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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一)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我国现行民法是我国现行民法是19861986年年4 4月月1212日在第六届日在第六届 全国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的全国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调整对象(二)调整对象 1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 系。系。 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处于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处于 平等地位平等地位 的当事人。的当事人。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意味着平等主体意味着主体地位主体地位 是平等的;意思表示自主是平等的;意思表示自主 自愿;等价有偿。自愿;等价有偿。 2、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 费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包括 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交换)关系。 2) 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而没有 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因公民的生命、健康、姓 名、名誉、肖像 和法人的名称、名誉等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因血缘、婚姻的身份所发生的扶养、抚养、 赡养、法定监护、法定继承等而产生的权利。 概念: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物质资料过程 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关系 其他物权(使 用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 经营权;相邻权) 在民法中 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 调 的反映 知识产权(财产权部分):著作权;专利权; 整 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 对 继承权 象 概念:与人身不可分离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 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在民法中 的反映 身份权:因血缘、婚姻的身份所发生权利 民法的语源和简史: 源于欧洲的“市民法”(civile)。欧洲古代社会的基本 单位是城邦,一个城邦的市民亦即一个城邦国家的居民, 于是在欧洲人的观念中市民即国民、公民,市民也就是城 市人。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将“市民法”翻译成“民法”,而 未译成“市民法”,颇有创新,充分考虑了东方社会幅员辽 阔的乡村社会与欧洲的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别,在 东方社会市民就是城市人,是与乡村人相对应的概念,只 有“民”才能包括城市人与乡村人,具有一国所有的人的含 义。 中国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我国民法,其术语及制度, 均移植继受于法、德等欧洲的“市民法”。移植继受的为: 清末民初为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前苏联。 民法简史 1.公元六世纪,世界上最早的民事法律汇编为罗马 私法查士丁尼安民法大全。 2.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代 表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典,也是19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3. 1890年,代表垄断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也 是20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4. 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 5.198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 现正制订民法典,欲占领21世纪末民法典的制高点。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 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一)主体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公民(自然人)公民(自然人) 法人(企业法人)法人(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二)客客 体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行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行 为,智力成果)。为,智力成果)。 (三)(三)内内 容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主体民事法律主体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 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我国 宪法规定,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 公民。 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按 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 也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n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从 事商品经济的两个资格,或先决条件,也可以 说是两把钥匙。没有这两个资格,公民就不能 称其为独立的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n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财产权利与人 身权利)。 n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始于出生(公民的出生指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 并能独立呼吸) 终于死亡(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 亡) 但法律对死者的某些人身性质的权利,如著作 权,于主体死亡后一定时间仍加以保护。 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我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我 国继承法为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规定分割国继承法为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规定分割 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 vv宣告失踪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 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下落不明满2 2年年。 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并 并 为其为其清偿债务清偿债务或或追索债权追索债权。 始于出生(公民的出生指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 并能独立呼吸) 终于死亡(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 亡) 但法律对死者的某些人身性质的权利,如著作 权,于主体死亡后一定时间仍加以保护。 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我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我 国继承法为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规定分割国继承法为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规定分割 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 v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 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为满2年) 法律后果: n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 关系归于消灭,被宣告死亡人财产作为遗产处 理,婚姻关系终止。 n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有效。 案例分析: 甲1991年离家出走,有一子丙,95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 死亡。97年乙改嫁,同年离婚。甲1998年中奖20万,购买股票获利 200万,经查97年甲与丁在教堂结婚生子戊。谁有继承权。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65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 精神病甲在妻子陪伴下外出散步,顽 童乙来挑逗,甲受刺激,甲妻见状 阻拦无效,甲将乙的头打破。乙的 医药费如何? 二、法人 1.法人的 概 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杜会组织。 2.法人的 特 征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 素。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 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如:行为人要出卖自己的房子,但是没 有定买卖契约,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 户手续,这就不是合法的买卖,就不能 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及形式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内心愿望一致,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不是屈 服于外界压力。因此,在欺诈、胁迫等条 件下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不是自愿的,也就 是不真实和无效的。 (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书面形式(合同,电报) (2)口头形式(交谈,对话) (3)其他形式(推定,沉默)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 法定有效条件,因而自始不能产生行为人 预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将无效民事行为分类如下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损害国家利 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二、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被代 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三)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因下述事实的出现而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或 解散。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因以下情况而消灭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 指定。 (4)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 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如放高利贷) 。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笫四节 民事权利 一、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进行实际的占 领、控制的权利。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 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 活型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占有 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 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 收益权是通过对财产的利用获取经济利益的 权利。收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 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 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 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如耕种土地收 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4)处分权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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