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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沈阳日本建筑师作品的设计倾向研究1、相关定义1.1、相关概念 1.6.1 新生代油画艺术家定义1.6.1 新生代油画艺术家定义 每一种思潮的产生,它与社会环境、思想舆论、科学技术的变动是紧密联系 的,所以任何思潮的产生都不是孤立的存在,都会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艺 艺术作品具有历时和共时的双重特征,受制于某时某地之阶级、宗教、哲学等因素的制约 3 术家往往通过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将新的思想和观念注入到艺术中,产生新的绘画 形式。油画 进入中国经历了不少的曲折与艰难,从上世到 80 年代初期,艺术 们逐步摆脱文革以来带来的思想束缚。加上在西方各艺术思潮的不断涌入,中国 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新潮美术思潮,从梵高到现当代的诸多流派,中国艺术家 把西方艺术彻彻底底的学习了一遍,画者的热情与激进,促使艺术家寻找属于自 己国家独特的油画形式语言。 进入新时期,由于时代和生活的召唤,中国油画领 域风起云涌,在新的时期,由于年龄和生活的呼叫,被风起云涌中国的油田,特 别是崭露头角美术家一组新一代出生在六,七十多年来,这一群体以独特的艺术 手法展现了代表这一代人的整体精神面貌,同时也通过鲜明的艺术符号表达了个 人在社会中的存在关系。 “新生代”这种艺术名词来源于, 1991 年 7 月在北京举办的艺术画展,一 种以写实技巧为手段的作品和观众首次接触,这也就是后来被称为”新生代艺术 家”的作品。主要画家包括刘晓东、喻红、赵半涤、方力钧、宋永红、邓箭今等 的作品,他们的作品传达出复杂的时代文化和社会心理,并给观众带来强烈的视 觉感受。在九十年代初期,中国油画家在学习西方传统架上绘画学习的过程中, 注重绘画技巧的积累,作为新生代油画艺术家中一员王念东,在这个艺术家群体 中创作的作品,具有象征主义倾向的代表性。创作艺术理念变化是关心周边的生 活状态和对周围的感观,而并不是绘画的题材视角,在他们的作品中与以往不同, 是回归到自我本身,而不是 90 年代以前艺术家具有那种负担和责任感,艺术处理 的过程中用贴近现实的方式对现实做出一种直观手法,在一种恒定、自在的心理 和不被束缚的艺术状态之中,注重对现实中自我的生存状态展现。 “新生代”油 画家作品重视油画的技术表现,生活为他提供了不竭的信息,画面中所刻画出的 形象都十分地具体生动,这一切都是在高超的绘画技术下创作完成的。 中国新生代油画艺术家的作品这大多体现了他对都市生活情趣的特殊兴趣 和生活状态视觉感官,这些艺术家的时代背景处于文革和知青下乡生活过后,大 多数接受过的中学教育,毕业于艺术院校,中国已经经历了十年的改革开放后, 他们开始走向社会,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性时期。由于时代 背景的不同,他们更关心个人的生存经验和前途和对现实的生活更加敏感。他们 不仅记录他们生活,也记录了一个正在变化的时代和正在兴起的都市文化和大众 文化,他们是这种文化的接受者与参与者。也正是这样的艺术态度,使得中国的 油画从另一面关注人的个体价值。 1.2、公允价值倾向度指标的定义 在以上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部分对公允价值的执行者(上市公司)在选择公 允价值计量时基于何种动因以及各种动因的影响程度进行实证检验。 为了更好定量描述分析结果,本文以”公允价值倾向度”一词来度量公允价值 计量倾向,并采用相对数的形式来描述这一指标。既然是相对数就要确定分子和 分母,所以本文按照下列思路来确定该指标的构成。本文拟采用的度量指标如下: 公允价值倾向度=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净利润 对于公允价值倾向度的数值只要不为 0 就代表企业对公允价值计量有某种倾 向,当为正值时代表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果与净利润同方向变动,对净利 润有正的影响,当为负值时代表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果对净利润有负的影 响,即公司可能有平滑利润之嫌。 1.3、三维纹理概念和特征 三维图像纹理的概念相对于二维更加模糊,本文将它分为可见纹理和不可见 纹理。可见纹理如三维人体图中的人体表皮,不可见纹理如人体骨骼、血脉等。 如何将三维纹理的中不可见纹理变为可见,这需要用到透视技术,如 CT,超声波 探伤,核磁共振,地震勘探等等。 三维地震纹理是一种特殊的三维遥感图像,它是一种反射振幅模式,其特征 结构由地震数据体中的某点的声波采样振幅和周围振幅变化来体现。在每一个采 样点位置,其纹理属性通过分析其周围采样点的反射幅度来估计,这样一组反射 幅度数组被称为地震纹理元,在几何上等价于其他属性提取时的分析窗。在二维 纹理图像分析中纹理元通常是矩形或正方形窗口,三维地震图像处理中,纹理元 是由N x N y Nz的体元组成。三维地震纹理主要由三种主要成分组成,作如下描 述: 内部纹理,如平行,似平行,混沌等。 外部形态,如褶皱,板状等。 边界状态,如上超,顶超,下超等。 后两种成分可以看做是内部纹理的一种组合扩展,基于上述描述,可以研究 三维地震纹理所具有的独特属性。比如利用道间相干性关系研究地震体断层纹理, 利用体纹理元研究倾向,连续性,曲率等纹理属性。二维纹理的走向是水平的, 三维纹理的方向性还包含于垂直方向的角度这个特点。 10 1.4、纹理的概念 2.1.1 二维纹理的概念和特征2.1.1 二维纹理的概念和特征 纹理是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从空中鸟瞰地面可以看到各种纹理,如山地, 河川和平原等。通过纹理我们可以区别不同物体,然而纹理是复杂多样的,可以 从宏观上觉察到的纹理在微观上就觉不到其原始特性,如在地面看地貌和空中看 地貌是不一样的。由于纹理形状的复杂多样,人们对纹理的感觉和心理相关,虽 然人们容易感知纹理却至难以用一个统一的语言文字来描述纹理。图像处理中也 没有对纹理的数学上的定义。图 2-1 从左到右为混沌纹理,平行纹理,倾斜纹理, 波浪形纹理。在研究纹理概念前我们先要了解纹理的基本的特性。目前,人们主 要认为纹理具有下列特征: 纹理具有结构性特性,构成纹理结构单元的最小单位称为纹理元; 9 纹理具有随机性特性,随机性纹理无结构规律可循属于混沌状态; 纹理兼有结构性和随机性,微观是随机的,宏观是有结构的。 根据对纹理的认识,出现了比较多的定义。比如纹理是按照一定规则对纹理 元的排列组合;纹理是一种图案,是真实图像的一种反映,它由灰度值在空间中 按照一定变化而成等。不同的人根据不同的应用目的而定义纹理,从而使得目前 对纹理也没有共同认可的概念。二维图像纹理作为一种灰度值的空间变化函数, 现在正在被许多人研究和应用。 图 2-1 典型的地震剖面草图示例 1.5、作品的概念及本质研究学者在论及作品概念的时候,要么直接援引某一国 家版权法中有关”作品”的定义,要么采用穷举法把各种类型的作品一一列举出来。 这是很不科学的,对作品概念及本质的研究要从基本理论出发。概念是我们认识和 思考问题的逻辑起点,对概念的分析研究与对新问题的研究同等重要,具有同等的 理论价值。本部分的概念是全文的基础,本部分提出的基础性概念有可版权作品、 版权作品、思想、表现、内容、形式、形式载体、固定载体、复制载体、作品原件、 复制品、作品本质等。 1.6、()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是著作权法研究的关键问题之一,只有在弄 清楚什么是作品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讨论。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 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著作权法第三条中也明确规定了作品的范围,如文字作品、电影作品、摄影作 品等。但是不论在法律中将其定义为什么类型的作品,它们必然都具备著作权法 中作品的特征。 1.7、作品的概念 1.1.1 可版权作品的概念 版权抽象理论和其他抽象理论一样是建立在最少的基本逻辑概念、基本公理和 公设上的科学理论。而”表现(expression)”正是构成版权抽象理论的基本逻辑概 念之一。1与表现概念相对应的另一基本概念是”思想(idea)”。思想是指存在于 人的头脑中的智力活动结果。倘若一个人不给思想赋予任何外在形式,其他人就不 可能感知。一个人要使自己的思想为他人所知就必须给这个思想赋予一个外在形 式,这个外在的形式就是”表现”。因此,所谓”表现”就是指人的智力活动结果 的外在形式。在”思想”和”表现”这两个基本逻辑概念上,人们提出了版权抽象 理论体系中的基本公理之一: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而不保护思想本身。2由于这 一基本公理在确定版权保护的范围时在思想和表现之间划了一条界限,因此也被称 作”思想/表现(idea-expression)二分法”。”思想/表现二分法”对版权保护附加 了一个约束性条件,它把一切属于智力活动和没有外在形式的智力活动结果排除在 版权保护范围之外,同时又确立了任何发展到具有外在形式的智力活动结果的外在 形式都有可能成为版权客体的标准。由于”表现”是直接与”思想”概念相对应的 概念,因而它是作品概念的上位概念。换句话说,表现是可以涵盖任何已存在的或 将来可能出现的作品类型的基本逻辑概念,即任何作品都必然是思想的表现,但思 想的表现未必一定是作品。事实上,任何一件实用品,无论其具有何种用途,例如 电话机、吹风机等等,都是思想的表现,但它们都不是版权领域中所要定义的”作 3 品”。从一般意义上讲,属于实用品一类的通常是由专利保护的,除非这类表现确 有可分离的非实用构成,这些非实用构成才有可能使这类表现成为版权客体。3为 了能够从版权保护范围内排除那些具有实用性特征的表现,版权理论引入了第二个 基本原则,即”实用/非实用 (utilitarian-nonutilitarian dichotomy)二分法” 4。这 一原则确立了这样一个标准,它把具有功能性、实用性的表现划归专利保护,而把 不具有功能性、实用性的表现划归版权保护。20 世纪以来,美国版权判例法的发展 出现了两个被认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例,一个是由美国最高法院于 1903 年对 Bleistein 案5的判决,正是在这个判例中确立了美国版权保护采用”实用/非实用二 分法”,从此把专利和版权各自的保护范围明确地区分开来;另一个是由美国最高 法院于 1991 年对 Feist 案6的判决,该判例确立了版权客体必须具备”独创性”条 件的规则。7在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以及两个著名的国际版权保护公约(伯尔尼公 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都把版权保护范围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这一限定的理论依据正是基于”实用/非实用二分法”。如果一个智力活动结果既符 合”思想/表现二分法”,又满足”实用/非实用二分法”,那么这一智力活动结果被 定义为”作品”。因此,所谓”作品”就是指具有非实用性(或者非功能性)特征的表 现以及实用性表现中可分离的非实用特征表现部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以上两项 原则确立的作品概念是对作品这一客观存在的一般性描述,是版权理论中作品的基 本概念。在版权理论中,为了强调依上述两项基本原则为约束条件确定的作品概念 的一般性,也为了把这一作品概念与其他特定的作品概念区别开来,因而把由此定 义的作品统称为”可版权作品(copyrightable works)”8,而把这两个约束条件,即 “思想/表现二分法”和”实用/非实用二分法”,称作”可版权性(copyrightabilty)” 9。显然,一个智力活动结果只有在满足了”可版权性”确立的条件后才能够成为 可版权作品。但是,可版权作品概念并不等价于任何一国版权法中有关”作品”的 概念,它涵盖了所有能够获得版权保护和不能获得版权保护、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出 现的作品。换句话说,任何一国版权法中定义的作品必然是可版权作品,但是可版 权作品未必一定是一国版权法定义的作品。因此,可版权作品概念是其他一切作品 概念的上位概念。 1.1.2 作品概念 在各国版权法中,”作品”的概念是在可版权作品概念的基础上附加一系列限制 性条件后从可版权作品概念派生出来的概念。由于这一派生的作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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