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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二节宪法考 情 分 析宪法部分在公务员考试中占有一定比例,以考查宪法的法条为主。要在宪法部分取得好的成绩,熟记宪法所涉及的相关法条是必须的。在记忆的基础上注意理解,否则无法应付较为复杂的案例题目。此外,研习历年考题也是复习宪法不可缺少的环节,考生应注意总结,针对自己的知识盲点和易混、易错内容进行重点识记。用串连记忆法,以点带面,争取通过一道题掌握多个知识点。纵观历年公务员考试,宪法部分出现频率较高的考点主要包括: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我国的民族自治地区及其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我国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程序,实施宪法监督的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任期、职权。考点分类专家讲堂第一讲 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2宪法的特征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其运作的原则等。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程序。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为以下几项:(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治原则。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此后这部宪法先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作了全面修改。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1982年宪法作了四次局部修改。第二讲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一、国家性质的含义和特点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国体具有以下特点:(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2)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4)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将长期存在并发展。这一制度包括:(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2)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5)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7)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三、统一战线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我国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性质和任务。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国的统一战线已经发展成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四、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2)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五、国家结构形式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地方或自治地方组成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其基本特征包括:(1)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2)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3)全国只有一部宪法;(4)公民只有一种国籍;(5)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独立的国家主权。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2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大致可分为:(1)普通的地方制度:在各级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立各级地方政权机关。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3)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第三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而必须享有的平等、政治、人身、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一个有序的社会而必须由公民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惩罚,都是平等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即公民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3)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2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公民有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公民有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四讲 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和活动原则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1)民主集中制原则;(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3)分工和协调原则;(4)责任制原则;(5)精简和效率原则;(6)依靠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二、国家机构体系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行使最高的国家权力。全国人大的职权是:(1)修改宪法;(2)制定和修改法律;(3)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4)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5)监督常务委员会;(6)其他应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如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17)决定特赦。(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国家主席在我国,国家主席与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相结合,共同行使国家权力。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的职权是:(1)公布法律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案后,由国家主席公布。(2)任命权,即国家主席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命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发布命令权,即发布命令,公布法令。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4)外事权,即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5)荣典权,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4国务院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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