、为科学比较不同建筑的用电量,给管理者奖励或鼓励 节能项目提供定量依据;为分析同一建筑的各时段各分项 用电量,进行能耗分析诊断并提供节能措施成效的基础数 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必须提供所有能耗节点的电耗数据 。 2、组成建筑物用电分项计量系统的基础元素是能耗节点 。只有采用相同的定义,涵盖相同的能耗单元,组成一致 的能耗节点,用电的统计数据才会有比较的基础。才能进 行实质的、有效的、具有说服力的比较,指导建筑节能工 作有序实施。 强制性条文: 6.1.1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应具备向当地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传输数据的功能。 条文说明: 1、本条规定了用电分项计量系统与主管部门监管平 台的对接关系,在当地监管平台已建立的情况下应按 照平台要求上传数据,在当地监管平台尚未建立的情 况下应具备上传功能并验收通过。 相关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7.2.1 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 应分别自成配 电系统; 7.2.2 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公共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 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一般规定 5.1.2 基本原则: 1 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能为能耗节点的准确计量提供条件; 2 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部门的计量系统和 继电保护系统; 3 分项计量系统的设计应与配电系统中的其他电量检测、监 控系统综合考虑,以简化系统并节省投资; 4 用电分项计量的设计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的分析比较, 保证系统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5 设计说明中应包括分项计量设计的原则、范围、电量测量 及传输系统设备选用说明。 一般规定 5.1.3 以下回路应设置分项计量系统的用电计量装置 1变压器低压侧总进线处或0.4kV电源进线回路 2自备电源回路 3外供电回路 4照明插座用电 1)室内非公用场所照明插座供电回路; 2)室内公用场所照明插座供电回路; 3)室外景观照明供电回路; 5暖通空调用电 1)冷热站冷机、锅炉等用电设备供电回路; 2)单独供电的冷热站中附属设备供电回路; 3)空调末端设备供电回路; 6动力设备用电 1)电梯及其附属设备供电回路; 2)给排水系统水泵供电回路; 3)5.5kW及以上非空调区域的通风机供电回路; 7特殊用电 1)信息中心供电回路; 2)洗衣房供电回路; 3)厨房供电回路; 4)室内游泳池供电回路; 5)娱乐健身中心供电回路; 6)电开水器供电回路; 7)其他特殊用电区域或用电设备供电回路; 8分户计量的供电回路 9树干式供电回路 5.1.4 属于能耗结构中的二级能耗节点的供 电回路宜设置分项计量系统的用电计量装 置。当无法直接获得能耗节点耗电量时, 应采用本标准附录A中的方法进行能耗拆分 。 2.0.6 能耗拆分 Energy Split 能耗拆分是将直接计量得到的支路用电量 (多类设备的能耗之和),分摊到每类设 备的一种间接计量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 于无法直接计量的设备。 附录A 建筑能耗拆分方法 A.0.1 当分属不同能耗节点的用能设备由同一支路供电时,应将实际支路电 耗拆分成不同节点的电耗。 A.0.2 能耗拆分应以建筑物的实际配电系统结构、各支路所辖设备的类型、 数量、额定功率、运行模式、实测电耗等信息(以上内容简称支路信息 )作为依据。 A.0.3 完整的能耗拆分结果应包括拆分依据、拆分算法、各能耗节点的(逐 时/累计)能耗期望估计值及(逐时/累计)不确定度等几部分。 A.0.4 当支路的拓扑结构发生变化(如倒闸、互投)时,支路信息应作相应 调整和记录,并以调整后的支路信息作为拆分依据。 A.0.5 当支路所辖设备发生变化(如加装、拆除、更换、改变运行模式等) 时,支路信息应作相应调整和记录,并以调整后的支路信息作为拆分依 据。 A.0.6 在计量方案设计阶段,应给出各节点的能耗拆分结果精度的预期及相 关计算说明。 5.1.4 本条文是按照4.1.1条中二级能耗节点规定的内容进行的。 为了将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进一步深化,则需要在二级节点处设置 用电计量装置。但当建筑层数很多时,分项计量装置不需每层设置, 否则造价很高,建筑物内装设大量用电计量装置,也不符合节能的宗 旨。此时,推荐采用“代表层计量方法”,即房间在使用功能、建筑面 积均相差不多的楼层中,挑选具有代表性的楼层作为代表层,建议选 择23层进行计量,在代表层中除进线处设总计量外,宜将负荷支路 分项进一步细化,例如将照明、插座、风机盘管等分开计量,当这类 负荷出线回路较多时,应按负荷分类分别集中设置用电计量装置。在 这个过程中,同时还可以采用“加法和减法原则”的方法进行设计。 专用空调电源回路是指这些场所空调设备总容量在4kW及以上的 回路,其它负荷电源回路是指这些场所除空调以外的设备,包括照明 和插座等在内的负荷总计算容量在4kW及以上的回路。 一个建筑中当无法直接获取能耗节点的电耗时,要实施用电分项 计量比较困难,而为了达到分项计量的目的,需增加大量的设备和材 料,造成技术上和经济上的不合理,此时应采用“能耗拆分的方法”予 以解决。此部分工作在数据分析阶段由分项计量系统管理人员完成。 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案例 一、节能设计说明应补充分项计量的相关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本工程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 2、本系统提供所有以下第3条所列能耗节点的直接计量电耗数据,其他能耗节点的 电耗数据采用能耗拆分获得,拆分能耗数据由分项计量系统管理人员根据后期 数据分析提供。 3、本项目以下回路设置用电直接计量装置: (1)变压器低压侧总进线处、自备发电机供电电源回路; (2)室内公用场所照明插座回路、室内非共用场所照明插座回路、室外景观照明 供电回路; (3)冷冻机组供电回路、冷冻机房附属设备供电回路、锅炉房供电回路、空调末 端设备供电回路; (4)电梯及其附属设备供电回路、生活水泵房供电回路、地下室5.5kW及以上非空 区域的通风机供电回路; (5)厨房用电供电回路、厨房通风机供电回路、电开水器供电回路、消防中心及 信息中心供电回路及其空调回路; (6)照明插座树干式供电的楼层总箱处。 本项目按照相关规范将照明插座、空调、消防、冷冻机房及特殊用电均分别自成配 电系统,故上述第(1)(5)条所述计量装置除厨房通风机供电回路和特殊用电 场所空调供电回路外均设置在总低压配电间配电柜内。 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案例 4、计量装置采用数字式电子表计,并配置通讯接口,以便于构成网络, 并设置后台,系统必须具有向当地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传输数据的功能 ;系统采用精度等级不低于1.0及以上的电能表;在变压器低压侧总进 线处的计量装置应满足多功能电能表要求,至少具有监测和计量三相 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功率因数、有功电能、最大需求、总谐波含 量和225次各次谐波分量的功能。数据采集器设置在变电所值班室 内,并预留网络传输接口。 5、本项目一层银行为分户计量单位,因为其总用负荷超过50KW,故要 求二次装修设计时应按上述第14条各项要求设置分项计量子系统。 6、系统集成中标单位应负责本系统的深化设计,应包括系统设计说明、 传输系统线路敷设平面图及点位图、系统图等。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 的功能、性能技术要求、系统构成、数据采集及传输方式、系统安全 性要求等均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分项计量系统设计统一技术措施 一、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 准DB33/1090-2013的解释: 1、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建筑面积20000m2及 以上或全部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安装用电分项计量系统 ,其中“全部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指面积大于300m2且当按 照任意一层建筑面积计算,设置空气调节装置的建筑面积超过该层建 筑总面积2/3的公共建筑。 2、对于由住宅与公建二种用途组成的综合建筑单体,按以下要求实施: (1)住宅配套商业服务网点,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等附建公共用 房,可不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 (2)建筑面积大于300m2小于20000m2的住宅配套公建(该建筑面积指 不包括地下车库的配套公建总建筑面积,面积小于300m2的配套商业 服务网点等用房参照(1)当按照任意一层建筑面积计算,设置空 气调节装置的建筑面积超过该层建筑总面积2/3的公共建筑应采用用 电分项计量系统,其地下汽车库可不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 (3)总建筑面积20000m2及以上的住宅配套公建(该建筑面积指不包括 地下车库的配套公建总建筑面积)应采用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该分项 计量系统应包括其地下汽车库; (4)除上述第(3)条以外的住宅地下汽车库可不设置用电分项计量 系统; (5)住宅配套商业服务网点指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小型商业服务 用房。 3、不是经常使用的,比如消防设备、人防设备、地下室排 水泵等均无需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4、关于室内公共场所及非共用场所的区分可灵活掌握,一 般可以认为不设置门锁的是公用场所,但例外的情况很 多,需要设计人员按照工程实际情况考虑分项计量。 5、树干式供电回路设置分项计量主要是指主干树干式供电 的楼层配电总箱,公共照明干线或仅供楼层风机盘管、 新风机的空调干线采用树干式供电时,楼层箱可不设置 计量装置。 6、工业厂房配套办公、厨房等公建应设置分项计量。(会 有异议) 二、其他: 1、对于分户计量的线路,除分户总箱设置直接计量装置外,分户供电容量超 过50KW时应设置分项计量子系统,若分户户数较多且每户使用功能相同时, 可选择23户设置分项计量系统,该子系统一般由二次装修设计单位负责, 但仍应说明设计要求。 2、末端空调(指空调箱、新风机、风机盘管、分散空调)供电容量超过10KW 时,应设置直接计量装置。 3、室内公用、非公用场所照明插座供电系统采用同一主干或分支干线供电时 ,应采用表后表直接计量方式取得电耗数据。 4、二级能耗节点的分项计量装置的设置,推荐采用“代表层计量方法“,即房间 在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均差不多的楼层中,挑选具有代表性的楼层作为代表 层,建议选择23层进行计量,在代表层中除进线处设置总计量外,宜将负 荷支路分项进一步细化;当难以达到直接取得二级能耗节点的电耗时,应采 用“能耗拆分的方法“予以解决。 5、二次装修设计时应了解建筑设计用电分项计量的相关内容,应满足省标的 相关要求。 6、设计文件应包括用电分项计量系统系统图,该系统的计量点位及系统构成 应在干线图或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中表示,系统图应按图名为“用电分项计量 系统图“出图。 三、注: 1、以上技术措施要求所含内容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规定,未及之处应按相关标准要求执 行。 2、节能设计总说明应包含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空调面积等概况。 3、以上规定试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至。 4、最终解释以标准主编单位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建筑节能研究中心的技术解释为准。 分项计量图审统一技术措施建议 1、标准第1.0.2条、第5.1.1条及第6.1.1条的相关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执行 第1.0.2条时建议参考能评单位的能评报告,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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