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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知识专题培训 2014-1-25 一、票据起源 为了加强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我国社会主 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 民银行决定从1988年4月1日起启用汇票、本票 等新的信用工具。 票据起源 二、票据分类 票据 分类 汇票 本票 支票 4、现金支票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 发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 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 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日,自出票日次日起计算,到期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举例:支票签发日为1月10日,则到期日为1月20日。如1月20日为周六,则到期日顺延至1 月22日。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提示付款。 1、支票按种类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支票基本知识 5、转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可以背书转让。 6、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即票据的“有效期”。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6个月。 7、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 ,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 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 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3、现金支票收款人为个人的,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是否提供其 身份证件,并在收款人签章处填写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2、审核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自出票日的次日起算10天),是否为远期支票。 1、审核支票各类要素,支票是否用碳素墨水填写;日期、大小写金额及收款人名称是否涂改 ,以上三项内容涂改的为无效票据;对支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 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或出具书面证明;支票的出票日期是否使用中文大写,书写是否规 范。 支票审核要求 二、票据分类 票据 分类 本票 汇票 支票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 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代理付款行提交票据 的日期为准。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自出票 日起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 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示付款。 3、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单位和个人在浙江省内的各种人民币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注 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仅限系统内银行兑 付。 1、银行本票(以下简称银行本票),是指浙江省内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或代理付款行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本 票的付款人,代理付款行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本票基本知识 4、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本 票密押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3、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银行机构代码,如本票上有打印12位银行 机构代码的是否与本票专用章的银行机构代码相符 2、出票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1、本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 示付款期限 本票审核要求 二、票据分类 票据 分类 本票 汇票 支票 汇票基本知识 银行 汇票 种类 商业 汇票 银行承 兑汇票 商业承 兑汇票 4、银行汇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及密押不得更改,否则银行汇票无效。出票 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汇票金额以大写中文字符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不一致的,银行汇票无效。申请书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 内注明。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或转账,但不得背书转让,未填 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仅限于转账。现金银行汇票仅限同行辖属各营业机构受理 ,且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签发时需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2、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的使用范围包括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1、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持 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主要分为全国汇票、华东三 省一市汇票以及省辖银行汇票,目前使用比较普遍的是华东三省一市汇票。 银行汇票 5、银行汇票的签章应为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6、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 付款行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日起2年)向出 票银行请求付款。 7、银行汇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可以背书转让,其背书必须连续;现金银行汇票、正面填明“不得 转让”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 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4、银行汇票是否填写密押,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实际结算是否超过出票金 额,与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账的, 必须在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3、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及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 称、汇票密押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是否由人行统一刻制 1、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 汇票审核要求 5、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定,背 书使用粘单的是否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汇票基本知识 银行 汇票 种类 商业 汇票 银行承 兑汇票 商业承 兑汇票 4、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银行承兑汇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 现金。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行提示付款。对异地委 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 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承兑汇票从出票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 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 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在指定日 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基础知识 5、申请人办理承兑汇票的,应向承兑银行交纳相当于承兑金额万分之五的承兑手续费。 6、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 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 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7、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有效期为到期日起2年。 8、银行承兑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 或者盖章。 9、银行承兑汇票的整个业务流转过程可分为:出票承兑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到期托收到期付款 出票承兑 1 背书转让 2 贴现 3 转贴现 4 到期付款 7 到期托收 6 再贴现 5 银行 承兑 汇票 业务 操作 流程 客户至银行柜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手续费,加盖预留印鉴,完成出 票承兑环节。 企业满足银行开票条件 出票承兑 A、缴纳全额保证金。 B、缴纳部分保证金,不足部分以敞口授信补足 。 C、定期存单全额质押,非全额质押操作视同保 证金。 D、全授信敞口。包括担保、信用等方式。 E、银承质押。 F、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开票前应提供相关商品 (或劳务)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 多见于小票换大票。质押率按承兑行的资质来确定 ,一般情况为100%。该类业务的发展主要是由于 小票较难贴现,贴现利率较高,所以有企业会将大 量的小票质押给银行,按比率折算后换开成大面额 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结算,盘活资金,这类业 务也可称为票据池融资业务。 票据池融资也叫票据池授信,是指企业做成质押或 转让背书后,银行以票据池金额为最高额度向企业 授信。票据池授信包括票据质押池授信和票据买断 池授信。 票据质押池授信是指企业将真实贸易背景下取得的 商业汇票质押背书给银行,作为企业授信和(或) 第三方企业授信的担保。该种授信模式下企业到期 前会赎回票据。 票据买断池授信是指企业将真实贸易背景下取得的 商业汇票转让背书给银行,银行放弃对企业的票据 追索权,据此向企业和(或)企业授权的第三方授 信,并以受让票据回款作为到期授信的还款来源。 该种授信模式下企业将票据权利完全转让给银行, 不会赎回。 一般汇票有个“前三后二”的原则。“前三 ”只适用于票据贴现业务,要求提供的 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可以早于开票日三 个月,但不得晚于贴现日;“后二”只适 用于票据承兑业务,要求提供的增值税 发票开票日可以晚于银票开票日二个月 但不得早于承兑日。 开立银承是提供发票联、办理贴现是提 供记帐联。不需死记硬背靠理解,开银 行承兑汇票去购货,对方给发票,当然 是发票联。贴现是对方给你商业汇票, 向你购货,你开发票给对方,留存记帐 联。 出票承兑 1 背书转让 2 贴现 3 转贴现 4 到期付款 7 到期托收 6 再贴现 5 银行 承兑 汇票 业务 操作 流程 4、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背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3、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 样。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立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作的背书。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就是原持票 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在委托收款背书中 ,背书人就是原持票人,被背书人则是代理人。 2、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 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1、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票据可以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 5、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6、单位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应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印章应加盖清楚 ,不得重叠。因印章加盖模糊的,应重新加盖或出具说明。 银行之间转贴现的背书转让应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如贴现行到期办理托收应加 盖结算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 7、被背书人名称应准确填写,如填写有误应红笔划线更正,并将正确的被背书人名称进行填写,在红线两端 加盖背书人签章。如无法加盖应红线更正后另行出具说明。 8、对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在其间有个人背书的,可以通融付款,若最后持票人为个人的,应当 拒绝付款;若第一收款人为个人的,不得付款,银行也不能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9、回头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票据债务人的背书,在票据法的理论上,回头背书是允许的。但银行承 兑汇票是承兑银行以银行信用为商业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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