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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企业公司法 第三章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法 第一节 市场准入概述 v一、市场准入的含义 v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投资者、企 业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时 的受管制状态,包括禁止进入、限制进入或 许可进入等情形。 v这里的“市场”通常指特定产品、项目和行业; “准入”指从事经营的资格和能力。 v市场准入具有下列特点:(1)市场准入是 一种经济管理状态,是一种市场进入壁垒 ;(2)市场准入权属于经济管理主体,主 要是政府部门;(3)市场准入是对经营者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一种约束;(4)市 场准入是为了特定社会经济目的而采取的 经济管理措施。 v市场准入的社会经济目的主要表现在:经 济上追求稳定的税源,合理配置资源;社 会福利上追求公共安全和健康,维护生态 可持续发展。 v市场准入是相对于市场禁止和完全自由市 场进入而言的,市场准入的动因是政府为 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公共政策。市场准 入的实质是对市场失灵的反应,是克服市 场资源配置缺陷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安 排。 v市场准入是政府为希望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 主体制定一套规制或标准,当某一主体符合 相应的市场进入规制或标准后便能进入特定 市场,而不符合市场准入规则的主体则被排 除在特定的市场竞争之外。 二、市场准入的原则 v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依 法治国”的方略,市场准入制度需要遵循市场 优先、准入法定以及分类监管的三项基本原 则。 v市场准入原则是指市场机制能够自发调节的 经济事项,政府可以不实行准入管制,比如 普通生活消费品的生产数量、大多数商品的 价格。 v准入法定原则是指市场准入的条件、程序应 当制度化、法律化,使准入“有法可依”,比如 政府部门不可以随意关闭、撤销依法设立的 企业。 v分类监管是指政府根据经济事项的重要性程 度,对经营者行为分类、分阶段进行监管, 尽量减少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高门槛,比如过 高的注册资本要求、烦琐的审批手续。 v市场准入形式上是对经营者进入市场设置的 壁垒,实质上是对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审批权” 的制度安排。例如:行政许可法 三、市场准入的形式 v市场准入的形式很多,主要有许可和标注化管理两 类。 v许可也称审批,是最广泛采用的准入形式,它是政 府市场准入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可或者赋 予。许可包括批准、注册、登记、核准、资质认定 、发放许可证等方式。 v标准化管理是指国家制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引导 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先进、经济实用、安全卫生的商 品的管理活动。 行政许可 v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 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审批、特许 、认可、核准、登记等。 v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v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 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 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v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 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 的事项; v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 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 、资质的事项; v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 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v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 的事项; v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 项。 v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 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v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 主决定的; v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v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 管理的; v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 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v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 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 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v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 知申请人。 v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 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v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 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 邮政法修改,快递业准入设限 v我国快递行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中国邮政 一家独大到民营企业遍地开花的过程。 v1986年颁布的邮政法没有肯定民营快递 企业的法律地位,严格来说,在新邮政法 出台之前的快递企业在法律上属于非法经 营。换句话说,快递业没有入门门槛。 v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 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其中第六章第5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 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 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 v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 办法,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v邮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协调,于2009年11 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快递业务审批登记有 关问题的通知 v快递公司必须先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后才能合法经营。 v准入门槛的设置,必将淘汰一批资质不够的 企业,而这些资质不能达到准入门槛的企业 往往也很难保证其在提供快递服务时的质量 。 v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设置了三大指标: v法人条件、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持证率 v2010年9月30日被快递行业称为准入大限 第二节 企业登记法 v一、企业登记的含义 v企业登记一般指企业工商登记,广义上还包 括税务登记、外汇登记等内容。 v工商登记是经营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 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经该机关 审核后,依法取得企业主体资格,或者变更 、消灭企业主体资格的活动。 v企业登记可以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 注销登记。 v设立登记是企业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的登记 。 v变更登记是企业改变其主体资格的登记。 v注销登记是企业消灭其主体资格的登记。 v按照企业登记管理立法的规定,我国企业 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 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企业设立登记的条件 v申请企业设立登记的投资者通常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 v1、企业名称、组织机构、章程或者协议; v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v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 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v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v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v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从事不同行业的企业, 立法对投资人、注册资金数额、经营设备等有不同 规定。 三、企业设立登记的内容 v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住所、经 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 期限、分支机构。 v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依次组成,广州箭牌口香糖有限公司; v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 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v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 、阿拉伯数字 v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经营产品或者服务 的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 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 v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 目。 四、公司登记的特别规定 v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v公司变更登记和备案 v分公司登记 v公司登记费 v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v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v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 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 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经营实体。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v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 利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 能力人,以及立法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特殊 职业者(如国家公务员),均不能作为个人 独资企业的投资者。 v补充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v民事权利能力: v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v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v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 )精神正常 v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年龄10周岁以上不满 18(16)周岁的(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v无行为能力:(1)年龄不满10周岁(2)完全不 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v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v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 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 活动。 v4、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 理方式灵活。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程序 v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v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国公 民。 v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v3、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v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 v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v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v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v二、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v“竞业”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 争的业务 v“善意第三人”是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投资人的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合法进行商业交易的第三方 自然人或者组织 v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方的利益,投资人对受托 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v王某受A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某委托管理企 业,二人约定:王某对外可以签订货值1万元 以下的合同,超过1万元的合同由张某签订。 某日,王某与不知此约定的第三人赵某签订 了货值超过1万元的合同,则赵某属于“善意 第三人”,张某不能因王某违反约定而拒绝履 行该合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v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解散; v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v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 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v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v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v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 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 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 ,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v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 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 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 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v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 序清偿:首先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用;其次是所欠税款;最后是其他债务。 v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 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习题: v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vA 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vB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 资本 vC 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vD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v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v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v修订后的法律将投资人由自然人扩大到法人 、其他组织,并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但是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 合伙人。 v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v传统上的特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 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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