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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管理 一、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 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 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 起的争议。其中有的属于既定 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 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 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 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 ,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 发生的争议。 第2页 一、劳动争议 第3 页 劳动争议的种类 (以争议的起因为标准)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 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 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4 页 劳动争议解决的几种途径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诉讼 和解/调解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 虽然和解并非劳动争议解 决的法定程序,但是在实践 中,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劳 动争议,不仅可以降低仲裁 、诉讼的成本,规避诉讼风 险,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 企业的声誉。 在必要情况下的让步,甚 至高于法定标准的、经济上 的“牺牲”,往往是企业迅速 解决争议的利器。 第5页 1. 劳动仲裁 第6 页 仲裁程序 申请仲裁 受理 送达仲裁申请 提供仲裁答辩书 书面通知仲裁庭的组成 开庭通知及延期开庭 庭审 1. 劳动仲裁 第7 页 仲裁庭审程序: 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 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 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 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听取申请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 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 不宜进行调解或者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 合议并做出裁决; 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 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1. 劳动仲裁 第8 页 仲裁时效 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60日 2008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劳动争议:1 年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的界定 1.劳动仲裁 第9 页 申请仲裁时效的例外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 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 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起1年内提出。 1. 劳动仲裁 第10 页 仲裁法律文书的处理 仲裁申请书 答辩状 庭审笔录 调解书 裁决书 1. 劳动仲裁 第11 页 仲裁结果的判断 对仲裁结果的判断,需要综合多方面的情况来进行。包括 具体案件中,我方所掌握的证据是否能够有效支持所主张 的事实,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等等。 在拿到仲裁结果之后,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战略决策 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如果仲裁结果 对我方比较有利,我方一般不提起诉讼。但在几乎可以肯 定对方会起诉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在对方起诉前先行起诉 ,这样在诉讼中,我方将成为一审原告,能够获得相对主 动的地位,在一审中若调解也会处于一个较主动的位置。 而如果仲裁裁决对我方不利,我方应尽快提起诉讼,以求 在诉讼阶段获得更公平的裁决,或者在诉讼调解中获得双 方都能接受的解决之道。 2. 劳动争议诉讼 第12 页 诉讼程序 一审程序:起诉、受理、审前准备、证据交换、开庭 审理、庭审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审、判决宣告。 二审程序:提起上诉、审理、宣判 2. 劳动争议诉讼 第13 页 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终 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 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 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劳动争议诉讼 第14 页 诉讼法律文书的处理 起诉书 答辩状 调解书 上诉状 2. 劳动争议诉讼 第15 页 诉讼结果的判断 在拿到一审判决之后,应根据比较双方掌握的证据、 观点的强弱等来综合来判断一审判决是否对我方有利 。同时根据公司的战略决策来判断是否对一审判决提 起上诉。通常,在一审判决对我方有利的情况下,我 方不提起上诉。但如果确定对方一定会上诉时,我方 可以先行提起上诉,以求在二审程序中获得主动的地 位。在一审判决对我方不利的情况下,我方应尽快提 起上诉,以求二审可以获得更公平的判决,另外,如 对二审信心不足时,应尽早做好调解方案,争取在二 审过程中达成调解。 三、证据和应诉技巧 证据的种类: 书证 物证 视听材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第16页 2. 证据规则 第17 页 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如下类型的劳动争议负有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 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就做出决定所依据的 事实、制度、程序等提供予以证明。 因用人单位做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应就做出减少劳动报酬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 供证据予以证明。 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就其 计算工作年限的方法,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及依据等提供证 据加以证明。 2. 证据规则 第18 页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还包括提供用人单 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工资表、考勤卡、集体合同、劳 动者履历表等。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负全 部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就不负举证 责任。除上述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外,其他证据 的举证责任,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 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分配。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 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2. 证据规则 第19 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在1999年的“全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 会综述”中作了以下阐述: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地位不平等,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 的关系,有些证据只有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难以提供。 因此,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同时,与会者认为 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对因用 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劳动者起 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对做出处理决定所依据 的事实,所适用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举证。用人单位拒不 举证,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 证据规则 第20 页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的举证 从法律规定看,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 程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示告知 2. 证据规则 第21 页 规章制度公示与告知: 员工手册发放; 内部培训法; 劳动合同约定法; 考试法; 传阅法; 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 意见征询法; 会议纪要法。 2. 证据规则 第22 页 订立劳动合同时已尽告知义务的举证 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设计有关栏 目,要求劳动者在单位告知情况后声明:单位已经告知本人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这是比较省事的办法,比如在 劳动合同关于甲乙双方基本情况中,可以写明一条:“甲方 应将有关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向乙方提供招聘简章或向乙方口头告知。乙方在本合同书上 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情况。”合同条款 写明用人单位已告知,可以防止因知情权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 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声明。即在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后,请 劳动者签字认可,并保留作为证据。 2. 证据规则 第23 页 劳动合同的订立的举证 对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 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 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 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 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事后可能发 生争议纠纷,而用人单位无法举证。 2. 证据规则 第24 页 对于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对初来应聘的可以不予录用; 对已经招收并且用工的要保留相关证据,在一个月之内向 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要求劳动者必须书面表示意 见,如果书面拒绝要作为证据保存;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 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 补偿; 对已经超过一个月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除保留好有关拒签的书面证据外,应当严肃向其提出不 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也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 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随时通知解除事 实劳动关系,只支付正常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 2. 证据规则 第25 页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 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中约定并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或者“实行月薪制”。但 是根据约定的工资而折算出的基本工资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工 资标准的,否则无效。深圳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特区内 8.8元/小时,特区外8.0元/小时。 折算公式: 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36小时以内的,时薪=约 定工资(21.75天8小时 +约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小时数 150%或200%); 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多于36小时的,时薪=约定 工资(21.75天8小时+36小时150%或200%);(超 出36小时部分应当按其基本时薪以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加班 工资) 2. 证据规则 第26 页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 录用条件如何证明已经公示并已经向应聘的劳动者 告知呢? 通过招聘公告发布招聘简章来公示; 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 认; 发送聘用函明示录用条件; 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情形; 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 2. 证据规则 第27 页 用人单位还要证明员工在试用期期间不胜任工作,具 体办法有: 对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并保存书面鉴定意 见。 采取书面形式向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说明 理由并保存签收字据。 2. 证据规则 第28 页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况,即用人单位提出 和劳动者提出。 当用人单位提出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这 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协议书,以免员工事后反悔向仲裁委或 法院主张用人单位未与之协商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注意保留员工办理工作交接 手续时由员工签名的清单,以及足额支付员工劳动 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凭证。 2. 证据规则 第29 页 员工违纪的举证 通常,在该类纠纷中,下列形式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 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 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书等; 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 有关事件涉及的物证; 有关视听资料; 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2. 证据规则 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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