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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1 适用范围适用于啤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2.2 产品种类啤酒按色度分为: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按加工工艺分为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和特种啤酒。特种啤酒主要包括干啤酒、冰啤酒、低醇啤酒、无醇啤酒、小麦啤酒、浑浊啤酒、果蔬类啤酒(包括果蔬汁型和果蔬味型)。2.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544 啤酒瓶GB 4927 啤酒GB/T 4928 啤酒分析方法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49 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2.4 抽样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优先抽取瓶装或听装的啤酒。根据实际情况,可抽取桶装及其他规格型号的各种啤酒。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啤酒抽取样品量至少为3L,且不少于5个单位包装。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所抽取样品中3/5为检验样品,2/5为复检用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量,根据标准,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2.4.3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啤酒种类。2.5 检验要求2.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15-2。表15-2 啤酒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酒精度GB 4927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49282甲醛GB 2758GB/T 5009.493二氧化硫GB 2760GB/T 5009.344铅GB 2762GB 5009.125警示语标注aGB 4927检查是否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瓶”注:a.限玻璃瓶装啤酒检测。2.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2.6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2.6.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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